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復李村農論借外資書
再復李村農論借外資書
函電
008
1919
54
再復李村農論借外資書(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村農君鑒:以為君能受教,故前日批答來件,不覺言之過長。今讀來書,反責我誤會,適更證明其一知半解之實也。所擬之件,在於今日中國之人心,必無成事。知其不成而必欲一試,是出風頭也,若不知之則愚也。以二者揆君,其後近似,而前日以前擬君,誠誤矣。君反對外資,以為美英二國,不能為我法,不知此二國在百數十年前,尤窮尤弱於我也。此兩國離我太遠,或為君所未知,今更以近者言之。日本也,暹邏也,又當如何?日本以外資外法,數十年一躍而為強國矣。暹邏則更窮更弱而且愚,三十年前,尚入貢於我,倚為上國,最後一次之貢使為海盜所劫,始知中國無保彼之能力,而翻然以外資外法開發其國之利源,今居然成為亞洲之完全獨立國矣。是知雖弱國,假資亦無害。而安南、高麗則向來反對外資外法也,今如何?我之以君為一知半解者,則以君不知外資為何物也。又以君以外資必由政府借也,不知外資不盡指金錢。若金錢則我亦有之,何必更待乎借?中國今日所缺之資本,非金銀也,乃生產之機器也。欲興中國之實業,非致數十萬萬匹馬力之機器不可,然致此機器,非一時所能也。經濟先進之國,以百數十年之心思勞力而始得之;經濟後進之國,以借外資而立致之,遂成富國焉,如美國、英國是也。今日欲謀富國足民,舍外資無他道也。若如君之意,必排外資,則必我自造一切生產之機器矣。然自造之,亦當需機器乃能造機器,此機器之母,必當購之外國矣。以其高利之金錢,而購此機器,不如以低利而借此機器之為愈也。如人人能明此理,知借外資即借機器耳。中國四萬萬,若每人需十匹馬力之機器以代勞,而作生產之事業,則全國需四十萬萬匹馬力之機器。若借外資,則十年便可達到目的,若欲得資自造,則數百年恐不能致也。漢陽鐵廠已開辦二十餘年矣,能造出機器幾何?每年所出之猪鐵數十萬噸,尚要運銷(註二)於出鐵三千萬噸之美國,是可知欲謀實業之發達者,非謀其一端則可成效也,必也萬般齊發,始能收效。然欲其萬端齊發,非一二銀行所能為力,亦非一二工廠所能為功。必也廣借外資(即多賒機器),以開發種種之利源,互相挹注,互相為用,乃能日進千里,十年之內,必致中國於美之富、於德之強也。如是則美、英、日、暹等國,不得專美於前矣。然而能致此者,必先在知識,若知識高遠透切,則知外資非獨金錢能借,非獨官場當無經手回扣之弊矣。能知此,則不排外資,人人歡迎外資,則必能要求政府立公平之法律以保護之,則官場不能壟斷回扣矣,如是中國乃有富強之希望。若君之一意排外資,真義和團之思想耳,謂為一知半解者此也。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環13856)。此書「會本」列在民國六年,按其內容,當為討論「實業計畫」中之問題,應在民國八年八
月以後。
(註二) 原文作「消」,今改正。
國父全集
第五冊
188-189
再復李村農論借外資書(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村農君鑒:以為君能受教,故前日批答來件,不覺言之過長。今讀來書,反責我誤會,適更證明其一知半解之實也。所擬之件,在於今日中國之人心,必無成事。知其不成而必欲一試,是出風頭也,若不知之則愚也。以二者揆君,其後近似,而前日以前擬君,誠誤矣。君反對外資,以為美英二國,不能為我法,不知此二國在百數十年前,尤窮尤弱於我也。此兩國離我太遠,或為君所未知,今更以近者言之。日本也,暹邏也,又當如何?日本以外資外法,數十年一躍而為強國矣。暹邏則更窮更弱而且愚,三十年前,尚入貢於我,倚為上國,最後一次之貢使為海盜所劫,始知中國無保彼之能力,而翻然以外資外法開發其國之利源,今居然成為亞洲之完全獨立國矣。是知雖弱國,假資亦無害。而安南、高麗則向來反對外資外法也,今如何?我之以君為一知半解者,則以君不知外資為何物也。又以君以外資必由政府借也,不知外資不盡指金錢。若金錢則我亦有之,何必更待乎借?中國今日所缺之資本,非金銀也,乃生產之機器也。欲興中國之實業,非致數十萬萬匹馬力之機器不可,然致此機器,非一時所能也。經濟先進之國,以百數十年之心思勞力而始得之;經濟後進之國,以借外資而立致之,遂成富國焉,如美國、英國是也。今日欲謀富國足民,舍外資無他道也。
若如君之意,必排外資,則必我自造一切生產之機器矣。然自造之,亦當需機器乃能造機器,此機器之母,必當購之外國矣。以其高利之金錢,而購此機器,不如以低利而借此機器之為愈也。如人人能明此理,知借外資即借機器耳。中國四萬萬,若每人需十匹馬力之機器以代勞,而作生產之事業,則全國需四十萬萬匹馬力之機器。若借外資,則十年便可達到目的,若欲得資自造,則數百年恐不能致也。漢陽鐵廠已開辦二十餘年矣,能造出機器幾何?每年所出之猪鐵數十萬噸,尚要運銷(註二)於出鐵三千萬噸之美國,是可知欲謀實業之發達者,非謀其一端則可成效也,必也萬般齊發,始能收效。然欲其萬端齊發,非一二銀行所能為力,亦非一二工廠所能為功。必也廣借外資(即多賒機器),以開發種種之利源,互相挹注,互相為用,乃能日進千里,十年之內,必致中國於美之富、於德之強也。如是則美、英、日、暹等國,不得專美於前矣。然而能致此者,必先在知識,若知識高遠透切,則知外資非獨金錢能借,非獨官場當無經手回扣之弊
國父全集一八八
矣。能知此,則不排外資,人人歡迎外資,則必能要求政府立公平之法律以保護之,則官場不能壟斷回扣矣,如是中國乃有富強之希望。若君之一意排外資,真義和團之思想耳,謂為一知半解者此也。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環13856)。此書「會本」列在民國六年,按其內容,當為討論「實業計畫」中之問題,應在民國八年八月以後。
(註二) 原文作「消」,今改正。
致孫科囑促伍廷芳父子來滬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父已辭職。唐未就職,雖電無效。此時上策;伍先生父子宜速來滬,乃有辦法可想。望將此意轉達。父、佳(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50/387)。
為勸募建築黃花岡七十二烈士紀功坊捐款致各埠同志書(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各埠同志諸先生公鑒:敬啟者,頃據林森君來函,籌議勸募捐款,建築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紀功石坊(預稱約需港銀二萬六千餘元),並將所擬建築圖說,暨勸捐辦法說明書郵寄前來,屬為加函勸捐。查三月廿九之役諸烈士犧牲生命,與專制政府決鬥,而海外僑胞則輸助以血汗換來之金錢,接濟餉械,內外相輔,卒能為先聲之樹,不終稔而滿清竟仆,此種豐功偉烈,允宜昭示來茲。我海外同志崇拜先烈,夙具摯誠,對于林森君此舉,自必樂為贊助,務望協力捐助(匯款寄廣州廣東銀行交林森君手收),俾得早日竣工,為吾黨留一絕大紀念,不特諸烈士之功業,永永不湮,即我海外同志贊助之熱誠,亦永垂不朽也。此佈,並頌均安。孫文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剪報(049/285)。
函電(下) 民國八年 一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