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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據陳訓正編著「國民革命軍戰史初稿」第一輯,卷一。
核覆廣東財政廳長古應芬呈擬定民人滯納錢粮章程請鑒核示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四日呈、摺均悉。准如所擬施行。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五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呈請通令將各項稅款因大洋補水改加二五
增收之一成專款解繳以充北伐軍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仰即由部錄案通行各征收機關一體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七號。
核覆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呈報遵令派軍督運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九號。
改討賊靖國軍為建國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大元帥令:討賊靖國軍名目一律取銷,均着改稱建國軍,以歸劃一。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令。
國父全集 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