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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請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薪津及該局經費飭會計司分別發給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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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請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薪津及該局經費飭會計司分別發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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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請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薪津及該局經費飭會計司分別發給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19

西元日期

1925/02/19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請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薪津及該局經費飭會計司分別發給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呈悉。所有暫留前方參軍參謀兩處人員應領薪津及該局經費,已令飭會計司分別照案發給。現在軍事未終,軍需重要,自應賡續辦理。所請將該局裁併各節,着勿庸議。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三七號。

相關人名
羅翼羣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需總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01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三號。
(註二) 南、番、東、順、香即廣東南海、番禺、東莞、順德、香山五縣。
(註三) 究「給」應為究「辦」。
(註四) 在「詞」應為在「案」。

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請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薪津及該局
經費飭會計司分別發給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所有暫留前方參軍參謀兩處人員應領薪津及該局經費,已令飭會計司分別照案發給。現在軍事未終,軍需重要,自應賡續辦理。所請將該局裁併各節,着勿庸議。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三七號。

着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審計處處長林翔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為令遵事:據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稱:「竊於本月十日第七十六次常會時承准大本營財政部長提議: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以便公布一案。當議決由會呈請大元帥派員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後,再由財政部委員會同清查大本營、廣東省長公署及廣州市政廳所轄征收機關,並大本營及廣東省長公署所轄各司法機關收支數目,列表公布,以示財政公開之意等因在案。除彙錄議案呈報察核備案外,理合專案呈請鈞座鑒核施行,並乞指令祇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如所議施行並分令外,合並令派該秘書即便協同大本營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該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註二),仰該處長即便遵照,協同清查,隨將辦理情形分別具報查核,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二月 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