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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前兩廣鹽運使伍汝康辦理補恤各程船損失一案情形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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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前兩廣鹽運使伍汝康辦理補恤各程船損失一案情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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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前兩廣鹽運使伍汝康辦理補恤各程船損失一案情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8/20

西元日期

1924/08/2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前兩廣鹽運使伍汝康辦理補恤各程船損失一案情形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呈悉。繳款准先列收,仍飭由伍前運使迅將辦理情形咨由鹽運使詳查轉呈核辦。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三二號。

相關人名
伍汝康葉恭綽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財政部兩廣鹽運使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34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徐聞知事,操守清廉,政績卓著。現以部員在職病故,身蕭條情殊可憫,擬懇比照前案給與一次過恤金三百元,理合具文呈請鈞座察核,俯賜准飭下財政部照發,俾得早日殯葬,以昭激勸,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請給恤。候令財政部查照發給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長遵照即予發給為要。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二六號。

飭財政機關收入應解由中央銀行存儲提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廣東省長廖仲愷、兩廣鹽運使鄧澤如。為令遵事:照得中央銀行成立,所以整理國家經濟,調劑社會金融,用意周詳,立法美備,嗣後所有各財政機關收入,應解由該銀行存儲,隨時提用。除分令外,合亟令仰該部長、督辦、省長、運使即便遵照辦理,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
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二七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前兩廣鹽運使伍汝康
辦理補恤各程船損失一案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呈悉。繳款准先列收,仍飭由伍前運使迅將辦理情形咨由鹽運使詳查轉呈核辦。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三二號。

國父全集 三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