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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而清匪患。除訓令衛戍總司令、廣東省長遵照外,合行令仰該衛戍總司令、省長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號。
飭發給安健公費手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二日
着會計司發給安健公費叁百元。此令。孫文。民國十二年四月二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99)。
批林煥廷請匯蔣介石安家費電(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二日(註二)
電匯五千元由煥廷交。冬。
附:林煥廷來電:「介石安家費請電匯,業明。」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0/123)。
(註二) 原件無年代,上有「四月二日譯發」字樣,據考訂與「國父全集」第四冊載民國十二年四月二日「飭匯林煥廷五千元手令」內容一致,則應為民國十二年。
飭匯林煥廷五千元手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二日
着會計司即匯滬洋五千元往上海環龍路四十四號林煥廷收。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二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30)。
飭發給霍汗公費手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三日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四月 二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