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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變賣冼善之等附逆分子家產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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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變賣冼善之等附逆分子家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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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准變賣冼善之等附逆分子家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8/20

西元日期

1923/08/20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准變賣冼善之等附逆分子家產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據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稱:「卷查寶安縣公民曾容等,及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第三師師長黎鼎鑑先後呈稱:『寶安縣莠民冼善之等,幫助練逆演雄,禍亂粤局,罪證確鑿,請查封其家產,召變充公一案。經職部令行署寶安縣縣長張瀝林查明具覆去後,旋據覆稱:呈確經職部據情呈奉鈞座批示詳查嚴辦等因。奉此,遂令寶安縣張縣長將冼善之、陳斗文、陳星舫在寶安境內家產,先行查封,其冼善之一人所管在虎門境內家產,則由黎師長於具呈後即行查封。旋據香港僑民曾容及冼善之本人先後訴稱:冼善之並無附逆情事。又據陳善章、譚牛等先後呈稱:虎門境內被封產業,並非冼善之一人所管。種種情形,各先後列具在卷。職以此案情形頗多糾葛,復委職部秘書姚大慈前赴虎門、寶安,會同張縣長將案內糾葛情形澈查具報去後,茲據會稱:呈為呈覆事:案奉鈞部第一三三號訓令內開:以查封冼善之等逆產一案,罪證是否確鑿,港虞電署名之曾容,是否係曾容記假名圖混;陶園酒樓及同益航業公司之產業,是否係譚牛、陳善章、冼善之等所共有等因,飭令秘書、縣長會查具報,以憑核辦。奉此,遵即逐一確查,謹合詞為我部長縷唽陳之。伏查冼善之以油漆匠出身,因緣致富,雄於資財,向以賄賂交結達官及本縣不肖縣吏,身居香港,而把持縣政,驅使貪吏,儼如上司。當本年春間,冼善之以逆部參議資格,在港大東酒店設立機關,所有練演雄叛變之逆謀,皆定計於此時此地,凡港人之關心時局者,多習聞而習見之。迨練逆在寶安發難時,冼善之竟敢使其子冼海其黨陳澤恩由港運送鉅款,助逆軍餉及充逆軍向導,嗣在陣地中鎗傷足,舁港就醫,邑人見者,莫不稱快。當未發難之前,冼善之且與練逆密謀盜運沙角炮臺抬鎗子彈,屯藏寶安縣屬西路,備作後應,嗣經遊擊隊查起,現仍存團保局,是冼善之助逆謀叛罪證確鑿者一也。又查寶安公民曾容係世居寶安縣境,姓曾名容,別無其他名號,其人最富於公益心,邑人每推許之,此次憤冼逆之助亂,糜爛桑梓,因而出首呈控,斷無反汗之理。至香港拍發虞電署名之曾容,係向在香港西營盤開曾容記店作泥水匠掃灰水生意之曾容榮所假名,其人素來無賴,交結匪類,邑人多不齒之,此次為冼逆所收買,竟不惜以自己曾容榮之姓名,忽然截斷一字,一變而為曾容,在港拍發虞電為冼辯護,曾經公民曾容續呈申駁,當蒙洞鑒。且其中尤有足證其偽者,曾容記拍發虞之稿,曾用電版撮影粘呈省憲,其稿末既署名曾容的筆,復又鈐以曾容榮小章,作偽心勞日拙,殆其此之謂矣。是港虞電署名之曾容,確為僑港之曾容記假名圖混者二也。又查陶園酒樓及同益航業公司之產業,純屬冼逆善之一人所獨有,譚牛者不外冼逆之僱役,初在同益輪拖管收渡費,近乃改充陶園酒樓司櫃。陳善章者,實則並無其人,不外冼善之最初與縣屬福永村人陳麗章合辦同益輪拖,因以善之、麗章兩人之名,各抽一字合組一名,以為承商名字,嗣因經理不善,尋至虧本,陳麗章情願退股,自時厥後亦迄於今,同益航業公司之產業,遂專歸冼逆一人所獨有。故財廳執照亦純用冼善之名字。現陳麗章之子陳洪,尚充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連長,言其父與冼逆當年合股拆股情形甚悉。唯冼逆自知逆產已封,勢必召變,故欲藉譚牛、陳善章等名瞞請給還,希圖狡脫,是陶園酒樓及同益航業公司產業,並非譚牛、陳善章等所共有者三也。以上各節,迭經秘書縣長會同逐一詳查,確無疑義,謹合詞具覆,伏乞察核,尅日派員蒞縣會同評價召變,藉充軍餉,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冼善之等既屬附逆情真,甘心破壞大局,挾其資財助惡長亂,揆厥情形,實堪痛恨,可否准於寶安縣公民及黎師長等所請,將冼善之等家產召變充餉,以儆凶頑而彰順逆,理合備文呈候鈞座俯賜察核,迅予批示施行,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既據查明冼善之等附逆有據,該逆等家產,准予變賣充餉,以儆凶頑。仰即會同廣東省長辦理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六號。又「大本營公報」(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五號八月十七日指示軍政部
    長程潛會同廣東省長辦理。

相關人名
冼海姚大慈張瀝林陳斗陳斗文陳星舫陳洪陳善章陳澤恩陳麗章曾容曾容榮程潛廖仲愷練演雄黎鼎鑑譚牛
相關地名
虎門香港廣東寶安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大東酒店同益航業公司西路討賊軍陶園酒樓曾容記店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386-388

檢索詞出現頁次

准李國柱旅長所請代造部鎗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李旅長國柱備價請代造步鎗五百枝,應照准。此令。孫文。民國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飭發給孫扶邦路費手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着會計司發給孫扶邦路費貳拾元。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109)。

准變賣冼善之等附逆分子家產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據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稱:「卷查寶安縣公民曾容等,及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第三師師長黎鼎鑑先後呈稱:『寶安縣莠民冼善之等,幫助練逆演雄,禍亂粤局,罪證確鑿,請查封其家產,召變充公一案。經職部令行署寶安縣縣長張瀝林查明具覆去後,旋據覆稱:呈確經職部據情呈奉鈞座批示詳查嚴辦等因。奉此,遂令寶安縣張縣長將冼善之、陳斗文、陳星舫在寶安境內家產,先行查封,其冼善之一人所管在虎門境內家產,則由黎師長於具呈後即行查封。旋據香港僑民曾容及冼善之本人先後訴稱:冼善之並無附逆情事。又據陳善章、譚牛等先後呈稱:虎門境內被封產業,並非冼善之一人所管。種種情形,各先後列具在卷。職以此案情形頗多糾葛,復委職部秘書姚大慈前赴虎門、寶安,會同張縣長將案內糾葛情形澈查具報去後,茲據會稱:呈為呈覆事:案奉鈞部第一三三號訓令內開:以查封冼善之等逆產一案,罪證是否確鑿,港虞電署名之曾容,是否係曾容記假名圖混;陶園酒樓及同益航業公司之產業,是否係譚牛、陳善章、冼善之等所共有等因,飭令秘書、縣長會查具報,以憑核辦。奉此,遵即逐一確查,謹合詞為我部長縷唽陳之。伏查冼善之以油漆匠出身,因緣致富,雄於資財,向以賄賂交結達官及本縣不肖縣吏,身居香港,而把持縣
國父全集三八六

政,驅使貪吏,儼如上司。當本年春間,冼善之以逆部參議資格,在港大東酒店設立機關,所有練演雄叛變之逆謀,皆定計於此時此地,凡港人之關心時局者,多習聞而習見之。迨練逆在寶安發難時,冼善之竟敢使其子冼海其黨陳澤恩由港運送鉅款,助逆軍餉及充逆軍向導,嗣在陣地中鎗傷足,舁港就醫,邑人見者,莫不稱快。當未發難之前,冼善之且與練逆密謀盜運沙角炮臺抬鎗子彈,屯藏寶安縣屬西路,備作後應,嗣經遊擊隊查起,現仍存團保局,是冼善之助逆謀叛罪證確鑿者一也。又查寶安公民曾容係世居寶安縣境,姓曾名容,別無其他名號,其人最富於公益心,邑人每推許之,此次憤冼逆之助亂,糜爛桑梓,因而出首呈控,斷無反汗之理。至香港拍發虞電署名之曾容,係向在香港西營盤開曾容記店作泥水匠掃灰水生意之曾容榮所假名,其人素來無賴,交結匪類,邑人多不齒之,此次為冼逆所收買,竟不惜以自己曾容榮之姓名,忽然截斷一字,一變而為曾容,在港拍發虞電為冼辯護,曾經公民曾容續呈申駁,當蒙洞鑒。且其中尤有足證其偽者,曾容記拍發虞之稿,曾用電版撮影粘呈省憲,其稿末既署名曾容的筆,復又鈐以曾容榮小章,作偽心勞日拙,殆其此之謂矣。是港虞電署名之曾容,確為僑港之曾容記假名圖混者二也。又查陶園酒樓及同益航業公司之產業,純屬冼逆善之一人所獨有,譚牛者不外冼逆之僱役,初在同益輪拖管收渡費,近乃改充陶園酒樓司櫃。陳善章者,實則並無其人,不外冼善之最初與縣屬福永村人陳麗章合辦同益輪拖,因以善之、麗章兩人之名,各抽一字合組一名,以為承商名字,嗣因經理不善,尋至虧本,陳麗章情願退股,自時厥後亦迄於今,同益航業公司之產業,遂專歸冼逆一人所獨有。故財廳執照亦純用冼善之名字。現陳麗章之子陳洪,尚充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連長,言其父與冼逆當年合股拆股情形甚悉。唯冼逆自知逆產已封,勢必召變,故欲藉譚牛、陳善章等名瞞請給還,希圖狡脫,是陶園酒樓及同益航業公司產業,並非譚牛、陳善章等所共有者三也。以上各節,迭經秘書縣長會同逐一詳查,確無疑義,謹合詞具覆,伏乞察核,尅日派員蒞縣會同評價召變,藉充軍餉,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冼善之等既屬附逆情真,甘心破壞大局,挾其資財助惡長亂,揆厥情形,實堪痛恨,可否准於寶安縣公民及黎師長等所請,將冼善之等家產召變充餉,以儆凶頑而彰順逆,理合備文呈候鈞座俯賜察核,迅予批示施行,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既據查明冼善之等附逆有據,該逆等家產,准予變賣充餉,以儆凶頑。仰即會同廣東省長辦理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八月 三八七

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六號。又「大本營公報」(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五號八月十七日指示軍政部長程潛會同廣東省長辦理。

飭姚雨平招撫東江散兵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令惠州安撫使兼中央直轄警備軍司令姚雨平。為令遵事:照得我軍此次出征東江,義在伐罪救民,殲厥逆魁,餘無所問。所有脅從官兵,應予招撫收編,以安反側,而示寬仁。仰該司令體念斯旨,即赴東江前敵設法招撫,以免敵兵流散,重貽民害,仰即遵照毋違。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七號。

核覆航空局局長楊仙逸呈報東江水漲擬將陸機二架裝成水機以備趕赴
前敵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呈悉。照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四○六號。

飭發給行營金庫長萬元手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着會計司發給行營金庫長壹萬元。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97)。

國父全集 三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