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批中國同盟會分會總章
手批中國同盟會分會總章
規章
-00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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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批中國同盟會分會總章(註一) 民前四年(一九○八年)秋
一、本會定名為
中國同盟會,直接受
支部之統轄。
一、本會以實行贊助中國革命事業為職志。
一、本會會員須謹奉宗旨,親寫盟書,當天宣誓,以表真誠。
一、本會公舉如下職員以司理會中事務:
正會長一名
中文書記 名
理財 名
調查員 名
副會長一名
英文書記一名
核數一名
幹事員 名
一、本會職員,定例每年選舉一次,並每遇會員增至一倍時選舉一次。
一、本會員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當地會所及一切經費由會員均分擔任。
一、凡會員皆有介紹同志入會之權。
一、凡會員能解釋宗旨明白者,皆可受任為主盟人,隨時隨地收接同志入會。
一、凡主盟人收接同志入會後,須將盟書繳交書記註冊,由書記彙交支部收存,發給底號,收執為據。
一、凡會員既完盡一己之義務,領有底號者,至革命成功之日,得列名為中華民國創建員,以垂青史而永誌念。
一、凡會員能介紹及主盟新同志十人者記功一次,百人者記大功一次。至歲終計功,由會長宣勞嘉獎,并由支部代請本部總理暫給功牌表誌,至革命成功之日,得寫軍士一體論功行賞。
一、本會欲使會眾團體密切,聲氣靈通,特仿革命軍軍隊編制之法以組織會眾,其帙如左:(總理批:此條請即施之實事。)以八人為一排,內自舉排長一人,共八人;
以三排為一列,外自舉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
以四列為一隊,外自舉隊長一人,共一百零一人;
以四隊為一營,外自舉營長一人,共四百零五人。
一、以各列長、隊長、營長等人員為會眾之代表人。
一、本會辦事各種詳細規則並特別專條,可隨時由職員招集各代表會議訂立。
一、本會各等規則專條,總以不違背支部號令及本會章程為範圍。
總理批:注意,組織會眾為營、為隊、為列、為排一條,為極緊要。有此則會員之感情乃能密切,團體乃能堅固,不致如散沙。會中有事,由職員通傳於各營長或各隊長,各轉傳於其所屬之隊長或列長,則一人不過走報四人知,列長不過報三個排長,排長則報七人知,如此工夫易做。若收月費、收會費,會員交於排長,排長交於列長,各長即交與理財員,亦事簡而效大也。若不行此法,則他日每埠人多至一千或數千,則無人能遍識會員,而分會機關之職員亦無從遍知各人之住址、行踪也。故必當為排、列,一排長識其所交好之七人不為難,一列長識三個排長更易,由營而隊而列,猶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節節腦筋相連靈活也。
(註一) 據鄧澤如著「中國國民黨二十年史蹟」及藏「孫中山先生廿年來手札」影印原件。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53-255
第十七 條 各支部皆須遵守本部總章,其自定規則須經本部議事部決議,總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 條 各支部皆設部長一人,由總理指任。
第十九 條 各支部當地會員有擔任該支部經費之責。
第二十 條 各支部每月須報告一次於本部。
第二十一條 各支部及其所屬分會會員盟書及入會捐一元,皆由支部長繳交本部,換給會員憑據,轉交本人收執。
第二十二條 各地分會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統轄。
第二十三條 各分會會長由該分會會員選舉。
第二十四條 總章改良,須有會員五十人以上,或議員十人以上,或執行部提議於議事部,經議事部決議後,由總理開職員會修改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鄧慕韓「中國同盟會總章」抄本(335/20)。本件鄧慕韓誌云:「按此章程原用油印印成,在陳少白同志處獲得。謹抄錄以備編纂黨史時採擇。」
手批中國同盟會分會總章(註一) 民前四年(一九○八年)秋
一、本會定名為 中國同盟會,直接受 支部之統轄。
一、本會以實行贊助中國革命事業為職志。
一、本會會員須謹奉宗旨,親寫盟書,當天宣誓,以表真誠。
一、本會公舉如下職員以司理會中事務:
正會長一名 中文書記 名 理財 名 調查員 名
副會長一名 英文書記一名 核數一名 幹事員 名
一、本會職員,定例每年選舉一次,並每遇會員增至一倍時選舉一次。
規章 民前六年四月――四年秋 二五三
一、本會員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當地會所及一切經費由會員均分擔任。
一、凡會員皆有介紹同志入會之權。 一、凡會員能解釋宗旨明白者,皆可受任為主盟人,隨時隨地收接同志入會。
一、凡主盟人收接同志入會後,須將盟書繳交書記註冊,由書記彙交支部收存,發給底號,收執為據。
一、凡會員既完盡一己之義務,領有底號者,至革命成功之日,得列名為中華民國創建員,以垂青史而永誌念。 一、凡會員能介紹及主盟新同志十人者記功一次,百人者記大功一次。至歲終計功,由會長宣勞嘉獎,并由支部代請本部總理暫給功牌表誌,至革命成功之日,得寫軍士一體論功行賞。
一、本會欲使會眾團體密切,聲氣靈通,特仿革命軍軍隊編制之法以組織會眾,其帙如左:(總理批:此條請即施之實事。)
以八人為一排,內自舉排長一人,共八人;
以三排為一列,外自舉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 以四列為一隊,外自舉隊長一人,共一百零一人;
以四隊為一營,外自舉營長一人,共四百零五人。
一、以各列長、隊長、營長等人員為會眾之代表人。
一、本會辦事各種詳細規則並特別專條,可隨時由職員招集各代表會議訂立。
一、本會各等規則專條,總以不違背支部號令及本會章程為範圍。
總理批:注意,組織會眾為營、為隊、為列、為排一條,為極緊要。有此則會員之感情乃能密切,團體乃能堅固,不致如散沙。會中有事,由職員通傳於各營長或各隊長,各轉傳於其所屬之隊長或列長,則一人不過走報四人知,列長不過報三個排長,排長則報七人知,如此工夫易做。若收月費、收會費,會員交於排長,排長交於列長,各長即交與理
國父全集二五四
財員,亦事簡而效大也。若不行此法,則他日每埠人多至一千或數千,則無人能遍識會員,而分會機關之職員亦無從遍知各人之住址、行踪也。故必當為排、列,一排長識其所交好之七人不為難,一列長識三個排長更易,由營而隊而列,猶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節節腦筋相連靈活也。
(註一) 據鄧澤如著「中國國民黨二十年史蹟」及藏「孫中山先生廿年來手札」影印原件。
中華革命黨盟書(註一) 民前二年(一九一○年)
聯盟人 省 府 縣人 ,當天發誓:同心協力,廢滅韃虜清朝,創立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眾處罰。
中華革命黨黨員 押主盟人
介紹人
天運 (年) 月 日立
(註一) 據革命紀念會編「廣州三月二十九革命史」(民國十五年,上海民智書局出版)原件影印。標題原為「美洲同盟會盟書」。按:
此件盟書內容在孫先生曾於民前二年十一月十日,復王月洲函中全文引錄。該函收錄於「國父全集」第四冊函電(上)。
洪門籌餉局緣起及章程(註一) 民前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九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茲當人心思漢,天意亡胡,所以各省義師連年繼起,然尚未能一戰成功者,何也?豈以人才之不足,戰陣之無勇耶?皆不然也。試觀最近廣州一役,捨身赴義者,其人多文武兼長之士,出類拔萃之才,當其謀泄失敗,猶能以數十人力戰而破督署,出重圍,以一當百,使敵喪膽可知也。然人才既如彼,英勇又如此,仍不免於失敗者,其故安在?實財力不足、布置未周之故也。內地同胞久在苛政之下,橫征暴斂,剝皮及骨,遂至民窮財盡,固無從厚集資財,而為萬全之
規章民前四年秋――一年六月二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