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將黃埔船塢局交長洲要塞兼管令
飭將黃埔船塢局交長洲要塞兼管令
公牘
012/11/30
19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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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將黃埔船塢局交長洲要塞兼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令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據長洲要塞司令馬伯麟呈稱:「竊職部設在黃埔船塢局辦公,所有該局傢私機器等件,自應飭屬妥為保存,以重公物。現查封存之機器等件,半多鏽壞,若不勤加打磨油擦,日久必將爛廢,以有用之物棄之無用之地,殊為可惜,司令現擬集熱心同志籌集經費,就魚雷船塢兩局原有機器,先行整理合用,再招集工人,製造本部各臺炮件,及其他精利輕便毒烈等炮類,藉充我軍軍實,一俟辦有成效,所出軍用品試驗適用,再由帥府撥款接濟。惟船塢局前係海防司令陳策派員管理,現該部所派管理員雖經撤回,司令經已派員管理,惟未奉有帥座明令,欲加整理動用,於事權手續,不無窒碍之處,應請令飭海防司令,將黃埔船塢局即交職部兼管,以一事權而便整頓。所有擬整理機器,集貲製造炮件、兼管船局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具文呈請察核令遵。」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仰候令行廣東海防司令查照辦理可也外,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查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號(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大元帥訓令第三六七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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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52/18)。
飭發給谷雨三旅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註二)
發給谷雨三旅費五百元。孫文。十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051/283)。
(註二) 原件無日期,經考訂當在民國十二年。
飭將黃埔船塢局交長洲要塞兼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令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據長洲要塞司令馬伯麟呈稱:「竊職部設在黃埔船塢局辦公,所有該局傢私機器等件,自應飭屬妥為保存,以重公物。現查封存之機器等件,半多鏽壞,若不勤加打磨油擦,日久必將爛廢,以有用之物棄之無用之地,殊為可惜,司令現擬集熱心同志籌集經費,就魚雷船塢兩局原有機器,先行整理合用,再招集工人,製造本部各臺炮件,及其他精利輕便毒烈等炮類,藉充我軍軍實,一俟辦有成效,所出軍用品試驗適用,再由帥府撥款接濟。惟船塢局前係海防司令陳策派員管理,現該部所派管理員雖經撤回,司令經已派員管理,惟未奉有帥座明令,欲加整理動用,於事權手續,不無窒碍之處,應請令飭海防司令,將黃埔船塢局即交職部兼管,以一事權而便整頓。所有擬整理機器,集貲製造炮件、兼管船局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具文呈請察核令遵。」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仰候令行廣東海防司令查照辦理可也外,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查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號(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大元帥訓令第三六七號。
着軍政部發給林樹巍部給養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 四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