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各軍嚴禁私造槍枝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為令行事:據廣東兵工廠廠長馬超俊呈稱:「竊維槍枝子彈,乃係殺人利器,私賣私鑄,律有明條。查本省除有兵工廠之外,並無政府許可製造軍實之特別機關,乃近有不法之徒,膽敢假藉軍隊名義,私製七九步槍,並冒刊廣東兵工廠製造字樣,四出發售,以圖厚利,或賣與民間,或接濟匪徒,殊屬膽大妄為,愍不畏法,若不嚴行禁止,為害地方,實非淺鮮。廠長有所聽聞,不敢緘默,理合備文呈請察核,伏乞明令禁止,並通飭各軍嚴拿究辦,以儆效尤,而維地方。」等情。據此,應予照准。合行令仰該部長通行各軍遵照辦理,並令飭該廠長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一五號。
核覆廣東教育廳廳長許崇清呈報該廳職員遵令減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呈、表均悉。表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六號。
核覆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減成發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七號。
核覆法制委員會呈送兼職人員遵令減成支薪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八月 三三一
呈、表均悉。表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八號。
核覆大本營參軍長張開儒呈送參軍處參軍副官曾否兼職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呈、表均悉。表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九號。
核覆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呈覆會計司職員並無兼差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九○○號。
非奉帥令任何軍隊不得駐紮九江匪首吳三鏡應由南海縣長嚴緝究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為令遵事:查南海縣屬九江地方,自治素稱完善,其地亦非防守地點。前因該處西北兩鄉械鬥,西鄉為求外援,遂招致滇軍保旅(註二)前往駐紮。此次軍團互戰,焚殺死傷,軍民哀號相告,實非本大元帥所忍聞。仰楊總司令希閔尅日將現駐九江軍隊悉行撤退,無庸派兵再往接防。並分行各軍,嗣後無論何項軍隊,非奉本大元帥命令,不得擅往九江駐紮。
並仰廖省長仲愷,立飭南海縣轉飭該鄉,迅即整理民團,以維治安。此次開釁,保旅係以剿捕匪首吳三鏡為名,致令地方蹂躪,吳三鏡應由該縣長嚴緝歸案究辦。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切切。此令。
國父全集 三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