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贛南善後條例暨其他五種條例細則
公布贛南善後條例暨其他五種條例細則
規章
013/10/10
1924/10/10
59
公布贛南善後條例暨其他五種條例細則(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贛南善後條例、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贛南徵發事宜細則,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455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三、為免除軍民之閡隔,闡明革命運動,主要在革命前鋒與革命羣眾聯合一致,使政府與人民發生密切關係而利進行;
四、組織及訓練民眾團體,使趨向國民革命,贊助革命政府為北伐後盾;
五、組織及訓練軍政機關黨團,使擁護革命政府為北伐效命。
第 四 條 本部設主任一人,由大元帥指派之,部員若干人,由主任與軍政機關協商派員擇尤委任。
第 五 條 本部設秘書一人,由主任在部員中選任之。
第 六 條 主任為本部之主幹,主理本部一切事務。
第 七 條 秘書管理文件、往來公函,及召集開會,如主任因事離職時,得代其職務。
第 八 條 凡經部務會議決定一事件,各部員應切實執行。
第 九 條 如遇必要時,得在部務之下,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 十 條 如遇必要時,得招待軍政機關及民眾組織團體派代表開聯席會議。
第十一 條 本部部務會議每星期某日某午某時至某時開常會一次,如遇特別事故發生,得由秘書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二 條 本部部務會議如與或種機關及團體發生關係時,得請其舉派代表參與,但只有發言權。
第十三 條 本組織大綱由大元帥批准施行。
第十四 條 本組織大綱得由部務會議決定修改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月七日)。
公布贛南善後條例暨其他五種條例細則(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贛南善後條例、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贛南徵發事宜細則,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