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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萱野長知囑出售滯留神戶軍械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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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萱野長知囑出售滯留神戶軍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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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萱野長知囑出售滯留神戶軍械函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5/11/30

西元日期

1908/01/03

國父年歲

42

全文內容

致萱野長知囑出售滯留神戶軍械函(註一) 民前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九○八年一月三日)
萱野先生閣下惠鑒:(去西曆)十一月中旬聞閣下經港歸日,即有書由三上君奉交。十二月廿六日得精衛報告,知前此電報兩方誤會,因再有長函具述閣下在星來書未答之故,及關於惠州失敗之事,認為非閣下之過悞;又後此船械之問題,其事權仍屬之閣下。此函亦由三上君轉達,不知已入覽否?比得東京何天炯兄及林時塽兄來函,具言滯留神戶之械,當時有名古屋商貸出銀三千五百元(係宮崎與蒲生立契約),已到期限,迫索至力,勢將訴諸裁判,宮崎已為所困,東京如何?サン等則勉強覊縻之,使稍緩以待命而已。今若能迅籌數千之款以理債務,則此物尚可暫時保存,然已為警察所知。三上之船,亦礙難再為積載,以林サン計之,則不如賣卻,一以塞警察之耳目,使謀事之人可稍得自由行動;二則可免名古屋商之嚴索,興起訴訟。弟得東京信後,當與黃サン等熟商,計此械再來,辦濟債務,及為再度運送之費,最少亦在萬五千元以上,而收接此械之地點,如何經營預備,其費用尚不在內。而此間經濟困難,精衛於南洋各處之運動,俱無大穫,故不特欲籌鉅萬之款為捲土重來之計畫不能如意,即欲別籌數千之款,以清名古屋商等之債務亦不可得,是經濟問題為第一之原因,雖明知賣卻之多所損失,亦不能不出此下策,惟此事始終為閣下經理,故謹將此情奉告。閣下此時或已返東,或為留上海(傳聞閣下尚留上海未歸),均乞即速為辦理,將此械賣卻,為辦濟債務之用。其如何分別緩急先後,以次辦濟,及同時尚有何等最緊急之需費,皆由閣下酌定支出可也。此番之事,使閣下徒勞無功,加以經濟困難,無法救濟,以致得如此結果,令人慨然。惟思閣下志氣壯銳,度越尋常,必不因一度之失敗而為之挫折。至弟之相信,則具如上月廿六日書所言。今械事之結果雖如是,然使弟所圖果有大進步,或經濟有得,大約不難再舉;而於此之時,仍望閣下肩任不辭也。自南關役後,機局未始無進步,然以經濟問題不能解決,故作事不能快意。知為廑念,順此附及。即頌起居。弟孫文謹啟。西一月三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84)。原文欠清楚,據「會本」校。

相關人名
何天炯林時塽萱野長知
相關地名
上海名古屋東京南洋南關神戶惠州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056-057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許偕行,則聞胡、馮始皆相阻,而許氏堅邀,閣下亦聽之。又其介紹書,乃閣下與胡言之再三,胡以許行既不可阻,又必強邀閣下去,因慮許氏言不踐實,許瀕行謂:「到星加坡,萱野君一切費用,我均任之。」而胡不信也,故為閣下作書致張、陳等,使為東道主,其書因言閣下係與許氏同來籌款云云,亦不得已也,使閣下與許氏之行,事前弟得聞知。
總之,潮事之失敗,弟認為全非閣下之過誤(雪秋有過,足下無過,兩不相關連也),而後此運械之事,則仍以屬諸閣下之全權。今雖未能與閣下面商後此如何之詳細辦法,但急欲知軍械輸入領收之安全與否。至若既得安全領收,則乞以電報知。現時經濟問題,雖未解決,然欲商為由日本運至澳門附近之海面,由他人請負轉運至目的地,如此,則日船之再度運來,無何等之危險,其事較易。今雖未商定何處之海面地點為中途第一次接收之處,然望一得日本之消息,電知弟等,俾易於商量為如何再求他舉之計劃。而後茲所倚託於閣下之事正多,願閣下更為鼎力賜助是幸。專此,即叩俠安。弟孫文謹啟。十二月廿二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84)。原文欠清楚,據「會本」校。

致三上豐夷詢萱野長知行蹤並言及軍械事函(註一) 民前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九○八年一月三日)
  三上先生閣下惠鑒:前月曾上兩書,並有請交萱野君二書,想均達到矣。萱野君現在何處,今復有一函與之,敬請轉致。如萱野君尚未歸日本,閣下亦當知其所在地,亦乞代為寄交。此函乃關於軍械事,請其與閣下妥商辦理善後之法也。專此,即請義安。弟孫文謹啟。西一月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407)。原文欠清楚,據「會本」校。

致萱野長知囑出售滯留神戶軍械函(註一) 民前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九○八年一月三日)
  萱野先生閣下惠鑒:(去西曆)十一月中旬聞閣下經港歸日,即有書由三上君奉交。十二月廿六日得精衛報告,知前此電報兩方誤會,因再有長函具述閣下在星來書未答之故,及關於惠州失敗之事,認為非閣下之過悞;又後此船械之
國父全集五六

問題,其事權仍屬之閣下。此函亦由三上君轉達,不知已入覽否?比得東京何天炯兄及林時塽兄來函,具言滯留神戶之械,當時有名古屋商貸出銀三千五百元(係宮崎與蒲生立契約),已到期限,迫索至力,勢將訴諸裁判,宮崎已為所困,東京如何?サン等則勉強覊縻之,使稍緩以待命而已。今若能迅籌數千之款以理債務,則此物尚可暫時保存,然已為警察所知。三上之船,亦礙難再為積載,以林サン計之,則不如賣卻,一以塞警察之耳目,使謀事之人可稍得自由行動;二則可免名古屋商之嚴索,興起訴訟。弟得東京信後,當與黃サン等熟商,計此械再來,辦濟債務,及為再度運送之費,最少亦在萬五千元以上,而收接此械之地點,如何經營預備,其費用尚不在內。而此間經濟困難,精衛於南洋各處之運動,俱無大穫,故不特欲籌鉅萬之款為捲土重來之計畫不能如意,即欲別籌數千之款,以清名古屋商等之債務亦不可得,是經濟問題為第一之原因,雖明知賣卻之多所損失,亦不能不出此下策,惟此事始終為閣下經理,故謹將此情奉告。閣下此時或已返東,或為留上海(傳聞閣下尚留上海未歸),均乞即速為辦理,將此械賣卻,為辦濟債務之用。其如何分別緩急先後,以次辦濟,及同時尚有何等最緊急之需費,皆由閣下酌定支出可也。此番之事,使閣下徒勞無功,加以經濟困難,無法救濟,以致得如此結果,令人慨然。惟思閣下志氣壯銳,度越尋常,必不因一度之失敗而為之挫折。至弟之相信,則具如上月廿六日書所言。今械事之結果雖如是,然使弟所圖果有大進步,或經濟有得,大約不難再舉;而於此之時,仍望閣下肩任不辭也。自南關役後,機局未始無進步,然以經濟問題不能解決,故作事不能快意。知為廑念,順此附及。即頌起居。弟孫文謹啟。西一月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84)。原文欠清楚,據「會本」校。

囑張永福陳楚楠勿將其行蹤告人函(註一) 民前五年(一九○七年)
  永福、楚楠我兄鑒:抵此曾上乙函,諒已達覽。不審尊處同人有無知弟行踪者?有之,切宜囑以秘密,因弟此間亦嚴守秘密主義也。惟法京使館隨員張人傑君,有事相約,聞近將返國,若過星坡,定訪兄等,則宜告知以弟之近踪並通電之處為望。專此,敬請義安。弟高野謹啟。

函電(上) 民前五年十一月 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