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建國方略
006/02/21
1917/02/01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第十九章 權宜問題
一百四十八節 權宜問題之性質 第五章曾經論及,凡議場循規舉動,當由正式動議出之。但有時事件發生,有不能待新動議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壞議則之事發生,錯誤之事,與夫一切急要之事,必當立刻應付,而應付之方,則謂之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此等問題不屬動議,而超夫各動議順序之前,無時不在秩序之中,能間斷一切事件,並暫奪去言者地位,須待此問題解決後,當議事件方能復原,而事件復原之時,當由間斷之點繼續再議。權宜問題之順序,駕乎秩序問題之前。
此等問題,如非遇事即發,則其後不准追發也。然若就事而發,則當散會動議之中,亦准發之。凡權宜問題,若非急要者,則提出者既述明之後,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減省其煩難也。至於秩序問題,必當就關於當議之事而發,方能准之(參觀一百五十二節及一百五十四節)。此問題對於散會動議,除動議者有犯四規則之一,如詳於一百二十三節者。則不能間斷之也。是故舉秩序問題者,乃改正動議者之錯誤也。
一百四十九節 權宜問題之定義 權宜問題,乃有關於在場之額外事件問題也。此問題之起,乃常起於關乎全會自身之權利,或個人自身之權利,其問題甚罕發生,而亦容易解決者也。十數年前,在美國元老院發生一好先例,當秘密會議之時,疑有報館訪員藏於院閣之傍聽座,此為侵犯元老院秘密會議之權利者也。於是一元老提出權宜問題,而設法驅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燈光熄滅,或空氣不通,或有人擾亂會場秩序,或有會員即有遠行而欲速於言事,或報告而求優先權利者是也。又或有會員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對職員報告不確者。總之,凡意外之事,須即時應付者皆是。但起立為事體之說明,則不入權宜問題之列。會員常得許可占有地位而為說明者,非權利之應爾,不過友誼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對,則假時以便說明之事,當呈眾表決,而取大多數之同意,蓋說明不能間斷他事也。
一百五十節 效力 此突起之問題,判其是否確為權宜問題,則主座之特權也。會員欲舉此問題者,不必如發動議之先討地位而後發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主座當請提者述之。述後,主座立即判決是否確為權宜問題。若主座以為否,而提者不服,可訴之於眾。若以為是,則隨有動議,將事提出於眾,以備討論。或屬於特別事件,則不往動議,而主座自行將事處分之。此種動議須即時討論,但非必即時表決,蓋亦猶乎他種動議,可以擱置,可以延期也。當此問題發生時,諸般事件當停止進行。待此解決之後乃得復議,而會員之被間斷者,亦得復其地位也。
一百五十一節 演明式 適寅君正在討論一事,而午君起而間斷之,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起曰:「請該會員述彼權宜問題。」(此時寅君當復座)。
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後者,實不能聞言者之聲,因有人交頭接語擾亂會場也。」
主座曰:「此當然視為一確正權宜問題,蓋本會之第一權利,則為暢聽所言之權利也。倘吾人有所欲言,請於得地位之時,乃暢而言之,則無此煩擾也。本主座請該會員等保守秩序,而歸安靜。請寅君繼續再言!」
甲君起而間斷之,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曰:「請述之。」
甲君曰:「外間有狂烈敲擊之聲,可否使守門者或他人一往察之?」
主座曰:「本主座當接受關於此事之動議。」
甲君曰:「我動議着守門者往察此擾聲之來由。」(此議呈之表決,而守門者受訓而行,將事回報,或自處決之。無論繼有如何行動,而當處分之中,諸事為之擱起。)癸君曰:「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曰:「請癸君述之。」
癸君曰:「我刻有要務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機緣以一詢訓令,為我等書庫委員之辦法也,此事不能再候矣。」
主座曰:「此問題起之適當,諸君之意見如何?」
己君曰:「我動議當使癸君得盡其言。」(此議呈眾表決,而行動隨之。往事竣之後,則前所間斷之事,復其進行。)第二十章 秩序問題一百五十二節秩序問題之定義秩序問題與權宜問題之別者,在直接關係當議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備其進行之手續者:如言語離題,或動議不當其序,或論及個人,或破壞議法,皆其類也。主座亦有出乎範圍者,如接其所不當接之事,或不接其所當接之事。以上各種破壞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問題也。此問題除權宜問題之外,超出各順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節 主座之職務 維持秩序及議額,為主座第一之職務。此非獨指全體之風紀而已,各會員有破壞秩序及違背議法者,皆當糾正之。若主座於此稍有忽略,則會員當提出秩序問題。
一百五十四節 秩序問題之效力 當秩序問題發生時,在議之各事,皆為之間斷,至解決之後,乃再復原。若會員在發言中,而被擱止,則問題解決之後,彼仍復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決而為秩序範圍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對之者,則彼不能再事進行矣。
秩序問題進行之道,一如權宜問題焉。當時機之至,會員不待正式請得地位,可直起而發言曰:「會長先生,我提出秩序問題。」遂被請述之,述畢則坐。主座當酌斷其問題為適當與否,曰:「本主座以為此秩序問題發之適當(或發之不適當)。」此宣布謂之為主座之判決,而問題以之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訴,惟此問題初不付討論,不呈表決,此其所以異於動議者也。
因秩序問題為直接關於當議之事者,是故必須立提出於其事發生之時,倘事過情遷之後,則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節 申訴 若會員有不服主座之判決者,可起而申訴曰:「我將主座判決申訴於眾。」此申訴須有附和,如其無之,則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則此問題由主座之判決,而移歸於眾人之表決矣。其呈此問題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決,可否即為本會之定論?」討論隨之。對於此之討論,主座有優先權;彼可不必離座而發言,詳陳其判決之理由等等。而後呈之表決,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決成立」。或曰:「主座之判決打消。」隨事而異。此表決即為最終之決議而不能復議矣。由此觀之,一切事件,最終決議之權,則在會眾,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議法家華氏之言曰:「申訴之權,為一切團體自由行動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則會長乃為會場之公僕而不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節 申訴表決之同數票 前一成例,動議之表決得同數票者,則動議為之打消。但在申訴之案,得表決之同數票者,則效力適為相反。此乃維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則主座之判決,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為主座之判決,若無推反之者,則作為成立,而同數之表決票,實為無效,則不能推反主座之判決也。如此,則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維持其判決之成立者。茲定此為例如下:「對於申訴案之表決同數票,乃成全『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之問題。」 一百五十七節 順序 今復統括附屬動議之順序,列之如左: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散會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停止討論動議;
(六)延期動議;
(七)付委動議;
(八)修正動議;
(九)無期延期動議。
除此之外,更有他種事件,可於獨立動議在議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動議,及分開議題之動議,舉發不足額之問題,規定表決法之動議,限制或申長討論時間之動議,定時停止討論之動議,定時散會及定時開會之動議,擱起規則之動議,暫作休息之動議。以上各動議,若發於需要之時,皆為合秩,其順序在當前之獨立動議之前。
一百五十八節 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 地方自治勵行會適會議之際,序及於新事件,隨生如下之行動:
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動議於會期告終之日,本會舉一午餐會,以聯吾人友誼,想諸君必樂從也。」
主座曰:「諸君聽着有動議,本會舉一午餐會,於會期告終之日。」
己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稱之為早膳?我動議修正刪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諸君聽着……」
乙君曰:「會長先生,我歡納此議,我總求其有耳,如何稱謂,所不計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納,而今之問題,為當舉一早膳為會期之結束。」
甲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對此議,因將必多所破費,我知會友中多有力不能勝者。願本會為城中獨一之會,不以飲食為題者!試觀彼之好古會、詩人會、棋客會等,常設晚餐會,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請該會員進歸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題目之外,蓋批評他會之行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會長先生!我當勉而進於秩序,但我絕對反對此議!」
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絕對贊成之!吾人總需多少交際性質之物,乃可聯絡會友感情,使之親切如一家焉。蓋把盞言歡,每生同氣之感,捨此則結會鮮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議將此問題擱置案上。我一人以為……」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討論者,是故該會員為越出秩序矣!諸君準備否?」
寅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請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擱置之議,不能討論,又問吾人準備否,按此則為請人討論矣!」
主座曰:「此足見我會員大為省覺,但出之不甚妥貼耳。本主座所問,諸君準備否?乃以機緣使散會動議或他秩序問題,順序在擱置議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諸君準備否?諸君之贊成擱置動議者,請曰『可』!」繼而宣布曰:「此議打消。」
戊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延期此案之討議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議延期一星期,諸君準備否?」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議將此事付委。其委員會由……」
戊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議中也。」
主座曰:「此舉出之甚當。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議之順序在前也。諸君準備表決延期之議否?贊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議打消。」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君!」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動議,其委員會由會長、理財、書記三人組織之。」
主座曰:「諸君聽着此動議。本主座當從而分開之,先呈付委動議,諸君預備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為吾人當在會中結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未先生述其問題」。
未君曰:「最後之發言者,未曾起立而稱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為之斷定此點舉得甚當。務望一切討論,必當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會長先生,我反對付委案,因過於假權與少數人也。」
主座曰:「會眾當可訓其委員於被委之後。諸君預備否?」
戊君寅君同時並起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
申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述其秩序之點。」
申君曰:「會長先生!寅先生先戊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遠,而主座不之覺也。彼豈不應先於戊(註一)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當斷定此秩序之點提之不適當。本主座見兩會員同時並起,而已以地位與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讓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則不欲讓之!會長先生,我動議……」
申君曰:「我將主座之判決訴之於眾」。
主座曰:「申先生訴主座之判決。今之問題,為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為會中之定論?(討論可隨之)諸君贊成主座之判決者請曰『可』!」宣布曰:「已得可決!主座之判決,成為確立。戊先生請復發言!所議問題為付委動議。」
戊君曰:「我動議本會此時散會。」
主座曰:「散會之議已提出,諸君贊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議打消。諸君贊成付委動議者……」云云。宣布曰:「此議打消。今本會欲再辦何事?」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見得本會有等會員,專圖打消彼所不樂之議案,而毫不假以討論之餘地,有一發言者為達此目的,幾於無所不至也。」
戊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戊君曰:「最後之發言者,侈言個人之事,殊出範圍!」
主座曰:「此秩序之點,舉之適當,請酉先生就本題範圍!」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訴此判決!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則並未有毫釐違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訴提出矣。主座之判決能成立否?贊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決為合秩序,可繼續言之。」
酉君曰:「我祇欲重要問題能得公平之討論,而我以為……」
亥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動議散會。」
主座曰:「有動議……」
寅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寅君曰:「會員發言之地位,不能由散會動議奪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斷定此點提出甚當,而散會之議為違反秩序。酉先生請復言!」
酉君曰:「我動議將全案由今天起延期兩星期。」
卯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吾人豈非已經表決不延期乎?豈第二之延期議在秩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間之矣,第二延期議當合秩也。諸君預備否?贊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議通過,而舉一早膳會之問題,延期作為兩星期開會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會員到時當黽勉齊集,以得詳為討論為是。茲已次及散會之時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會。」
主座曰:「贊成者請曰『可』!」宣布曰:「本會散會,至下星期此日午後二時半再開。」
第二十章
(註一) 原文為「寅」,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608-0616
員或其他之委員也。「復付委」之動議,與「付委」同受一例之約束。
(註一) 原文為「成」,今據「胡本」及「會議通則」改。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第十九章 權宜問題
一百四十八節 權宜問題之性質 第五章曾經論及,凡議場循規舉動,當由正式動議出之。但有時事件發生,有不能待新動議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壞議則之事發生,錯誤之事,與夫一切急要之事,必當立刻應付,而應付之方,則謂之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此等問題不屬動議,而超夫各動議順序之前,無時不在秩序之中,能間斷一切事件,並暫奪去言者地位,須待此問題解決後,當議事件方能復原,而事件復原之時,當由間斷之點繼續再議。權宜問題之順序,駕乎秩序問題之前。
此等問題,如非遇事即發,則其後不准追發也。然若就事而發,則當散會動議之中,亦准發之。凡權宜問題,若非急要者,則提出者既述明之後,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減省其煩難也。至於秩序問題,必當就關於當議之事而發,方能准之(參觀一百五十二節及一百五十四節)。此問題對於散會動議,除動議者有犯四規則之一,如詳於一百二十三節者。則不能間斷之也。是故舉秩序問題者,乃改正動議者之錯誤也。
一百四十九節 權宜問題之定義 權宜問題,乃有關於在場之額外事件問題也。此問題之起,乃常起於關乎全會自身之權利,或個人自身之權利,其問題甚罕發生,而亦容易解決者也。十數年前,在美國元老院發生一好先例,當秘密會議之時,疑有報館訪員藏於院閣之傍聽座,此為侵犯元老院秘密會議之權利者也。於是一元老提出權宜問題,而設法驅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燈光熄滅,或空氣不通,或有人擾亂會場秩序,或有會員即有遠行而欲速於言事,或報告而求優先權利者是也。又或有會員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對職員報告不確者。總之,凡意外之事,須即時應付者皆是
國父全集六○八
。但起立為事體之說明,則不入權宜問題之列。會員常得許可占有地位而為說明者,非權利之應爾,不過友誼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對,則假時以便說明之事,當呈眾表決,而取大多數之同意,蓋說明不能間斷他事也。
一百五十節 效力 此突起之問題,判其是否確為權宜問題,則主座之特權也。會員欲舉此問題者,不必如發動議之先討地位而後發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主座當請提者述之。述後,主座立即判決是否確為權宜問題。若主座以為否,而提者不服,可訴之於眾。若以為是,則隨有動議,將事提出於眾,以備討論。或屬於特別事件,則不往動議,而主座自行將事處分之。此種動議須即時討論,但非必即時表決,蓋亦猶乎他種動議,可以擱置,可以延期也。當此問題發生時,諸般事件當停止進行。待此解決之後乃得復議,而會員之被間斷者,亦得復其地位也。
一百五十一節 演明式 適寅君正在討論一事,而午君起而間斷之,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起曰:「請該會員述彼權宜問題。」(此時寅君當復座)。
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後者,實不能聞言者之聲,因有人交頭接語擾亂會場也。」
主座曰:「此當然視為一確正權宜問題,蓋本會之第一權利,則為暢聽所言之權利也。倘吾人有所欲言,請於得地位之時,乃暢而言之,則無此煩擾也。本主座請該會員等保守秩序,而歸安靜。請寅君繼續再言!」
甲君起而間斷之,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曰:「請述之。」
甲君曰:「外間有狂烈敲擊之聲,可否使守門者或他人一往察之?」
主座曰:「本主座當接受關於此事之動議。」
甲君曰:「我動議着守門者往察此擾聲之來由。」(此議呈之表決,而守門者受訓而行,將事回報,或自處決之。
無論繼有如何行動,而當處分之中,諸事為之擱起。)
癸君曰:「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曰:「請癸君述之。」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六○九
癸君曰:「我刻有要務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機緣以一詢訓令,為我等書庫委員之辦法也,此事不能再候矣。」
主座曰:「此問題起之適當,諸君之意見如何?」
己君曰:「我動議當使癸君得盡其言。」(此議呈眾表決,而行動隨之。往事竣之後,則前所間斷之事,復其進行。)
第二十章 秩序問題
一百五十二節 秩序問題之定義 秩序問題與權宜問題之別者,在直接關係當議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備其進行之手續者:如言語離題,或動議不當其序,或論及個人,或破壞議法,皆其類也。主座亦有出乎範圍者,如接其所不當接之事,或不接其所當接之事。以上各種破壞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問題也。此問題除權宜問題之外,超出各順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節 主座之職務 維持秩序及議額,為主座第一之職務。此非獨指全體之風紀而已,各會員有破壞秩序及違背議法者,皆當糾正之。若主座於此稍有忽略,則會員當提出秩序問題。
一百五十四節 秩序問題之效力 當秩序問題發生時,在議之各事,皆為之間斷,至解決之後,乃再復原。若會員在發言中,而被擱止,則問題解決之後,彼仍復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決而為秩序範圍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對之者,則彼不能再事進行矣。
秩序問題進行之道,一如權宜問題焉。當時機之至,會員不待正式請得地位,可直起而發言曰:「會長先生,我提出秩序問題。」遂被請述之,述畢則坐。主座當酌斷其問題為適當與否,曰:「本主座以為此秩序問題發之適當(或發之不適當)。」此宣布謂之為主座之判決,而問題以之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訴,惟此問題初不付討論,不呈表決,此其所以異於動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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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秩序問題為直接關於當議之事者,是故必須立提出於其事發生之時,倘事過情遷之後,則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節 申訴 若會員有不服主座之判決者,可起而申訴曰:「我將主座判決申訴於眾。」此申訴須有附和,如其無之,則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則此問題由主座之判決,而移歸於眾人之表決矣。其呈此問題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決,可否即為本會之定論?」討論隨之。對於此之討論,主座有優先權;彼可不必離座而發言,詳陳其判決之理由等等。而後呈之表決,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決成立」。或曰:「主座之判決打消。」隨事而異。此表決即為最終之決議而不能復議矣。由此觀之,一切事件,最終決議之權,則在會眾,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議法家華氏之言曰:「申訴之權,為一切團體自由行動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則會長乃為會場之公僕而不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節 申訴表決之同數票 前一成例,動議之表決得同數票者,則動議為之打消。但在申訴之案,得表決之同數票者,則效力適為相反。此乃維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則主座之判決,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為主座之判決,若無推反之者,則作為成立,而同數之表決票,實為無效,則不能推反主座之判決也。如此,則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維持其判決之成立者。茲定此為例如下:「對於申訴案之表決同數票,乃成全『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之問題。」
一百五十七節 順序 今復統括附屬動議之順序,列之如左: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散會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停止討論動議;
(六)延期動議;
(七)付委動議;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六一一
(八)修正動議;
(九)無期延期動議。
除此之外,更有他種事件,可於獨立動議在議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動議,及分開議題之動議,舉發不足額之問題,規定表決法之動議,限制或申長討論時間之動議,定時停止討論之動議,定時散會及定時開會之動議,擱起規則之動議,暫作休息之動議。以上各動議,若發於需要之時,皆為合秩,其順序在當前之獨立動議之前。
一百五十八節 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 地方自治勵行會適會議之際,序及於新事件,隨生如下之行動:
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動議於會期告終之日,本會舉一午餐會,以聯吾人友誼,想諸君必樂從也。」
主座曰:「諸君聽着有動議,本會舉一午餐會,於會期告終之日。」
己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稱之為早膳?我動議修正刪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諸君聽着……」
乙君曰:「會長先生,我歡納此議,我總求其有耳,如何稱謂,所不計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納,而今之問題,為當舉一早膳為會期之結束。」
甲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對此議,因將必多所破費,我知會友中多有力不能勝者。願本會為城中獨一之會,不以飲食為題者!試觀彼之好古會、詩人會、棋客會等,常設晚餐會,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國父全集 六一二
主座起而言曰:「請該會員進歸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題目之外,蓋批評他會之行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會長先生!我當勉而進於秩序,但我絕對反對此議!」
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絕對贊成之!吾人總需多少交際性質之物,乃可聯絡會友感情,使之親切如一家焉。蓋把盞言歡,每生同氣之感,捨此則結會鮮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議將此問題擱置案上。我一人以為……」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討論者,是故該會員為越出秩序矣!諸君準備否?」
寅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請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擱置之議,不能討論,又問吾人準備否,按此則為請人討論矣!」
主座曰:「此足見我會員大為省覺,但出之不甚妥貼耳。本主座所問,諸君準備否?乃以機緣使散會動議或他秩序問題,順序在擱置議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諸君準備否?諸君之贊成擱置動議者,請曰『可』!」繼而宣布曰:「此議打消。」
戊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延期此案之討議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議延期一星期,諸君準備否?」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六一三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議將此事付委。其委員會由……」
戊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議中也。」
主座曰:「此舉出之甚當。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議之順序在前也。諸君準備表決延期之議否?贊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議打消。」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君!」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動議,其委員會由會長、理財、書記三人組織之。」
主座曰:「諸君聽着此動議。本主座當從而分開之,先呈付委動議,諸君預備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為吾人當在會中結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未先生述其問題」。
未君曰:「最後之發言者,未曾起立而稱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為之斷定此點舉得甚當。務望一切討論,必當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會長先生,我反對付委案,因過於假權與少數人也。」
主座曰:「會眾當可訓其委員於被委之後。諸君預備否?」
戊君寅君同時並起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
國父全集 六一四
申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述其秩序之點。」
申君曰:「會長先生!寅先生先戊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遠,而主座不之覺也。彼豈不應先於戊(註一)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當斷定此秩序之點提之不適當。本主座見兩會員同時並起,而已以地位與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讓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則不欲讓之!會長先生,我動議……」
申君曰:「我將主座之判決訴之於眾」。
主座曰:「申先生訴主座之判決。今之問題,為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為會中之定論?(討論可隨之)諸君贊成主座之判決者請曰『可』!」宣布曰:「已得可決!主座之判決,成為確立。戊先生請復發言!所議問題為付委動議。」
戊君曰:「我動議本會此時散會。」
主座曰:「散會之議已提出,諸君贊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議打消。諸君贊成付委動議者……」云云。宣布曰:「此議打消。今本會欲再辦何事?」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見得本會有等會員,專圖打消彼所不樂之議案,而毫不假以討論之餘地,有一發言者為達此目的,幾於無所不至也。」
戊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戊君曰:「最後之發言者,侈言個人之事,殊出範圍!」
主座曰:「此秩序之點,舉之適當,請酉先生就本題範圍!」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訴此判決!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則並未有毫釐違及秩序也。」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六一五
主座曰:「申訴提出矣。主座之判決能成立否?贊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決為合秩序,可繼續言之。」
酉君曰:「我祇欲重要問題能得公平之討論,而我以為……」
亥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動議散會。」
主座曰:「有動議……」
寅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寅君曰:「會員發言之地位,不能由散會動議奪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斷定此點提出甚當,而散會之議為違反秩序。酉先生請復言!」
酉君曰:「我動議將全案由今天起延期兩星期。」
卯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吾人豈非已經表決不延期乎?豈第二之延期議在秩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間之矣,第二延期議當合秩也。諸君預備否?贊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議通過,而舉一早膳會之問題,延期作為兩星期開會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會員到時當黽勉齊集,以得詳為討論為是。茲已次及散會之時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會。」
主座曰:「贊成者請曰『可』!」宣布曰:「本會散會,至下星期此日午後二時半再開。」
(註一) 原文為「寅」,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國父全集 六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