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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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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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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題名

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二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三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一月五日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墨西哥華僑同志余和鴻,為敵黨所陷,將被逐出境,先生曾請北京政府外交總長王正廷設法挽救,旋接王正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復函根據駐墨西哥王公使呈報情形,謂「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先生以王使所述與事實不符,批曰:「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已與現在承認法統之政府背馳。如王公使不肯取消其壓迫余和鴻之手段,是違北京政府之命,北京政府明知之,而仍由其公使以任性妄為,是佯認法統而暗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當以余案為證也。此信當查明余案詳細申言之,並發表海外各黨報。」(註十二)旋於是日復書王正廷力為余和鴻辯誣,略謂:「吾國僑民受外人之虐至矣,若更由公使使人無理放逐,惡弊一開,必使僑民無托足之地,兄諳悉外情,諒懷隱痛。應如何對外以崇國體,對內以慰僑情,企望有以補救之也。」(註十三)

注釋

(註十二) 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十三) 「國父全集」第五冊,四○○頁。

相關人名
王正廷余和鴻
相關地名
北京墨西哥
相關專有名詞
北京政府護法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281-128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影,布散流言,以免誤會為好。」(註十)
  
 一月四日 通電討伐陳炯明。
   先生電廣州、汕頭、香港各報館轉廣東全省人民,數陳炯明叛國之罪,並闢賊軍布散「客軍入省,亡省可虞」之讕言。勉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復勉粤省人民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註十一)
  
 一月五日 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墨西哥華僑同志余和鴻,為敵黨所陷,將被逐出境,先生曾請北京政府外交總長王正廷設法挽救,旋接王正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復函根據駐墨西哥王公使呈報情形,謂「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先生以王使所述與事實不符,批曰:
  「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已與現在承認法統之政府背
(註十)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按「麗堂」為魏邦平字。
(註十一) 「國父全集」第二冊,一一三──一一四頁。

國父年譜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 五十八歲 一二八一

馳。如王公使不肯取消其壓迫余和鴻之手段,是違北京政府之命,北京政府明知之,而仍由其公使以任性妄為,是佯認法統而暗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當以余案為證也。此信當查明余案詳細申言之,並發表海外各黨報。」(註十二)旋於是日復書王正廷力為余和鴻辯誣,略謂:「吾國僑民受外人之虐至矣,若更由公使使人無理放逐,惡弊一開,必使僑民無托足之地,兄諳悉外情,諒懷隱痛。應如何對外以崇國體,對內以慰僑情,企望有以補救之也。」(註十三)
 一月八日 福州「公民大會」舉薩鎮冰為省長,以繼林森任,先生斥之。
   福建省長一職,原由先生特派林森擔任。惟北方軍人則支持薩鎮冰,竟通過所謂「公民大會」,選薩為省長。先生得福建同志報告「公民大會」倒林擁薩情形。批曰:「發電大罵假冒公民,此間當維林排薩,必極力之所至以達此。」(註十四)
  
 致函張靜江,慰問康復情形。
   函云:「靜江我兄鑒:接示得悉電醫有效,甚為喜慰。前聞該醫說,兄所服之止痛藥,恐日久成毒,切宜戒除,以免深中,雖偶有痛,稍為忍之,較勝於服藥百倍。蓋所謂止痛者,不過
(註十二)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十三) 「國父全集」第五冊,四○○頁。
(註十四) 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 五十八歲 一二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