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着發給野戰病院及衛生隊給養費令 detail

:::

着發給野戰病院及衛生隊給養費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4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發給野戰病院及衛生隊給養費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0/15

西元日期

1923/10/15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着發給野戰病院及衛生隊給養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着市政廳長自十月十六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每日發給軍政部轉發前後方野戰病院及衛生隊官兵給養費七百壹拾貳元整。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51/146)。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39-440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大元帥令。

核覆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呈請撥給積欠該軍軍餉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三日呈悉。該軍餉糈支絀,素所深知。惟財政廳所收商業牌照費,多已指定用途,仰俟廣東大局底定,財政統一,再行設法撥給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二二號。

飭自十月十六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每日發給滇軍總司令部所轄
東江各部隊官兵兵站給養及草鞋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着市政廳廳長自十月十六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每日發給滇軍總司令部所轄東江各部隊官兵站給養及草鞋費貳千零四十元整。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

着梧防准李根澐軍隊通過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着發令梧防,准李根澐軍隊約四五百人通過。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48)(周贈遺墨)。原件作李根雲,改正如文。

着發給野戰病院及衛生隊給養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着市政廳長自十月十六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每日發給軍政部轉發前後方野戰病院及衛生隊官兵給養費七百壹拾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十月四三九

貳元整。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51/146)。

通令東江各軍不得勒收商船來往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通令東江各軍隊長官禁止沿途各軍隊勒收商船來往費,自通令之日起如仍有違犯者,嚴行究治,切切。此令。文。
十二、十、十五。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50)(周贈遺墨)。

飭剿鄧本殷部並通緝附逆縣長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高雷綏靖處處長林樹巍、欽廉綏靖處處長黃明堂。據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呈稱:
「竊據職部瓊崖別動隊司令王鳴亞呈稱:為逆賊仇義、任意焚屠、慘無人道,請予援力以便殺賊事:竊職奉命組軍討逆,業於六月間派職部第二支隊司令丘海雲賷呈晉謁,並屬面陳一切,請示機宜。旋奉鈞示,以協同陳司令繼虞共同動作等因。當即遵示積極進行。詎鄧逆本殷,被我軍進攻日亟,計不得逞,為探悉我軍第二支隊司令丘海雲家居澄邁,第三支隊司令王貽堃家居臨高,其所部健兒,亦以澄邁、臨高、儋縣三縣為多,因之鄧逆釘恨,亦即以澄、臨、儋三縣之人為最。而三縣密邇瓊城,未為我軍克復,該逆遂於夏曆七月間,先後派偽旅長陳鳳起、營副李業玉率逆隊會同澄邁縣附逆縣長蔡邦獻、臨高縣附逆縣長王良弼、儋縣附逆縣長吳卓峯等,率該縣游擊隊為先導,下鄉先將我軍第二支隊司令丘海雲、第三支隊司令王貽堃所居之村庄焚燬淨盡,次將義軍之親屬族鄰屋宇,逢人便行擄殺,逢屋即便焚掠,甚至該鄉男女老稚,當時奔避不及被擄者,竟施以釘目、釘口、釘指等非刑,令求死不得,以洩其憤。且當逆隊在臨高下鄉焚屠之時,有文潭等鄉婦百餘跪地哀求,冀免焚殺,而逆旅長陳鳳起竟以機關槍掃射盡斃,其慘無人道,洵出黃巢、張獻忠之上。月前迭據職部丘司令海雲、王司令貽堃等先後據所部呈報轉前來,計澄、臨、儋三縣該司令等及其所部義鄉,被
國父全集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