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查兵工廠十二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書表冊簿單據稍有不符請令飭將核減之數列入新收項下餘准核銷令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查兵工廠十二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書表冊簿單據稍有不符請令飭將核減之數列入新收項下餘准核銷令
公牘
013/12/30
19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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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查兵工廠十二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書表冊簿單據稍有不符請令飭將核減之數列入新收項下餘准核銷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呈悉。准如所擬辦理。候令兵工廠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一六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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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一五號。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查兵工廠十二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
書表冊簿單據稍有不符請令飭將核減之數列入新收項下餘准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呈悉。准如所擬辦理。候令兵工廠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一六號。
飭交涉穀米出口接濟華僑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
令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為令遵事:據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呈稱:「呈為呈報事:現據職部檢查出口穀米總局局長周少棠呈稱:『竊職局奉令辦理檢查穀米出口事宜,業經呈報組織成立,并咨行軍政機關暨水陸要塞稅關厘廠各在案。昨據本市安記店商人到局領照,運載絲苗米八千觔出口,經核准照發,詎稅務司不予驗放,經職局再將奉令辦理緣由函達稅務司,並飭檢查員李眷商前赴該關妥為交涉,茲據檢查員覆稱:本日往見稅務司,據說:禁止穀米出口,係根據前清光緒二十八年中英續訂禁米出口條例第十四款辦理,現在尚未奉到總稅務司命令,礙難放行等語。理合將交涉情形,呈報察核等情。據此,查職局此次奉令辦理檢查上等絲苗穀米出口,係為接濟華僑起見,與普通販運穀米出口有別,該稅務司竟強牽條約擅行制止,於我國政府威信實有妨礙,理合據情呈報鈞座察核,伏乞轉呈帥座,並令飭廣東交涉專員提出交涉,維持我政府威信,以恤僑胞而裕稅餉,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運穀米出口接濟華僑糧食一案,係奉鈞座交辦,自應遵照辦理。昨經行令粤海關監督轉行稅務司,如遇米商持職部運照者,即驗明照數相符,立予放行在案。據呈前情,理合呈請鈞座察核,俯賜轉飭交涉員向稅務司明白解釋,實為公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外交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