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官佐免官免職令草案
陸軍官佐免官免職令草案
規章
001/03/10
19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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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官佐免官免職令草案第一節 總綱第 一 條 陸軍官佐服役,應分為現役、後備役兩種。第 二 條 陸軍各級官佐,服現役年齡須有限制,滿限則應退為後備役。其服現役年齡之限制如左:
左右軍校 至四十五歲。
大軍校
至四十八歲。
右都尉
至五十歲。
左都尉
至五十二歲。
大都尉
至五十五歲。
右將軍
至五十八歲。
左將軍
至六十二歲。
大將軍
至六十五歲。第 三 條 陸軍官佐,凡有溺職違法行為,由軍法會議判決免官職等罪名,即由陸軍部宣布執行。第二節 免官第 四 條 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者,即行免官,削除兵籍:
(一)失去本國國籍者。
(一)有溺職違法行為,受軍法會議判決免官者。
(一)受附加刑剝官之宣告者。
(一)犯重罪各刑,經軍法會議判決宣告治罪者。第 五 條 凡受免官處分者,一律追還補官證書,及軍職委任書。第三節 免職(甲)停職第 六 條 凡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之一者,即行停職:
(一)有溺職違法行為,受軍法會議判決,應得永遠停職或有期停職者。
(一)考績不良,或難勝現役軍職之任,應免職退歸後備役者。
(一)受免官處分者。第 七 條 凡陸軍官佐受有期停職處分者,於期滿後,由陸軍部察看,如已悔悟前非尚堪任事者,仍得派充軍職。第 八 條 凡陸軍官佐受停職處分者,由陸軍部宣布後,照補官任職令第十三、四條辦法,派人接充軍職,其以前之委任狀取消。(乙)休職第九條凡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之一者,概行休職,仍作為現役官佐:
(一)因軍隊遣散開去軍職者。
(一)因編制變更裁去軍職者。
(一)因特別職任已畢,或修學期限已滿,尚未派充軍職者。
(一)傷病至六個月尚無痊癒之望者。但自行辭職,或遇戰事,或因任務重要,不能久派人代理者,則不以六個月為限。
(一)呈請修學或自費往旅行調查者。第 十 條 凡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之一者,概行休職,歸入後備役:
(一)呈准辭職者。
(一)因傷痍疾病,難充現役軍職者。
(一)被舉為各議會議員者。
(一)改充陸軍所屬以外之文職者。
(一)已滿現役年限,不能服現役者。第十一 條 凡陸軍官佐休職者,由陸軍部宣布後,照補官任職令第十三、四條辦法派人接充該軍職,其以前之委任狀取消。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72-274
第二十九條 凡特保所屬官佐有拔升資格者,須負完全責任,必須有確實證據,顯著成績,不得徇私濫保。
陸軍官佐免官免職令草案
第一節 總綱
第 一 條 陸軍官佐服役,應分為現役、後備役兩種。
第 二 條 陸軍各級官佐,服現役年齡須有限制,滿限則應退為後備役。其服現役年齡之限制如左:
左右軍校 至四十五歲。
大軍校 至四十八歲。
右都尉 至五十歲。
左都尉 至五十二歲。
大都尉 至五十五歲。
右將軍 至五十八歲。
左將軍 至六十二歲。
大將軍 至六十五歲。
第 三 條 陸軍官佐,凡有溺職違法行為,由軍法會議判決免官職等罪名,即由陸軍部宣布執行。
第二節 免官
第 四 條 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者,即行免官,削除兵籍:
(一)失去本國國籍者。
國父全集 二七二
(一)有溺職違法行為,受軍法會議判決免官者。
(一)受附加刑剝官之宣告者。
(一)犯重罪各刑,經軍法會議判決宣告治罪者。
第 五 條 凡受免官處分者,一律追還補官證書,及軍職委任書。
第三節 免職
(甲)停職
第 六 條 凡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之一者,即行停職:
(一)有溺職違法行為,受軍法會議判決,應得永遠停職或有期停職者。
(一)考績不良,或難勝現役軍職之任,應免職退歸後備役者。
(一)受免官處分者。
第 七 條 凡陸軍官佐受有期停職處分者,於期滿後,由陸軍部察看,如已悔悟前非尚堪任事者,仍得派充軍職。
第 八 條 凡陸軍官佐受停職處分者,由陸軍部宣布後,照補官任職令第十三、四條辦法,派人接充軍職,其以前之委任狀取消。
(乙)休職
第 九 條 凡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之一者,概行休職,仍作為現役官佐:
(一)因軍隊遣散開去軍職者。
(一)因編制變更裁去軍職者。
(一)因特別職任已畢,或修學期限已滿,尚未派充軍職者。
(一)傷病至六個月尚無痊癒之望者。但自行辭職,或遇戰事,或因任務重要,不能久派人代理者,則不以
規章民國元年三月二七三
六個月為限。
(一)呈請修學或自費往旅行調查者。
第 十 條 凡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之一者,概行休職,歸入後備役:
(一)呈准辭職者。
(一)因傷痍疾病,難充現役軍職者。
(一)被舉為各議會議員者。
(一)改充陸軍所屬以外之文職者。
(一)已滿現役年限,不能服現役者。
第十一 條 凡陸軍官佐休職者,由陸軍部宣布後,照補官任職令第十三、四條辦法派人接充該軍職,其以前之委任狀取消。
陸軍官佐暫行補官簡章
第 一 條 民國初立,軍務方殷,亟應任官受職,以資整理,而專責成。此項陸軍補官辦法,凡授有軍職,在陸軍部所定陸軍官制及暫行編制內,均按其職級,一律補授實官。
第 二 條 上等第三級以上軍官(大將軍至右將軍),由大總統簡補。
第 三 條 中等軍官(大都尉至右都尉),由陸軍部申請大總統簡補。初等軍官(大軍校至右軍校),均由陸軍部考察應補人員,申請補授。
第 四 條 額外軍官佐,由各該軍隊、學堂、局、部之高級官長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呈由陸軍部補授。
第 五 條 各級軍士,由各旅長(步兵)、團長(騎兵、炮兵)、營長(工兵、輜重兵)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呈請各該官高級官長補授,申報陸軍部存案。
國父全集 二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