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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抽稅問題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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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抽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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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地價抽稅問題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演講

民國日期

001/06/09

西元日期

1912/06/09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地價抽稅問題(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州對行政人員演講
今日請諸君到來,研究地價抽稅問題。我中華民國成立,今正當建設之始,財政為急。外國有一種單稅法,最為可採。視地價之貴賤,為抽稅之多少,辦法亦最為單簡。前行一條鞭法,當時亦以為便;然僅分上中下三則,殊不得其平。試觀城鎮與鄉落,納稅相去亦不甚遠,而地之價值何止倍蓰,不平孰甚?若行地價抽稅之法,乃為平勻。若英國某處屬土,經已實行(註二)之而有效。其抽法,或抽百之二,或抽百之一,他日由省會議決,然後執行。至於地價貴賤,由業主自報多寡。如防業主以貴報賤,由省會定一條件,如國家開鐵路馬路,或是建一大工場等,可以隨時收歸國有,則以貴報賤之弊概免可毋慮矣。若行此等地稅,雜稅可以不收,聲明祇收其地之天然稅。至於建築樓房等之人為稅,一概免納(註三),實為平均地權之一法也。及今不圖,他日人民進步,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其害伊於胡底?如外國土地權全操於少數大資本家,其勢必流於資本專制,其害甚於君主專制。
聞都督有換舊契議案交省會議決。深望議會與報界諸君,能通過而鼓吹之,於國利民福,有絕大關係,比諸破壞之功,不更大且偉哉?如此,財政(註四)問題可以解決矣。
此地稅問題,關係於國利民福,若省會能達此議案目的,眾代議士為不朽矣,間與政府有些小意見,又何足介意?立法權限是誰與之者?從公理求之也。革命黨之權,誰與之者?少數人犧牲性命於公理上求之也。不然都督欲得權限優勝些,代議士欲得權限優勝些,誰能與之?又誰能均之也?日前聞省會請將約法宣佈,而中央有取銷約法之議,故未便宣佈。省會電中央爭之,復派代表入京爭之,現中央竟有取銷各省約法明文,此舉似可不必,何若向公理上求之?
此地說問題,眾議士果能毅然進行,不計輿論攻擊,信用之足不足,求達我目的,使吾粤造成一模範省。不獨我粤三千萬同胞,崇拜我眾代議士,吾國四萬萬同胞,亦當崇拜我眾代議士,咸稱我眾代議士為聖人,為英雄,何信用足否、輿論洽否之足言乎?所謂向公理求之者此也,我眾代議士其勉之!

注釋

(註一) 據「中山先生演說全集」(首都各界總理逝世三週年紀念會印,以下簡稱「演說集」)。原標題為「說地價抽稅」,今標題據
    「胡本」及「會本」。
(註二) 原文為「開行」,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一納」,今據「胡本」及「會本」增「概免」二字。
(註四) 原文為「政財」,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相關地名
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一條鞭法約法革命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三冊

頁次

052-05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有三利:一可免地之荒廢,二可獎勵人工之進步,三可免資本家壟斷土地之弊。至抽收之數,鄙意則擬值百抽一。為防以貴報賤起見,可附一條件以補助之,即聲明公家隨時可以照價購回是也。且公家將來必需用多地,以謀地方之發達,如省會欲謀推廣,收地建設,為必有之事。故定價時聲明照價收回,可免日後定價之繁雜,是兩利之事也。
  世界學者多主張地歸國有,理本正大,當可採取;惟地不必盡歸國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然此說一出,世人又疑收回時因原主受有損失,必生反對者,予謂不然。果行此法,確定公道之價,對於原有地主,不惟無損,且有利益,尚何反對之有?如頃所言,工務司方議定電車路線,而用地增價十倍,此虛價也,以虛價獲實利,何益如之。而公家收回此地,將來增價,或至千數百倍不等,是公家亦無損也。以上所言,實為民生主義社會主義手段之一種,及今不行,後將無及。
  總之,實行就地抽稅,則國家即變成一大業主,何等富厚。國家為人民所有,國利民福,何樂不為!抑尤有進者,英美立憲,富人享之,貧者無與焉。吾法若行,無論貧富,皆能享受幸福。今日政體改革,果能以此絕大之建設,先施行於廣東,則其功比改革政體更遠大也。所願諸代議士,切實討論;報界諸君努力鼓吹,以期實現,則豈獨廣東之幸哉!(註一)據「中宣新編」。
(註二) 據「會本」增「權」字。

地價抽稅問題(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州對行政人員演講
  今日請諸君到來,研究地價抽稅問題。我中華民國成立,今正當建設之始,財政為急。外國有一種單稅法,最為可採。視地價之貴賤,為抽稅之多少,辦法亦最為單簡。前行一條鞭法,當時亦以為便;然僅分上中下三則,殊不得其平。試觀城鎮與鄉落,納稅相去亦不甚遠,而地之價值何止倍蓰,不平孰甚?若行地價抽稅之法,乃為平勻。若英國某處屬土,經已實行(註二)之而有效。其抽法,或抽百之二,或抽百之一,他日由省會議決,然後執行。至於地價貴賤,由業主自報多寡。如防業主以貴報賤,由省會定一條件,如國家開鐵路馬路,或是建一大工場等,可以隨時收歸國有,則以貴
國父全集五二

報賤之弊概免可毋慮矣。若行此等地稅,雜稅可以不收,聲明祇收其地之天然稅。至於建築樓房等之人為稅,一概免納(註三),實為平均地權之一法也。及今不圖,他日人民進步,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其害伊於胡底?如外國土地權全操於少數大資本家,其勢必流於資本專制,其害甚於君主專制。
  聞都督有換舊契議案交省會議決。深望議會與報界諸君,能通過而鼓吹之,於國利民福,有絕大關係,比諸破壞之功,不更大且偉哉?如此,財政(註四)問題可以解決矣。
  此地稅問題,關係於國利民福,若省會能達此議案目的,眾代議士為不朽矣,間與政府有些小意見,又何足介意?
立法權限是誰與之者?從公理求之也。革命黨之權,誰與之者?少數人犧牲性命於公理上求之也。不然都督欲得權限優勝些,代議士欲得權限優勝些,誰能與之?又誰能均之也?日前聞省會請將約法宣佈,而中央有取銷約法之議,故未便宣佈。省會電中央爭之,復派代表入京爭之,現中央竟有取銷各省約法明文,此舉似可不必,何若向公理上求之?
  此地說問題,眾議士果能毅然進行,不計輿論攻擊,信用之足不足,求達我目的,使吾粤造成一模範省。不獨我粤三千萬同胞,崇拜我眾代議士,吾國四萬萬同胞,亦當崇拜我眾代議士,咸稱我眾代議士為聖人,為英雄,何信用足否、輿論洽否之足言乎?所謂向公理求之者此也,我眾代議士其勉之!
(註一) 據「中山先生演說全集」(首都各界總理逝世三週年紀念會印,以下簡稱「演說集」)。原標題為「說地價抽稅」,今標題據「胡本」及「會本」。
(註二) 原文為「開行」,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一納」,今據「胡本」及「會本」增「概免」二字。
(註四) 原文為「政財」,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築路與借債(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午後在上海味蒓園中華民國鐵道協會歡迎會演講各國人民之文野,及生計之裕絀,恆以交通為比例。中國人民之眾,幅員之大,而文明與生計均不及歐美者,鐵路
演講民國元年六月──七月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