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請准予核銷會計司十三年四月份收支計算書等件令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請准予核銷會計司十三年四月份收支計算書等件令
公牘
013/12/04
19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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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請准予核銷會計司十三年四月份收支計算書等件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四日呈悉。准予核銷。候令行會計司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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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代理廣東兵工廠廠長黃騷呈報接收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九三號。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請准予核銷會計司十三年四月份收支計
算書等件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呈悉。准予核銷。候令行會計司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號。
飭知大本營會計司司長林直勉該司呈送十三年四月份收入表簿經核相
符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林直勉。為令行事:據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稱:「案奉鈞府發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呈送該司及庶務科十三年四月份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到處,飭令審計等因。奉此,遵查該司長所送會計司及庶務科收支冊列各數,尚無浮濫。計十三年四月份該司收入各財政機關撥解毫銀五萬三千六百元,連同三月份結存該司及庶務科衛士隊存款,共計收入毫銀六萬九千七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九厘。支出各機關職員薪俸及購置等費,共計毫銀六萬零九百四十七元九角三分四厘。核對收支各數,應結存毫銀八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九分五厘。列數明晰,證以表簿,均屬相符,擬請准予如數核銷。除將計算書表簿留處備查外,理合具文連同原呈一件呈覆鈞帥察核示遵,實為公便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