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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對廣州罷市事件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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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對廣州罷市事件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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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對廣州罷市事件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3/08/29

西元日期

1924/08/2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對廣州罷市事件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連日以來,廣州一部分商民運動罷市。本黨對於國民各種運動,均有指導矯正之責任,爰舉所見,為黨員告,且為國民告,俾知所從事焉。廣州商民對罷市運動,其心理之灼然可見者如左:
(一)堅決為罷市之主張者。
(二)堅決為不罷市之主張者。
(三)對於罷市與否本無主張,但牢守其「有千年街坊,無千年政府」之格言,俯仰隨人,在罷市之環境中,則隨而罷市;在不罷市之環境中,則隨而不罷市。
(四)本不主張罷市,但為罷市運動所脅迫,不得已而為之。例如某公司因開業之故,為人提取儲金,懼而停業。某茶居因開業之故,為人糾眾滋擾,懼而停業。
以上四種,以第三第四兩種為最大多數。商民平日對於國事無研究、無主張,乃至對於切近本身利害之事,亦復持此態度,深為可慨。對於此兩種心理,惟有促其覺悟一己與社會之關係,因而以漸增進其決心與勇氣。
第二種堅決為反對罷市之主張,在商民中為次多數,證之河南全體反對罷市,及廣州東南北馬路街市之商店,較罷市者為多,可以概見。其反對罷市之理由如左:
(一)灼知商團中有少數敗類,如陳廉伯、陳恭受其人及其黨羽,有破壞政府之陰謀,故反對此陰謀,而同情於政府。
(二)即於以上陰謀尚無所知,而就於此次輸運軍械事件,據政府所宣布,則此入口之軍械手續不合,固無待言。時日不符,槍式各異,更滋疑竇,而藉端漁利,黑幕又在在發覺。商團對於以上各點,雖有答辯,而無理由,陳廉伯致許崇灝書(註二),尤不能掩其作偽之形跡,故對於政府之扣留查辨,認為當然。
(三)即使認商團之答辯為有理由,然政府當查辦期內,尚未解決,則不能即出於要挾政府之行動。
據此,則商民中有堅決為不罷市之主張者,其理由至為正當,宜與以贊助,使其普遍。顧此次堅決為不罷市主張者,於理論一方面固為明澈,而於實行一方面則尚不免於薄弱。既無勇猛貫徹其所主張之志氣,亦無與反對者奮鬥之決心,此為國民向來之弱點,宜有以提撕矯正之。
第一種堅決為罷市之主張者,在商民中居最少數。而其原因則比較複雜,茲分析之如左:
(一)陳廉伯、陳恭受暨其黨羽,對於政府欲乘隙破壞,對於商民欲藉端漁利。一旦發覺,舍造謠生事,別無他法以自掩其罪惡。
(二)商團中其他分子,雖未與陳廉伯、陳恭受之陰謀,然中於客氣,為顧商團體面,遂不恤反抗政府。
(三)商團中其他份子,於此次扣留軍械之理由及其內容皆未遑過問,但知主張軍械為商團所自購,政府予以扣留,則不恤反抗政府。
(四)商民對於累年戰事負担加重,其希望和平,不恤苟且姑息,較之往時,尤為急切。因之對於積極革命之政府,意嚮每致相左。
(五)最近二三年來,在軍事區域以內,或因軍紀不修,或因土匪滋擾,商民感其苦痛,故亟求自衛。今聞政府扣留軍械,以為政府既不能衛民,又不許人民自衛,故其憤怨遂不可遏。
以上五者,以第一項人為中堅,而其他四項適以供其利用。第一項人之用心行事,完全為帝國主義及北洋軍閥之附屬物,與本黨之救國主義極端不相容。欲使中國脫離次殖民地之地位,而造成獨立的國家,則此等人在所必除。此非理論所能感動,亦非彌縫苟且之術所能相安於無事,此當訴諸國民之決心,而在黨員尤為義無反顧者也。第二、三兩項人,其理由至為薄弱,可以姑置。至第四、五兩項人則是代表一部分畸形之商民心理。蓋其平日祇求有利於商業,國事在所不問,而國事之影響於商業亦在所不問。故既缺為國犧牲之精神,亦忘苟且姑息之大害。試廻溯民國二年之際,龍濟光率兵入粤,此等人則相與鳴炮歡迎。陳景華遇害,此等人又相與鳴砲以示得意。然曾幾何時,而龍濟光之為暴於粤,又大惹商民之怨咨。凡此種種,有如循環,迷而不復,可為慨歎!本黨總理孫先生之救國精神與救國主義,三十餘年來,漸為吾人所認識。今者廣州政治上、軍事上不良之現狀,決非主義本身所招致,乃不能實行主義有以使然。孫先生一方面盡力於破敵,以掃除主義之障礙,一方面大聲疾呼,喚醒國民,俾共同努力於主義之進行。良以廣州今日尚未能實行主義時代,僅僅為實行主義之準備時代,以準備條件之未具備,而訾議主義之不能實行固謬,訾議及主義之本身則尤謬。商民既對於廣州現狀而感苦痛,當知此苦痛為孫先生與廣州人民所同受,且欲努力為廣州人民解除。廣州人民能解除此苦痛,則舍協助孫先生實無他策。不此之務,而徒對於政府表示失望,遂於不知不覺之際,致為反對政府者所利用,此誠可為痛惜者也。黨員於此應努力說明,使一般國民咸喻此旨,庶幾此等商民亦可袪其成見,以明本黨主義之真相。
於此猶有言者,近來發見「政治定國軍」一種宣言,不署負責任者之名氏,等於匿名揭帖,本無足論。有謂為商團軍一部份人所為者,亦姑不必究。但就其宣言而尋繹之,不能不歎國人政治識力之幼穉。對於今日政治之現象而求救濟,當有系統的研究,確立主義,整列政綱,然後可以有為。斷非枝枝節節舉行一二有利於某種階級之事件即可以奏功。國人挾此見解與政治相周旋,無怪政治之無起色。本黨於此愈感宣傳之必要。
最後猶有言者,此次廣州罷市運動,以一部分之商民為限,其他商民或堅決反對,或意思不明,已如上述。此猶專就商民階級言之耳,至於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其反對罷市之態度,則更為鮮明。一部分之商民對此或存疑忌,或更因以發生誤會。須知本黨為代表各階級之利益而奮鬥,對於工人、農人兩階級,素與其他階級平等同視。徵之世界無論何國,莫不以保護工農利益為當務之急。此為人道計,為社會經濟計,皆所必然,何所用其疑忌。至於實行共產云云,則本黨主義政綱其在,無從誤會。若有意挑撥以資利用,亦適見其心勞日拙而已。黨員於此,尤宜以各階級共同盡力於國民革命之必要,昭示國民。
以上所述,蓋欲指陳凡一事件之發生,必分析其原因,乃能明其真相,而施以指導或矯正。願國民於此留意,凡我黨員更宜本此意旨,努力宣傳毋忽!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週刊」第三十七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七日)。原標題為「對於廣州罷市事件之宣言」,今據「會本」改。
(註二) 原文為「浩」今據「會本」改。

相關人名
孫先生許崇灝陳恭陳恭受陳景華陳廉伯龍濟光總理
相關地名
中國和平河南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國民黨北洋軍閥民黨次殖民地帝國主義國民黨救國主義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56-159

檢索詞出現頁次

勞働者之限制,雖曰不專為華工,而揆之事實,則無異專為華工而設。蓋歐美之勞働者,以習俗及工價之關係,恒不願遠至日本從事勞働。故此種限制,對於歐美實為不感痛癢,所身受其害者,特華工而已。日本國民於震災之際,曾有虐殺華工情事。今又以震災為口實,禁止華工入境,則吾國人民感情的方面所受印象,當較各國人民為尤深。日本國民之僑於中國者,以勞働者占多數,若吾國以同樣之手段為報復,未識日本國民對之又將如何?凡此皆本黨所蘄日本國民之反省者也。抑有進者,日本國民對於美國新訂移民法律,舉國一致表示反抗,豈不以人種之限制,非人道主義所宜爾。
今日本以其不願受之於美國者,施之於中國,即使美國不反唇相稽,而揆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義,日本國民將何以自解乎?況美國之移民法律,僅以施諸不同種不同文之國,其對於同種同文之國,初不如是。而日本之苛例,乃專以施諸同種同文之中國,寧不為美國所笑乎!日本朝野感於美國之移民法律,方盛倡亞洲人種大團結之論,亞洲人種聞而感動。良以日本維新以來政治學術着着進步,實足為亞洲人種之先導。今日以前,亞洲人種對於日本所以不能挾同情而反挾疑慮者,以日本恃一日之長,以凌轢同種,豆箕相煎,較異種為尤烈耳!故一聞日本將舍棄其同種相殘之政策,而努力於亞洲人種之大團結,則莫不悠然生其屬望,而中國人民為尤然。然一證之日本排斥華工之事實,則不能不有疑於日本所倡亞洲人種大團結之論為別有作用,或絕無誠意。故本黨以為日本國民而果欲實行亞洲人種大團結之抱負者,則不可不留意於此,毋以小而失大也。中國與日本壤地密接,歷史上精神物質之關係至深且切,論其情誼,儼如兄弟。
邇來感受人種間歧視之影響,兩國人民方將相與努力以謀親善,本黨認此為東亞大勢之轉機,故對於足為此轉機之阻梗者,不能不思有以消除之。故對於日本國民進此忠告。惟明察焉。
(註一) 據「一屆中執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錄(民國十三年八月七日),黨史會藏油印本(1.3/2)。並見「週刊」第三十五期(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原標題為「中國國民黨忠告日本國民」,今據「會本」增「宣言」二字。

中國國民黨對廣州罷市事件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連日以來,廣州一部分商民運動罷市。本黨對於國民各種運動,均有指導矯正之責任,爰舉所見,為黨員告,且為
國父全集一五六

國民告,俾知所從事焉。廣州商民對罷市運動,其心理之灼然可見者如左:
  (一)堅決為罷市之主張者。
  (二)堅決為不罷市之主張者。
  (三)對於罷市與否本無主張,但牢守其「有千年街坊,無千年政府」之格言,俯仰隨人,在罷市之環境中,則隨而罷市;在不罷市之環境中,則隨而不罷市。
  (四)本不主張罷市,但為罷市運動所脅迫,不得已而為之。例如某公司因開業之故,為人提取儲金,懼而停業。某茶居因開業之故,為人糾眾滋擾,懼而停業。
  以上四種,以第三第四兩種為最大多數。商民平日對於國事無研究、無主張,乃至對於切近本身利害之事,亦復持此態度,深為可慨。對於此兩種心理,惟有促其覺悟一己與社會之關係,因而以漸增進其決心與勇氣。
  第二種堅決為反對罷市之主張,在商民中為次多數,證之河南全體反對罷市,及廣州東南北馬路街市之商店,較罷市者為多,可以概見。其反對罷市之理由如左:
  (一)灼知商團中有少數敗類,如陳廉伯、陳恭受其人及其黨羽,有破壞政府之陰謀,故反對此陰謀,而同情於政府。
  (二)即於以上陰謀尚無所知,而就於此次輸運軍械事件,據政府所宣布,則此入口之軍械手續不合,固無待言。時日不符,槍式各異,更滋疑竇,而藉端漁利,黑幕又在在發覺。商團對於以上各點,雖有答辯,而無理由,陳廉伯致許崇灝書(註二),尤不能掩其作偽之形跡,故對於政府之扣留查辨,認為當然。
  (三)即使認商團之答辯為有理由,然政府當查辦期內,尚未解決,則不能即出於要挾政府之行動。
  據此,則商民中有堅決為不罷市之主張者,其理由至為正當,宜與以贊助,使其普遍。顧此次堅決為不罷市主張者,於理論一方面固為明澈,而於實行一方面則尚不免於薄弱。既無勇猛貫徹其所主張之志氣,亦無與反對者奮鬥之決心,此為國民向來之弱點,宜有以提撕矯正之。

宣言及文告 民國十三年八月 一五七

  第一種堅決為罷市之主張者,在商民中居最少數。而其原因則比較複雜,茲分析之如左:
  (一)陳廉伯、陳恭受暨其黨羽,對於政府欲乘隙破壞,對於商民欲藉端漁利。一旦發覺,舍造謠生事,別無他法以自掩其罪惡。
  (二)商團中其他分子,雖未與陳廉伯、陳恭受之陰謀,然中於客氣,為顧商團體面,遂不恤反抗政府。
  (三)商團中其他份子,於此次扣留軍械之理由及其內容皆未遑過問,但知主張軍械為商團所自購,政府予以扣留,則不恤反抗政府。
  (四)商民對於累年戰事負担加重,其希望和平,不恤苟且姑息,較之往時,尤為急切。因之對於積極革命之政府,意嚮每致相左。
  (五)最近二三年來,在軍事區域以內,或因軍紀不修,或因土匪滋擾,商民感其苦痛,故亟求自衛。今聞政府扣留軍械,以為政府既不能衛民,又不許人民自衛,故其憤怨遂不可遏。
  以上五者,以第一項人為中堅,而其他四項適以供其利用。第一項人之用心行事,完全為帝國主義及北洋軍閥之附屬物,與本黨之救國主義極端不相容。欲使中國脫離次殖民地之地位,而造成獨立的國家,則此等人在所必除。此非理論所能感動,亦非彌縫苟且之術所能相安於無事,此當訴諸國民之決心,而在黨員尤為義無反顧者也。第二、三兩項人,其理由至為薄弱,可以姑置。至第四、五兩項人則是代表一部分畸形之商民心理。蓋其平日祇求有利於商業,國事在所不問,而國事之影響於商業亦在所不問。故既缺為國犧牲之精神,亦忘苟且姑息之大害。試廻溯民國二年之際,龍濟光率兵入粤,此等人則相與鳴炮歡迎。陳景華遇害,此等人又相與鳴砲以示得意。然曾幾何時,而龍濟光之為暴於粤,又大惹商民之怨咨。凡此種種,有如循環,迷而不復,可為慨歎!
  本黨總理孫先生之救國精神與救國主義,三十餘年來,漸為吾人所認識。今者廣州政治上、軍事上不良之現狀,決非主義本身所招致,乃不能實行主義有以使然。孫先生一方面盡力於破敵,以掃除主義之障礙,一方面大聲疾呼,喚醒國民,俾共同努力於主義之進行。良以廣州今日尚未能實行主義時代,僅僅為實行主義之準備時代,以準備條件之未具
國父全集一五八

備,而訾議主義之不能實行固謬,訾議及主義之本身則尤謬。商民既對於廣州現狀而感苦痛,當知此苦痛為孫先生與廣州人民所同受,且欲努力為廣州人民解除。廣州人民能解除此苦痛,則舍協助孫先生實無他策。不此之務,而徒對於政府表示失望,遂於不知不覺之際,致為反對政府者所利用,此誠可為痛惜者也。黨員於此應努力說明,使一般國民咸喻此旨,庶幾此等商民亦可袪其成見,以明本黨主義之真相。
  於此猶有言者,近來發見「政治定國軍」一種宣言,不署負責任者之名氏,等於匿名揭帖,本無足論。有謂為商團軍一部份人所為者,亦姑不必究。但就其宣言而尋繹之,不能不歎國人政治識力之幼穉。對於今日政治之現象而求救濟,當有系統的研究,確立主義,整列政綱,然後可以有為。斷非枝枝節節舉行一二有利於某種階級之事件即可以奏功。
國人挾此見解與政治相周旋,無怪政治之無起色。本黨於此愈感宣傳之必要。
  最後猶有言者,此次廣州罷市運動,以一部分之商民為限,其他商民或堅決反對,或意思不明,已如上述。此猶專就商民階級言之耳,至於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其反對罷市之態度,則更為鮮明。一部分之商民對此或存疑忌,或更因以發生誤會。須知本黨為代表各階級之利益而奮鬥,對於工人、農人兩階級,素與其他階級平等同視。徵之世界無論何國,莫不以保護工農利益為當務之急。此為人道計,為社會經濟計,皆所必然,何所用其疑忌。至於實行共產云云,則本黨主義政綱其在,無從誤會。若有意挑撥以資利用,亦適見其心勞日拙而已。黨員於此,尤宜以各階級共同盡力於國民革命之必要,昭示國民。
  以上所述,蓋欲指陳凡一事件之發生,必分析其原因,乃能明其真相,而施以指導或矯正。願國民於此留意,凡我黨員更宜本此意旨,努力宣傳毋忽!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週刊」第三十七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七日)。原標題為「對於廣州罷市事件之宣言」,今據「會本」改。
(註二) 原文為「浩」今據「會本」改。

為廣州商團事件對外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一日

宣言及文告 民國十三年八月──九月 一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