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二萬優先股之分配,由海電約定。
論爭
凡有論爭必依從仲裁人之判斷,銀行與股東相爭者亦同。
簿記
簿記當用西文,並用最新之簿記法。
士丕文先生即回歐洲將本銀行規程草定,用英文或法文或兼用英法文,因而照譯為華文。
倘有不甚明了之處,俟士丕文先生一到歐洲,即竭其能力互通海電,了解清楚。
路里士先生兩方面皆認彼為討論時之居間人。
關於股本事務,欲知對於預定之總額臨時或增或減,當互通海電確定之。
此次草約不能視為有效,必經孫逸仙先生與士丕文先生交換海電更相確定。其更相確定之期限,應不出於陽曆七月。
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六月十一號訂於廣州
簽字人 孫逸仙
士丕文
士丕文先生之簽字見證人 路里士
孫逸仙先生之簽字見證人 容 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鉛印原件(054/5)。
(註二) 原文為「統粹」,今改正之。
批蘇格蘭某君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三月
答以日間或可發動,故留此候消息。如二三月後猶不能動,然後再酌遠行也。
國父全集 九八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12)。
批澳洲黃國民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十日
回信鼓勵,並着即籌款寄來。並寄章程前去。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7)。
批吳麟兆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覆函鼓勵。並前接到匯豐電款一千元,據稱由紐約寄來,當時已覆函紐約,並收條寄往胡心泉君查交。今接函,始知為貴埠所寄,即致函胡君,將收條寄至貴埠矣。並寄章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57)。
批美洲舍路分部伍曜南報告集款近情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覆函鼓勵。章程並述第一次革命度量太寬,所以反對黨得從中入涉,破壞民國。第三次成功,非本黨不得干涉政權,不得有選舉權,故將來各埠選舉代表,非本黨人不可,請照章程通傳各埠僑民可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28)。日期據來函。
批陳新政等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前函已覆,想已收到。改組革命黨,隨貴地情形變通辦理可也。請(註二)誓約一事,已派陸文輝兄前來辦理。李丘二君,初係自行擔任籌款,但近日已與弟通消息,弟着之所籌之款,當直接匯東京弟收,以歸統一(註三)。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0),並見黨史會編「國父墨蹟」。
公牘(上) 民國三年三月──七月 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