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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管屬大本營管理部)
四、大本營文官部 大本營文官部通常以內務官吏充之。今擬由秘書處、外交部、內政部、財政部簡員組成之。凡軍事之涉及攻占,及占領地之內政外交財政,並其他文官事項均歸掌理。
五、大本營兵站總監部 兵站與作戰有直接關係,事務紛繁,其下有經理、衛生局、通信諸長官部,按現狀況,暫從略。只設總監一員,及所屬之要員參謀副官等,並於總監部內分設經理、交通、衛生各課,監督各軍兵站事務。
六、大本營幕僚 分為參謀及副官兩部,參謀十二人,副官六人。參謀又分下之三股: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文字有舛誤及遺漏處,已作訂正。核准日期不明。此日期為「民國日報」刊載日期。
公布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軍事會議條例公布之。
軍事會議條例
一、軍事會議直隸於大總統(大元帥)。
二、軍事會議由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陸軍總、次長;
(二)海軍總、次長;
(三)參謀總、次長;
(四)參軍長;
(五)各省總司令及不設總司令省份之省長。
國父全集 三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