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參議院請核議設立國史院文
咨參議院請核議設立國史院文
公牘
001/03/17
19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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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核議設立國史院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據胡漢民、黃興、王寵惠、宋教仁、馬君武、王鴻猷、于右任、鈕永建、蔣作賓、居正、黃鍾瑛、湯薌銘、呂志伊、徐紹楨、秦毓鎏、任鴻隽、蕭友梅、馮自由、吳永珊、譚熙鴻、耿覲文、陳晉、張通典、鄭憲武、但燾、劉元、程明超、金溥崇、胡肇安、汪廷襄、伍崇珏、王夏、唐支厦、彭素民、易廷熹、廖炎、林啟一、盧仲博、余森、李曉生、邵逸周、劉式庵、林朝漢、梅喬林、劉鞠可、胡秉柯、張熾章、賀子才、朱和中、覃師范、仇亮、杜純、黃中愷、金華祝、湯化龍、張銘彜、巴澤惠、林大任、傅仰虞、梁能堅、侯毅、翁繼芬、蔡人奇、田桐、林長民、張大義、蕭翼鯤、孫潤宇、于德坤、史青、高魯、王慶華、程光鑫、馬伯瑗、林文慶、方潛、熊傳第、劉健、瞿方書、劉馥、仇鰲、楊勉之、姜廷榮、曹昌麟、劉伯昌、張周、周澤苞、黃復生、彭丕昕、饒如焚、史久光、王孝縝、何濬、唐豸、陳寬沅、喻毓西、黃大偉等呈:「溯自有文字,遂有記載,古稱史官,肇於沮蒼,歷代相沿,是職咸備,蓋以紀一時之事,昭萬之鑒,甚盛典也。顧概觀中國前史,春秋史記而外,多一人一家之傳記,無一足稱社會史可以傳當時而垂後世者。抑典午東渡而還,中原塗炭,自時厥後,國統殽雜,殊方入主,尤間代相聞,以云正史,不足十六。而所稱正史者,亦復狃於君主政體,其典章制度人物文詞見於紀傳表志者,多未能發揮民族之精神,方諸麟經遷史,去之敻遠,若藉為民國之借鑑,猶南轅而北轍,鑿枘不能相容,誠以立國之政體不良,而記載遂不衷於至當耳。今我中華聿新民國,前自甲午而後,明識遠見之士,怵於國之不可以見辱,而政體之不可以不改變也,於是奔走號呼,潛移默運,垂二十年。茲者民國確立,以前之艱鉅挫折,起蹶興躓,循環倚伏,不可紀極,若非詳加調查,筆之於書,著為信史,何以彰前烈而詔方來,正史裁而堅國本?為此連同眾意,合詞呈請大總統速設國史院,遴員董理,刻日將我民國成立始末,調查詳澈,撰輯中華民國建國史,頒示海內,以垂法戒而鞏邦基。如蒙俯允,即請作為議案,提交參議院議決;並祈從速特委專員,籌辦一切,民國幸甚。」查中國歷代編纂國史之機關均係獨立,不受他機關之干涉,所以示好惡之公,昭是非之正,使秉筆者據事直書,無拘牽顧忌之嫌,法至善也。民國開剏,為神州空前之偉業,典章制度以及志士締造經營之成蹟,不有信史,何以焜燿宇內,昭示方來?該員等所請設立國史院之舉,本總統深表贊同。除批示外,合行作為議案,咨請貴院迅予開會議決見覆可也。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一、四十二號(民國元年三月十七日、十九日)。
國父全集
第六冊
065-066
書,無拘牽顧忌之嫌,法至善也。民國開剏,為神州空前之偉業,不有信史,何以焜耀宇內,昭示方來。該員等所請設立國史院之舉,本總統深表贊同,應候提交參議院議決。至請先行派員籌辦一節,俟遴選得人即行委任可也。此批。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一號。
咨參議院請核議設立國史院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據胡漢民、黃興、王寵惠、宋教仁、馬君武、王鴻猷、于右任、鈕永建、蔣作賓、居正、黃鍾瑛、湯薌銘、呂志伊、徐紹楨、秦毓鎏、任鴻隽、蕭友梅、馮自由、吳永珊、譚熙鴻、耿覲文、陳晉、張通典、鄭憲武、但燾、劉元、程明超、金溥崇、胡肇安、汪廷襄、伍崇珏、王夏、唐支厦、彭素民、易廷熹、廖炎、林啟一、盧仲博、余森、李曉生、邵逸周、劉式庵、林朝漢、梅喬林、劉鞠可、胡秉柯、張熾章、賀子才、朱和中、覃師范、仇亮、杜純、黃中愷、金華祝、湯化龍、張銘彜、巴澤惠、林大任、傅仰虞、梁能堅、侯毅、翁繼芬、蔡人奇、田桐、林長民、張大義、蕭翼鯤、孫潤宇、于德坤、史青、高魯、王慶華、程光鑫、馬伯瑗、林文慶、方潛、熊傳第、劉健、瞿方書、劉馥、仇鰲、楊勉之、姜廷榮、曹昌麟、劉伯昌、張周、周澤苞、黃復生、彭丕昕、饒如焚、史久光、王孝縝、何濬、唐豸、陳寬沅、喻毓西、黃大偉等呈:「溯自有文字,遂有記載,古稱史官,肇於沮蒼,歷代相沿,是職咸備,蓋以紀一時之事,昭萬之鑒,甚盛典也。顧概觀中國前史,春秋史記而外,多一人一家之傳記,無一足稱社會史可以傳當時而垂後世者。抑典午東渡而還,中原塗炭,自時厥後,國統殽雜,殊方入主,尤間代相聞,以云正史,不足十六。而所稱正史者,亦復狃於君主政體,其典章制度人物文詞見於紀傳表志者,多未能發揮民族之精神,方諸麟經遷史,去之敻遠,若藉為民國之借鑑,猶南轅而北轍,鑿枘不能相容,誠以立國之政體不良,而記載遂不衷於至當耳。今我中華聿新民國,前自甲午而後,明識遠見之士,怵於國之不可以見辱,而政體之不可以不改變也,於是奔走號呼,潛移默運,垂二十年。茲者民國確立,以前之艱鉅挫折,起蹶興躓,循環倚伏,不可紀極,若非詳加調查,筆之於書,著為信史,何以彰前烈而詔方來,正史裁而堅國本?為此連同眾意,合詞呈請大總統速設國史院,遴員董理,刻日將我民國成立始末,調查詳澈,撰輯
公牘(上)民國元年三月六五
中華民國建國史,頒示海內,以垂法戒而鞏邦基。如蒙俯允,即請作為議案,提交參議院議決;並祈從速特委專員,籌辦一切,民國幸甚。」查中國歷代編纂國史之機關均係獨立,不受他機關之干涉,所以示好惡之公,昭是非之正,使秉筆者據事直書,無拘牽顧忌之嫌,法至善也。民國開剏,為神州空前之偉業,典章制度以及志士締造經營之成蹟,不有信史,何以焜燿宇內,昭示方來?該員等所請設立國史院之舉,本總統深表贊同。除批示外,合行作為議案,咨請貴院迅予開會議決見覆可也。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一、四十二號(民國元年三月十七日、十九日)。
批揚州保存鹽務會代表左酉山等請留鹽務辦事地點於揚州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呈悉,已令行財政部會商實業部核辦矣。此批。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一號。
飭財政部核辦左酉山等請留鹽務辦事地點於揚州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據揚州保存鹽務會代表左酉山等呈請仍留鹽務辦事地點於揚州,以維市面等由前來。為此令行該部,仰即會商實業部酌核辦理為要。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一號。
批李國樑等請改良鹽政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呈及章程均悉。所請將前清舊票改換新鈔,並鹽政改良各辦法,已令行財政部核辦矣。仰即知照。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一號。
國父全集 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