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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起獲被擄之嶺南大學學生並飭屬跴緝逃匪情形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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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起獲被擄之嶺南大學學生並飭屬跴緝逃匪情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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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起獲被擄之嶺南大學學生並飭屬跴緝逃匪情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2/17

西元日期

1924/12/1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起獲被擄之嶺南大學學生並飭屬跴緝逃匪情形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呈悉。該軍長緝匪起擄,破案迅速,足見辦事認真,殊堪嘉獎。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關人名
李福李福林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建國軍嶺南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65-466

檢索詞出現頁次

及庶務科衛士隊存款,共計收入毫銀八萬五千四百二十八元四毫九分五厘。支出各機關經費暨各職員薪俸及購置等費,共計毫銀七萬七千一百六十一元九毫八分二厘。核對收支各數,應結存毫銀八千二百六十六元五毫一分三厘。證以表簿,核與單據,亦屬相符,擬請准予如數核銷。除將計算書表簿留處存查外,理合具文連同原呈一件,呈復鈞帥鑒核示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予核銷外,合行令仰該司長即便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二四號。

核覆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呈報接收會計司卷宗款項情形請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五三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呈修正煙酒印花稅條例暨施行細則請鑒核
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呈及條例、細則均悉。准如所擬施行。仰即轉飭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五六號。

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起獲被擄之嶺南大學學生並飭
屬跴緝逃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呈悉。該軍長緝匪起擄,破案迅速,足見辦事認真,殊堪嘉獎。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二月 四六五

核覆卸禁煙督辦謝國光呈遵令裁併定期移交請察核備案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呈悉。准予備案。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六○號。所謂裁併係指籌餉總局與禁烟督辦署合併為廣東全省籌餉總局一事。

裁撤海軍練習艦隊司令及海軍三艦整理事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元帥令:海軍練習艦隊司令及海軍三艦整理事宜着一併裁撤,所有海軍事務着建國粤軍總司令派員管理。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令。

核覆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呈謝國葬故外交部總長伍廷芳典禮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六二號。

核覆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呈據殘廢官兵楊桂秋等呈請補驗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呈及清冊均悉。查辦理資遣殘廢官兵,應一次即行結束。據呈前情,為體恤起見,姑准補驗資遣,但以後即不得援以為例。如有傷廢官兵,應由各該軍長官自行體察情形辦理,並已令軍政部分行各軍長官一體遵照矣。仰即知照。清冊
國父全集四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