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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第六編 文告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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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第六編 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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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第六編 文告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3

西元日期

1914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第六編 文告中華革命軍大元帥檄
袁賊苦吾國民久矣,世界自有共和國以來,殆未有此萬惡之政府危亡禍亂至於此極者也。清之末造,賊實媚之,以殺吾國人。及其亡而擁兵徼利,至乃要竊總統以和。軍府不忍戰爭之綿延,以為賊本漢族,人情必恩宗國,而總統復非帝王萬世之比,俯與遷就,冀其自新;亦以民國初立,舊污未殄,首行揖讓,風示天下,樹之楷模。孰意賊性凶頑,譎詐成習,背誓亂常,妄希非分,假中央集權之名,行奸雄竊國之實,驕兵悍將,騷擾於閭閻,宵小僉壬,比周於左右,甚乃賄收報館,賂遺議員,清議銷沉,監督溺職,而嗾殺元勳,濫借外債之禍作矣。贛甯釀變,皖、滬、閩、粵、湘、蜀繼之,義師敗衂,賊燄愈張,自是以還,幾於不國。賊兵所至,焚掠為墟,幼女貞孀,供其淫媟。猶復恣意株連,籍沒罔恤,偶涉嫌疑,遽膏鋒刄。人民喪其樂生之心,而賊於此時方論功行賞,以慶太平,蓋自以為帝業之成,而天下莫予毒矣。卒以非法攘攫正式總統,而祭天祀孔,議及冕旒,司馬之心,路人皆見。又其甚者,改毀約法,解除國會,停罷自治,裁併司法,生殺由己,予奪唯私。偵諜密布於交衢,盜匪縱橫於邑鄙,頭會箕斂,慾壑靡窮,朋坐族誅,淫刑以逞。礦產鬻而國財空,民黨戮而元氣盡。軍府艱難締造之共和,以是壞滅無餘,而賊惡盈矣。殉國烈士,飲恨於九原,首義勳賢,投荒於海外,而覘國者,遂以為自由幸福非吾中華國民所應享,此真天下之大恥奇辱也。而吾國民亦偷生視息,莫之敢指,馴此以往,亡國滅種,匪伊異人,國交之危,其見端耳。袁賊妄稱天威神武之日,即吾民降作奴隸牛馬之時,此仁人志士所為仰天椎心,雖肝膽塗疆場,膏血潤原野而不辭也。軍府痛宗國之陸沉,憤獨夫之肆虐,爰率義旅,誓殄元兇,再奠新邦,期與吾國民更始。中原豪俊望旆來歸,草澤英賢聞風斯起,諸袁將吏士卒反正及降者,不次擢賞,勿有所問。若其棄順效逆,執迷不復,大兵既至,誅罰必申,雖欲悔之,晚無及也。布告天下,咸使聞知,檄到如律令。 孫文(印)中華民國年


(說明)檄文後應由大元帥親自署名、蓋印;但在革命軍舉義之時,大元帥不在任地,司令長官得代用印宣布。安民佈告職……名為佈告事:照得袁世凱假托共和,實行專制,以致四海之內,民不聊生,本○○○○○現奉大元帥令,督率大軍前來,誅彼凶殘,掃除虐政,對於地方治安,有完全保護之責任,凡我人民,各宜安分守業,毋得聽信謠言,自相驚擾。其將弁兵勇人等如能攜械來營繳投,決不誅戮;倘敢陽奉陰違,串通敵軍損壞橋梁、電線、障塞道路、溝渠、燒燬營房、公所,藏匿軍械、火藥,庇護逃勇、奸細以及造謠生事等不法行為,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必從嚴懲辦。如或本軍有不法人等擾害居民,仰即扭送軍前,或指名呈控,自必從嚴按照軍律治罪,以肅軍紀。為此佈告,一切人民,須知本軍紀律嚴明,所至之處,秋毫無犯,其各仰體此意,凛遵毋違。特此佈告。中華民國年


(○○○)姓名四言安民告示
職……名 佈告我軍起義
救國救民
宗旨正大
舉動文明
所至之處
雞犬無驚
誠恐大眾
恐懼不寧
為此佈告爾等居民
各安生業
母許紛紜
其餘兵弁
繳械營門
槪免誅戮
一視同仁
如敢故違
串通敵軍或礙交通
或毁軍營
或藏奸細
或匿逃兵
一經查出
定予嚴懲
如或本軍
在外橫行
指名呈控按律處刑
特此佈告
各宜凛遵中華名國



(○○○)姓名保護公共建築古跡名勝告示
職……名為佈告事:照得公共建築、古跡、名勝,均為地方公益之物,或係人民信仰所關,理宜保護,以重公德。凡軍人等毋得乘機毀折、損壞;如敢故違,一經查出,定予嚴辦,其各遵守毋違。特此布告。佈告職……名為佈告軍律事:照得本軍紀律嚴明,倘有不法行為,立即按律治罪。茲特將軍律刊貼各處,居民人等遇有顯犯軍律之不法將卒,仰即指名呈控,或扭送軍門可也。特此佈告。計開一、不聽號令者槍斃。
二、臨陣退縮者槍斃。
三、洩漏軍情者槍斃。國父全集 三四八
四、私逃者槍斃。
五、反奸者槍斃。
六、搶掠(註十七)者槍斃。
七、焚殺良民者槍斃。
八、強姦或強占婦女者槍斃。
九、收受賄賂、勒索資財者槍斃。
十、尋仇報復、捏詞誣陷者槍斃。
十一、擅用私刑、擅捕良民者槍斃。
十二、結伴持械互鬥者槍斃。
十三、捏報名額、虛領餉項者槍斃。
十四、殺害外國人、焚折教堂、學校、醫院者槍斃。
十五、造謠者槍斃。
十六、販賣人口或擄人勒贖者槍斃。
十七、強買、強賣者禁錮。
十八、鬥毆殺傷者禁錮。
十九、遺失或浪費軍械、彈藥者禁錮。
二十、鹵獲敵軍軍資、軍械、物品藏匿不報私行售賣者禁錮。
二一、私入良民家宅者禁錮。
二二、賭博或開設、包庇者禁錮。
二三、吸食鴉片煙或開設、包庇鴉片煙局者禁錮。
二四、縱酒行兇滋事者禁錮。
二五、滋鬧娼寮、戲館者禁錮。中華民國



○○○印

注釋

(註十七) 原文為「槍掠」,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相關人名
大元帥益之袁世凱國父
相關地名
太平同仁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革命軍中華革命黨民黨約法革命方略革命軍革命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346-0350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三條 特任官印章長寬各七珊知米達五,質用銅。
 第四條 簡任官印章長寬各六珊知米達,質用銅。
 第五條 薦任官印章長寬各五珊知米達五,質用銅。
 第六條 委任官印章長寬各五珊知米達,質用銅。
 第七條 凡印章之邊寬等印寬之十分一。
 第八條 凡印文用篆書,稱曰何何之印。
 第九條 凡印色用朱色,與印質永無化學之變蝕者。
 第十條 凡印章由大元帥鑄定頒給。

第六編 文告
中華革命軍大元帥檄

  袁賊苦吾國民久矣,世界自有共和國以來,殆未有此萬惡之政府危亡禍亂至於此極者也。清之末造,賊實媚之,以殺吾國人。及其亡而擁兵徼利,至乃要竊總統以和。軍府不忍戰爭之綿延,以為賊本漢族,人情必恩宗國,而總統復非帝王萬世之比,俯與遷就,冀其自新;亦以民國初立,舊污未殄,首行揖讓,風示天下,樹之楷模。孰意賊性凶頑,譎詐成習,背誓亂常,妄希非分,假中央集權之名,行奸雄竊國之實,驕兵悍將,騷擾於閭閻,宵小僉壬,比周於左右,甚乃賄收報館,賂遺議員,清議銷沉,監督溺職,而嗾殺元勳,濫借外債之禍作矣。贛甯釀變,皖、滬、閩、粵、湘、蜀繼之,義師敗衂,賊燄愈張,自是以還,幾於不國。賊兵所至,焚掠為墟,幼女貞孀,供其淫媟。猶復恣意株連,籍沒罔恤,偶涉嫌疑,遽膏鋒刄。人民喪其樂生之心,而賊於此時方論功行賞,以慶太平,蓋自以為帝業之成,而天下莫予毒矣。卒以非法攘攫正式總統,而祭天祀孔,議及冕旒,司馬之心,路人皆見。又其甚者,改毀約法,解除國會,停
國父全集三四六

罷自治,裁併司法,生殺由己,予奪唯私。偵諜密布於交衢,盜匪縱橫於邑鄙,頭會箕斂,慾壑靡窮,朋坐族誅,淫刑以逞。礦產鬻而國財空,民黨戮而元氣盡。軍府艱難締造之共和,以是壞滅無餘,而賊惡盈矣。殉國烈士,飲恨於九原,首義勳賢,投荒於海外,而覘國者,遂以為自由幸福非吾中華國民所應享,此真天下之大恥奇辱也。而吾國民亦偷生視息,莫之敢指,馴此以往,亡國滅種,匪伊異人,國交之危,其見端耳。袁賊妄稱天威神武之日,即吾民降作奴隸牛馬之時,此仁人志士所為仰天椎心,雖肝膽塗疆場,膏血潤原野而不辭也。軍府痛宗國之陸沉,憤獨夫之肆虐,爰率義旅,誓殄元兇,再奠新邦,期與吾國民更始。中原豪俊望旆來歸,草澤英賢聞風斯起,諸袁將吏士卒反正及降者,不次擢賞,勿有所問。若其棄順效逆,執迷不復,大兵既至,誅罰必申,雖欲悔之,晚無及也。布告天下,咸使聞知,檄到如律令。
孫文(印)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檄文後應由大元帥親自署名、蓋印;但在革命軍舉義之時,大元帥不在任地,司令長官得代用印宣布。

安民佈告
  職……名為佈告事:照得袁世凱假托共和,實行專制,以致四海之內,民不聊生,本○○○○○現奉大元帥令,督率大軍前來,誅彼凶殘,掃除虐政,對於地方治安,有完全保護之責任,凡我人民,各宜安分守業,毋得聽信謠言,自相驚擾。其將弁兵勇人等如能攜械來營繳投,決不誅戮;倘敢陽奉陰違,串通敵軍損壞橋梁、電線、障塞道路、溝渠、燒燬營房、公所,藏匿軍械、火藥,庇護逃勇、奸細以及造謠生事等不法行為,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必從嚴懲辦。如或本軍有不法人等擾害居民,仰即扭送軍前,或指名呈控,自必從嚴按照軍律治罪,以肅軍紀。為此佈告,一切人民,須知本軍紀律嚴明,所至之處,秋毫無犯,其各仰體此意,凛遵毋違。特此佈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姓名

革命方略 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 第六編 文告 三四七

四言安民告示

  職……名 佈告
我軍起義  救國救民  宗旨正大  舉動文明  所至之處  雞犬無驚  誠恐大眾  恐懼不寧  為此佈告爾等居民各安生業母許紛紜其餘兵弁繳械營門槪免誅戮一視同仁如敢故違串通敵軍或礙交通或毁軍營或藏奸細或匿逃兵一經查出定予嚴懲如或本軍在外橫行指名呈控按律處刑特此佈告各宜凛遵
中華名國  年  月  日  (○○○)姓名

保護公共建築古跡名勝告示
  職……名為佈告事:照得公共建築、古跡、名勝,均為地方公益之物,或係人民信仰所關,理宜保護,以重公德。
凡軍人等毋得乘機毀折、損壞;如敢故違,一經查出,定予嚴辦,其各遵守毋違。特此布告。

佈告
  職……名為佈告軍律事:照得本軍紀律嚴明,倘有不法行為,立即按律治罪。茲特將軍律刊貼各處,居民人等遇有顯犯軍律之不法將卒,仰即指名呈控,或扭送軍門可也。特此佈告。
計開
  一、不聽號令者槍斃。
  二、臨陣退縮者槍斃。
  三、洩漏軍情者槍斃。

國父全集 三四八

  四、私逃者槍斃。
  五、反奸者槍斃。
  六、搶掠(註十七)者槍斃。
  七、焚殺良民者槍斃。
  八、強姦或強占婦女者槍斃。
  九、收受賄賂、勒索資財者槍斃。
  十、尋仇報復、捏詞誣陷者槍斃。
  十一、擅用私刑、擅捕良民者槍斃。
  十二、結伴持械互鬥者槍斃。
  十三、捏報名額、虛領餉項者槍斃。
  十四、殺害外國人、焚折教堂、學校、醫院者槍斃。
  十五、造謠者槍斃。
  十六、販賣人口或擄人勒贖者槍斃。
  十七、強買、強賣者禁錮。
  十八、鬥毆殺傷者禁錮。
  十九、遺失或浪費軍械、彈藥者禁錮。
  二十、鹵獲敵軍軍資、軍械、物品藏匿不報私行售賣者禁錮。
  二一、私入良民家宅者禁錮。
  二二、賭博或開設、包庇者禁錮。
  二三、吸食鴉片煙或開設、包庇鴉片煙局者禁錮。

革命方略 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 第六編 文告 三四九

  二四、縱酒行兇滋事者禁錮。
  二五、滋鬧娼寮、戲館者禁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印
(註一) 據黨史會藏精裝鉛印64開本(395/23)「革命方略」。此係民國三年中華革命黨本部在東京頒訂者。今標題「中華革命黨」及「 民國三年……訂頒」等字樣,均據「會本」增。
(註二) 原文及「胡本」為「十五之一」,今據「會本」增「分」字。
(註三) 原文為「運賃」,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四) 原文為「稅捐服」,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密賣淫」,今據「胡本」及「會本」增「秘」字。
(註六) 原文及「胡本」為「數課」,今據「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送徑」,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八) 原文及「胡本」為「嚴逈大門」,今據「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寃辦」,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 原文為「不淮」,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一) 原文及「胡本」為「協照」,今據「會本」改。
(註十二) 原文為「承司令」,今據「胡本」及「會本」增「命」字.。
(註十三) 原文為「本線子午線」,應為「本初子午線」。
(註十四) 原文為「檀離」,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五) 原文為「遺失」,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六) 原文及「胡本」為「屋主」,今據「會本」改。
(註十七) 原文為「槍掠」,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國父全集 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