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盧慕貞夫人告匯款用途函
致盧慕貞夫人告匯款用途函
函電
003
1914
49
致盧慕貞夫人告匯款用途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註二)
茲付回港銀叁千元,由單匯托孫智興兄收交。收到之日,即交四百元與譚氏家嫂收入;交二百元與鄭仲兄收入,作為我送他可也,因他有信來提及大哥與彼錢財交葛之事,我無代大哥還債之義務,但有緩急,為朋友者當有通濟之義,我力所能為自可相幫,但着他切勿再提大哥與彼來往賬目也,因我一概不知,亦不應與聞也。除交以上兩□(註三),尚存二千四百元,即作為今年家用,並賙濟貧困親戚等用就是。若事情妥當,我今年冬天或可回鄉也。德明。
交澳門孫宅。盧夫人收啟。德明托。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049/419)。
(註二) 原件無時間,據函中內容,當在民國三年。
(註三) 此字模糊難以辨認。
國父全集
第四冊
342-343
第三次革命,自不能不稍謀保障此輩人之方法,前車已覆,吾輩寧犯私於黨人之謗,不欲好廣大教主之名矣。且弟意尤不止此,破壞之後便須建設,而民國有如嬰孩,其在初期,惟有使黨人立於保姆之地位,指導而提攜之,否則顛墜如往者之失敗矣。革命黨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較上可信為熱心愛護民國者。革命黨以外未必無長才之士,而可信其愛護民國必不如革命黨,則國本未甚鞏固之時期,後彼而先此,其庶幾無反覆搗亂之虞,至於憲政既成,則舉而還之齊民。蓋當尊君主義至盛時代,有阿衡之志,則遂可以放太甲於桐。吾人亦本素所懷抱平等自由之主義,行權於建設之初期,為公乎?為私乎?以待天下後世之論定可耳。由上所述,則為黨為國,皆有不容己之理由,此弟所以審慮至再三,而認為非過舉也。深恐傳聞異解,或竟引與竊尊號自娛者比,故敢縷陳,倘更有疑點,亦望賜教。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剪報(049/359)。標題據「會本」。
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
覺生兄鑒:茲有同志謝君,欲經營聯絡南洋航路各船,組織分部,以便交通,而張黨勢,特來請領誓約並任狀等件,請與接洽,幸甚。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43)。
致盧慕貞夫人告匯款用途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註二)
茲付回港銀叁千元,由單匯托孫智興兄收交。收到之日,即交四百元與譚氏家嫂收入;交二百元與鄭仲兄收入,作為我送他可也,因他有信來提及大哥與彼錢財交葛之事,我無代大哥還債之義務,但有緩急,為朋友者當有通濟之義,我力所能為自可相幫,但着他切勿再提大哥與彼來往賬目也,因我一概不知,亦不應與聞也。除交以上兩□(註三),尚存二千四百元,即作為今年家用,並賙濟貧困親戚等用就是。若事情妥當,我今年冬天或可回鄉也。德明。
交澳門孫宅。盧夫人收啟。德明托。
國父全集 三四二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049/419)。
(註二) 原件無時間,據函中內容,當在民國三年。
(註三) 此字模糊難以辨認。
復巴達斐亞支部嘉獎擴充黨務函(註一) 民國三、四年間
逕覆者:接閱來翰,統悉一切。僑巴同志自接前函及金一清君攜到各件,即尅日將支部組織成立,愛國熱忱,具徵素抱,無任嘉贊。始基甫創,即進黨員百餘,以後協力擴張,不難蒸蒸日上,誠有如來書所云者,尚祈當事諸君,積極進行,以達政治革命之目的,實為翹企。所有一切商辦手續,均屬黨務部詳細具覆,嗣後各種情形,尚希隨時函告。所由匯豐銀行匯來千元,已照數收到,所發正式收條,亦祈查收。後凡籌集各種款項,俱望直接匯寄東京本部,以昭劃一辦法,專此致覆,並詢日祉。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史料匯編文獻類」(003/119)。原據「總務部第三局核稿簿」。本件未註明時間,當在民國三、四年 間。
復巴城鏡湖籌款須直寄本部函(註一) 民國三、四年間
逕覆者:來函備悉。巴城支部既與該埠書報社同志商同組織成立,具徵聯絡苦心,無任嘉慰。嗣後機關既立,進行自有把握,海外計畫,以籌款為第一要義。據該支部直接報告,將來尚易為力,仍望熱心維持,以期發達。所有應發印章、委任狀各件,已囑黨務部辦理矣。至書報社原存款五千,既為劉君芝芬提用,前事可作罷論,以後無論何處款項,應直接匯寄東京本部,酌量分別支配,以昭劃一,即煩代達各處為盼,此覆。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史料匯編文獻類」(003/119)。原據「總務部第三局核稿簿」。本件未註明時間,當在民國三、四年 間。
函電(上) 民國三、四年間 三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