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南北和談立場通電 detail

:::

南北和談立場通電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58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南北和談立場通電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8

西元日期

1919

國父年歲

54

全文內容

南北和談立場通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護法之師本因戡亂誅奸而起,亂莫甚於壞法,奸莫大於賣國,尸其咎者昔實以段祺瑞為罪魁,護法軍自始即標討段之旗幟。然如叛變之督軍團,復辟之張勳及同謀復辟者,招集偽參議院頒布偽兩院選舉法、偽國會組織法及依偽法招集安福國會者,與夫由安福國會產生之非法機關,凡屬壞法賣國,無分皖系直系,罔不在應討之列,此護軍之職志,早為國民共鑒者也。惟自歐戰告終,世界潮流趨於和平,吾國內亂苟能以和平方法改正壞法賣國之事,自不必再事殺人而流血,是以有上海議和之會。其和平條件,約為對內對外兩要點:對內期改正壞法之事,則在尊重約法效力,使前被非法解散之國會完全行使職權;對外期改正賣國之事,則在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並廢止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之中日條約即通稱之二十一條,使民國主權完全獨立。乃條件甫提出,而和議即破裂,足徵北方不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按之護法初衷,和既不成,即應再行致討。無如西南之桂系,早與北方之直系暗中勾結。而軍政府中之岑春煊,亦早為徐世昌之高等顧問。若輩惟務單獨言和,陰排異己,只圖造成一黨一派之勢力。而對於上海之正式和會,則惟恐其再開,是以欲戰不能,欲和不可,遂成一長此不戰不和之局。其故皆由北方則直系爭權,南方則岑陸壟斷,以致歐和已成,而滬會訖未續議。此文等所以有前之宣言,冀國民與友邦了然於是非邪正之所在也。自宣言發布後,段琪瑞頗有悔禍之心,通電贊成,並由王揖唐表示言和誠意。而文等則仍以改正壞法賣國之事為標的,在和議未賡續前,至少須先宣布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以示決心,始有和之可言。於是王揖唐遂有江日通電,聲明准邊防處函電,(中略)取銷中日軍事協定,現俟手續商妥實行正式廢止等語。至廢止二十一條,電中雖未述及,亦有口頭之承諾。此又文等所認為有續開和議之理由,而不問對手方為何人,亦不問其為皖系直系,凡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者,即可與言和者也。不謂岑春煊等既思百計破壞,而北方則因此遂生直皖兩系之戰爭。在此議和時期,北方內訌,只能認為私鬥。是以文等仍持與北方言和態度,於其內訌無所偏袒。今皖系已有失敗之勢,而岑春煊等乃竟附和直系討段,將來皖系完全失敗後,岑春煊等殆惟有投降於直系,豈有和議之可言?而壞法賣國之事,恐亦將置之不問。殊不知同為北方之人,不能分皖系與直系,縱使皖系已去,而直系如不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即與昔之皖系無異。是以文等為代表國民真意,特再宣言,無論北方內訌如何結束,今後國事仍當由上海和平會議根本解決,務期改正一切壞法賣國之事。將來北方如由直系主持和議,亦必須首先宣布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並承認廢止二十一條,始能繼續開議。倘岑春煊等此後竟與直系私和,而壞法賣國之事竟不改正,則國民仍當認為亂與奸而討之。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0/357)。

相關人名
王揖唐岑春煊段祺瑞徐世昌張勳
相關地名
上海和平
相關專有名詞
上海議和中日軍事協定中日條約安福國會直系約法軍政府參議院復辟督軍團護法護法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82-083

檢索詞出現頁次

同意為基礎而言解約,亦無可解之理由。故和議初開,文即以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為唯一條件,必令此後南北兩方蔑視合法國會之行動一切遏絕,凡與合法國會不相容之機關組織悉歸銷滅,則和平立談可致,外患內憂,皆不足慮也。國民對我主張,多數贊許,乃不幸議和數月,竟無結果。今雖日言續議,理固無由可成,抑且外法律以言和平,其和平豈能永久?外患又何由可息哉?今日言和平救國之法,惟有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一途。
  諸君雖處境不同,置籍於中華民國則一,棟折榱崩,豈能無懼。希以中華民國國民之資格,受此忠言,一致通電主張,共謀救國之業。苟使國會得恢復完全自由行使職權,永久合法之和平於焉可得,則文之至願也。若有沮格此議以便其私者,則和平破壞之責,自有所歸。尤望諸公以救國之本懷,捐棄猜嫌,與文共達此重新改造中華民國之目的。國步方艱,時不待人,苟且遷延,為厲滋大,諸公愛國,幸速圖之。孫文。
(註一) 據「胡本」。

南北和談立場通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護法之師本因戡亂誅奸而起,亂莫甚於壞法,奸莫大於賣國,尸其咎者昔實以段祺瑞為罪魁,護法軍自始即標討段之旗幟。然如叛變之督軍團,復辟之張勳及同謀復辟者,招集偽參議院頒布偽兩院選舉法、偽國會組織法及依偽法招集安福國會者,與夫由安福國會產生之非法機關,凡屬壞法賣國,無分皖系直系,罔不在應討之列,此護軍之職志,早為國民共鑒者也。惟自歐戰告終,世界潮流趨於和平,吾國內亂苟能以和平方法改正壞法賣國之事,自不必再事殺人而流血,是以有上海議和之會。其和平條件,約為對內對外兩要點:對內期改正壞法之事,則在尊重約法效力,使前被非法解散之國會完全行使職權;對外期改正賣國之事,則在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並廢止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之中日條約即通稱之二十一條,使民國主權完全獨立。乃條件甫提出,而和議即破裂,足徵北方不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按之護法初衷,和既不成,即應再行致討。無如西南之桂系,早與北方之直系暗中勾結。而軍政府中之岑春煊,亦早為徐世昌之高等顧問。若輩惟務單獨言和,陰排異己,只圖造成一黨一派之勢力。而對於上海之正式和會,則惟恐其再開,是以欲戰
國父全集八二

不能,欲和不可,遂成一長此不戰不和之局。其故皆由北方則直系爭權,南方則岑陸壟斷,以致歐和已成,而滬會訖未續議。此文等所以有前之宣言,冀國民與友邦了然於是非邪正之所在也。自宣言發布後,段琪瑞頗有悔禍之心,通電贊成,並由王揖唐表示言和誠意。而文等則仍以改正壞法賣國之事為標的,在和議未賡續前,至少須先宣布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以示決心,始有和之可言。於是王揖唐遂有江日通電,聲明准邊防處函電,(中略)取銷中日軍事協定,現俟手續商妥實行正式廢止等語。至廢止二十一條,電中雖未述及,亦有口頭之承諾。此又文等所認為有續開和議之理由,而不問對手方為何人,亦不問其為皖系直系,凡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者,即可與言和者也。不謂岑春煊等既思百計破壞,而北方則因此遂生直皖兩系之戰爭。在此議和時期,北方內訌,只能認為私鬥。是以文等仍持與北方言和態度,於其內訌無所偏袒。今皖系已有失敗之勢,而岑春煊等乃竟附和直系討段,將來皖系完全失敗後,岑春煊等殆惟有投降於直系,豈有和議之可言?而壞法賣國之事,恐亦將置之不問。殊不知同為北方之人,不能分皖系與直系,縱使皖系已去,而直系如不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即與昔之皖系無異。是以文等為代表國民真意,特再宣言,無論北方內訌如何結束,今後國事仍當由上海和平會議根本解決,務期改正一切壞法賣國之事。將來北方如由直系主持和議,亦必須首先宣布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並承認廢止二十一條,始能繼續開議。倘岑春煊等此後竟與直系私和,而壞法賣國之事竟不改正,則國民仍當認為亂與奸而討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0/357)。

為遷移軍政府與唐紹儀伍廷芳唐繼堯三總裁共同宣言(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六月三日
  自政務總裁不足法定人數,而廣州無政府;自參眾兩院同時他徙,而廣州無國會。雖其殘餘之眾,濫用名義,呼嘯儔侶,然豈能掩天下耳目?即使極其詐術與暴力所至,亦終不出於兩廣。而兩廣人民之心理,初不因此而淹沒;況雲南、貴州、四川固隨靖國聯軍總副司令為進止,閩南、湘南、湘西、鄂西、陝西各處護法區域亦守義而弗渝,以理以勢,皆明白如此,固知護法團體(註二),決不因一二人之搆亂而渙散也。慨自政務會議成立以來,徒因一二人所把持,論戰則惟
宣言及文告民國八年──九年六月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