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各軍長官派員會同公安局長等立即解散各軍在河面所設勒收機關令
飭各軍長官派員會同公安局長等立即解散各軍在河面所設勒收機關令
公牘
013/03/17
19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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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長官派員會同公安局長等立即解散各軍在河面所設勒收機關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大元帥令:迭據商民呈稱:「省河河面勒收保護費之兵船,如沙基、涌口之江防司令、北江護商隊,每船經過勒收領旗費二元有奇。泮塘、涌口之滇軍第二師保商隊月收西、北江來往船,每船六元餘。泮塘、涌口之衛戍司令部護商監理分處,勒收省河各船保護費。十二區三分署前之湘軍第五路第四游擊統領部、如意坊附近河面之滇軍西江保商隊等,煩征苛斂,商民不堪。請撤銷以安地方」等情前來。據此,當飭派員查明確有其事。當此財政統一,正在實行之際,所有攔河收費機關,自應一律停止。着各該軍長官即日派員協同公安局長、海防司令,將上列各機關立即解散,以一政令而利人民。特此令達,仰即遵照。仍將遵照情形具報查考。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帥令解散勒收機關」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又同月二十七日廣州「民國日
報」重刊此令。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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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合行令仰該部長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四號。
飭各軍長官派員會同公安局長等立即解散各軍在河面所設勒收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大元帥令:迭據商民呈稱:「省河河面勒收保護費之兵船,如沙基、涌口之江防司令、北江護商隊,每船經過勒收領旗費二元有奇。泮塘、涌口之滇軍第二師保商隊月收西、北江來往船,每船六元餘。泮塘、涌口之衛戍司令部護商監理分處,勒收省河各船保護費。十二區三分署前之湘軍第五路第四游擊統領部、如意坊附近河面之滇軍西江保商隊等,煩征苛斂,商民不堪。請撤銷以安地方」等情前來。據此,當飭派員查明確有其事。當此財政統一,正在實行之際,所有攔河收費機關,自應一律停止。着各該軍長官即日派員協同公安局長、海防司令,將上列各機關立即解散,以一政令而利人民。特此令達,仰即遵照。仍將遵照情形具報查考。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帥令解散勒收機關」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又同月二十七日廣州「民國日報」重刊此令。
核覆北江商運局長韋榮熙呈報遵令撤局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五號。
核覆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請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校長歸
該廳任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國父全集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