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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京與宋慶齡結婚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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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京與宋慶齡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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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題名

在東京與宋慶齡結婚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四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五年

新曆(西曆)月日

十月二十五日

國父年歲

50

全文內容

先生於二次革命失敗後,旋即赴日並圖再舉。爰安置盧夫人於澳門,寓兄德彰公宅。盧夫人亦曾作與先生分離主張,時歷數年,終成協議。(註一二○)於是日與宋慶齡在東京和田瑞律師寓所結婚。當時書寫誓約書內容為:「誓約書:此次孫文與宋慶琳之間締結婚約,並訂立以下諸誓約:一、盡速辦理符合中國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續。二、將來永遠保持夫婦關係,共同努力增進相互間之幸福。三、萬一發生違反本誓約之行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會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異議;而且為了保持各自之名聲,即使任何一方之親屬採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上述諸條誓約,均係在見證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約之履行亦係和田瑞從中之協助督促。本誓約書製成三份:誓約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於見證人手中。誓約人孫文(章)、同上宋慶琳、見證人和田瑞(章)。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註一二一)

注釋

(註一二○) 林百克著,徐植仁譯:「孫逸仙傳記」第三十八章(Paul Linebarger, Sun Yat-sen and the Chinese
      Republic),二八○──二八一頁,三民書局發行,民國十五年二月初版,上海。按林百克為先生美國好
      友。又盧夫人答香山商會函「述中山先生歷史」,對先生為國為民之苦心力為讚揚,文中並曾述及先生
      於「先伯(按指德彰公)離世後,電召氏往日本,商配宋氏之婚。後氏回澳稅居,得常往禮堂聆之救世
      大道。」(見三民公司編譯部:「孫中山軼事集」,一六九──一七○頁,三民公司,民國十五年五月
      初版,上海。張亦鏡:「孫中山自歷明證」,七八頁,民國二十年六月上海美華浸會印書局再版。)
(註一二一) 吳相湘編撰:「孫逸仙先生傳」下冊,一七七一頁,遠東圖書公司發行,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初版,臺
      北。在場觀禮的有山田純三郎等。時先生年五十歲。宋慶齡二十三歲。至於誓約書結婚日期是因日本風
      俗以雙日為吉日良辰,故接受律師的建議填寫為二十六日。「慶齡」寫作「慶琳」,是因琳字容易寫。
      且沒有帶圖章,故無從鈐蓋。

相關人名
宋慶齡和田瑞德彰盧夫人
相關地名
中國東京澳門
相關專有名詞
二次革命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827-0829

檢索詞出現頁次

十月六日委黃綽民為中華革命黨橫濱支部部長,陳自覺為副部長。(註一一五)
十月九日接馮自由、劉崛自香港來函,報告廣西陸榮廷派曾蘇至港與伊等接洽情形,及對付袁世凱方法,並稱需重要軍人來主持進行。(註一一六)

 十月十日 谷鍾秀、楊永泰、張熾章(季鸞)在上海創刊「中華新報」,反對帝制。

 十月十八日 接見吳大洲。
   上午十一時,山東同志吳大洲來本部晉見先生,下午三時復至先生寓與萱野長知接洽一切。(註一一七)
十月十九日接見譚惟洋。
   上午十一時,中華革命黨安徽支部長譚惟洋來本部晉見先生,辭行回國,從事討袁活動。(註一一八)
十月二十一日委周之貞為廣州灣聯絡委員。(註一一九)

 十月二十五日 在東京與宋慶齡結婚。

(註一一五) 中華革命黨總務部機要處文件收存簿。
(註一一六) 中華革命黨總理辦公處收信登記簿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一一七) 中華革命黨總務部第二局日記。
(註一一八) 中華革命黨總務部第二局日記。
(註一一九) 中華革命黨總務部機要處文件分發簿。

國父年譜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 五十歲 八二七

先生於二次革命失敗後,旋即赴日並圖再舉。爰安置盧夫人於澳門,寓兄德彰公宅。盧夫人亦曾作與先生分離主張,時歷數年,終成協議。(註一二○)於是日與宋慶齡在東京和田瑞律師寓所結婚。當時書寫誓約書內容為:「誓約書:此次孫文與宋慶琳之間締結婚約,並訂立以下諸誓約:一、盡速辦理符合中國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續。二、將來永遠保持夫婦關係,共同努力增進相互間之幸福。三、萬一發生違反本誓約之行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會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異議;而且為了保持各自之名聲,即使任何一方之親屬採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上述諸條誓約,均係在見證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約之履行亦係和田瑞從中之協助督促。本誓約書製成三份:誓約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於見證人手中。誓約人孫文(章)、
(註一二○)林百克著,徐植仁譯:「孫逸仙傳記」第三十八章(Paul Linebarger, Sun Yat-sen and the ChineseRepublic),二八○──二八一頁,三民書局發行,民國十五年二月初版,上海。按林百克為先生美國好友。又盧夫人答香山商會函「述中山先生歷史」,對先生為國為民之苦心力為讚揚,文中並曾述及先生於「先伯(按指德彰公)離世後,電召氏往日本,商配宋氏之婚。後氏回澳稅居,得常往禮堂聆之救世大道。」(見三民公司編譯部:「孫中山軼事集」,一六九──一七○頁,三民公司,民國十五年五月初版,上海。張亦鏡:「孫中山自歷明證」,七八頁,民國二十年六月上海美華浸會印書局再版。)
國父年譜民國四年(一九一五)五十歲八二八

同上宋慶琳、見證人和田瑞(章)。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註一二一)
處理美洲保皇黨與革命黨接近問題。
   接芝加哥同志蕭漢衛報告,略謂:美洲保皇黨近頗不直袁氏,伊屢函支部注意收納,均置之不理,故擬設一中華革命協會,以融合一部分之失望者,將來章程寄來時請給委狀,以專事權。先生批示曰:「答以當將來信詳情轉告支部,由彼地設法辦理乃合,不能另給委任狀。」
  (註一二二)先生並致函舊金山林森,告以「在美保皇黨有與吾黨接近之意,請就近酌量接洽。」(註一二三)
十月二十七日萱野長知來中華革命黨本部接洽購械事。
   下午萱野長知來中華革命黨本部稱:因歐戰正酣,槍械難以得手,現大連方面能羅致五百
(註一二一)吳相湘編撰:「孫逸仙先生傳」下冊,一七七一頁,遠東圖書公司發行,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初版,臺北。在場觀禮的有山田純三郎等。時先生年五十歲。宋慶齡二十三歲。至於誓約書結婚日期是因日本風俗以雙日為吉日良辰,故接受律師的建議填寫為二十六日。「慶齡」寫作「慶琳」,是因琳字容易寫。
      且沒有帶圖章,故無從鈐蓋。
(註一二二) 中華革命黨總理辦公處收信登記簿。
(註一二三) 民國四年十一月四日致林森函(總理辦公處收信登記簿)。

國父年譜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 五十歲 八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