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自由黨梁悅魂□麟寰告以李懷霜擔任本黨諸事函
復自由黨梁悅魂□麟寰告以李懷霜擔任本黨諸事函
函電
002/01/23
19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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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自由黨梁悅魂□麟寰告以李懷霜擔任本黨諸事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黨諸事早已宣布暨由李懷霜先生擔任,現李君離滬,盡可由李君認定之主任,代為主持一切。
(註一) 據上海「天鐸報」(民國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國父全集
第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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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1)。按內容與前函相似,故酌定日期為一月二十三日
復自由黨梁悅魂□麟寰告以李懷霜擔任本黨諸事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黨諸事早已宣布暨由李懷霜先生擔任,現李君離滬,盡可由李君認定之主任,代為主持一切。
(註一) 據上海「天鐸報」(民國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致袁世凱告有倫敦銀行家願借款希卓奪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大總統鑒:新密。現接倫敦來電,有大勢力銀行家願借款,如合意,可將條件保證數目詳報云云。謹此奉聞,希為卓奪。孫文。敬。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大總統、財政總長鑒:新密。昨得王鴻猷君函,述財政總長所議辦中法銀行,已經簽約,惟恐參議院有異議,王君欲文發函解釋,以便早日通過云云。按合辦銀行一事,文為極端贊成之一人,月來在滬,亦正與法國巴黎聯合銀行代表磋商條件,辦一合資銀行,本擬一俟商妥之後,即遵前電辦理,合併為一,以免衝突等情。乃細繹財政總長與法人所訂十一條章程,與文在此與法人所議者,權利得失,相差甚遠,茲將此處所議者撮列如下:一、銀行在中國註冊,悉遵中國法律。二、董事局全為華人,西人居顧問局。三、總辦十年內用西人,十年後可用華人。四、督理各舉二人,總辦執行,悉惟督理之命是聽。現尚相持不下者,則四督理之決事,如遇可否各半,總辦有表決權;除此點之外,華股皆略占優勝地位。文之意以為我中國現在國勢不如人,財力不如人,智識不如人,故合資銀行,我當得條件之保護略優,
函電(上)民國二年一月二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