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中華民國十二年
一九二三年
一月五日
58
墨西哥華僑同志余和鴻,為敵黨所陷,將被逐出境,先生曾請北京政府外交總長王正廷設法挽救,旋接王正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復函根據駐墨西哥王公使呈報情形,謂「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先生以王使所述與事實不符,批曰:「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已與現在承認法統之政府背馳。如王公使不肯取消其壓迫余和鴻之手段,是違北京政府之命,北京政府明知之,而仍由其公使以任性妄為,是佯認法統而暗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當以余案為證也。此信當查明余案詳細申言之,並發表海外各黨報。」(註十二)旋於是日復書王正廷力為余和鴻辯誣,略謂:「吾國僑民受外人之虐至矣,若更由公使使人無理放逐,惡弊一開,必使僑民無托足之地,兄諳悉外情,諒懷隱痛。應如何對外以崇國體,對內以慰僑情,企望有以補救之也。」(註十三)
(註十二) 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十三) 「國父全集」第五冊,四○○頁。
國父年譜
下冊
1281-1282
影,布散流言,以免誤會為好。」(註十)
一月四日 通電討伐陳炯明。
先生電廣州、汕頭、香港各報館轉廣東全省人民,數陳炯明叛國之罪,並闢賊軍布散「客軍入省,亡省可虞」之讕言。勉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復勉粤省人民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註十一)
一月五日 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墨西哥華僑同志余和鴻,為敵黨所陷,將被逐出境,先生曾請北京政府外交總長王正廷設法挽救,旋接王正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復函根據駐墨西哥王公使呈報情形,謂「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先生以王使所述與事實不符,批曰:
「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已與現在承認法統之政府背
(註十)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按「麗堂」為魏邦平字。
(註十一) 「國父全集」第二冊,一一三──一一四頁。
國父年譜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 五十八歲 一二八一
馳。如王公使不肯取消其壓迫余和鴻之手段,是違北京政府之命,北京政府明知之,而仍由其公使以任性妄為,是佯認法統而暗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當以余案為證也。此信當查明余案詳細申言之,並發表海外各黨報。」(註十二)旋於是日復書王正廷力為余和鴻辯誣,略謂:「吾國僑民受外人之虐至矣,若更由公使使人無理放逐,惡弊一開,必使僑民無托足之地,兄諳悉外情,諒懷隱痛。應如何對外以崇國體,對內以慰僑情,企望有以補救之也。」(註十三)
一月八日 福州「公民大會」舉薩鎮冰為省長,以繼林森任,先生斥之。
福建省長一職,原由先生特派林森擔任。惟北方軍人則支持薩鎮冰,竟通過所謂「公民大會」,選薩為省長。先生得福建同志報告「公民大會」倒林擁薩情形。批曰:「發電大罵假冒公民,此間當維林排薩,必極力之所至以達此。」(註十四)
致函張靜江,慰問康復情形。
函云:「靜江我兄鑒:接示得悉電醫有效,甚為喜慰。前聞該醫說,兄所服之止痛藥,恐日久成毒,切宜戒除,以免深中,雖偶有痛,稍為忍之,較勝於服藥百倍。蓋所謂止痛者,不過
(註十二)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十三) 「國父全集」第五冊,四○○頁。
(註十四) 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 五十八歲 一二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