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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擬所有軍電官電本省每字收費大洋一分外省每字二分以資彌補請通令各軍政機關遵照辦理等情乞核示祇遵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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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擬所有軍電官電本省每字收費大洋一分外省每字二分以資彌補請通令各軍政機關遵照辦理等情乞核示祇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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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擬所有軍電官電本省每字收費大洋一分外省每字二分以資彌補請通令各軍政機關遵照辦理等情乞核示祇遵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0/24

西元日期

1924/10/2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擬所有軍電官電本省每字收費大洋一分外省每字二分以資彌補請通令各軍政機關遵照辦理等情乞核示祇遵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呈悉。准如所擬辦理。候分行各軍政機關長官飭屬一體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四三號。

相關人名
黃桓
相關地名
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電報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19

檢索詞出現頁次

會既設,凡有關於沙田興革事宜,即由該會條陳逕呈職處辦理,是劣紳沙棍既已剷除,官民自無虞隔閡。至自衛局撤銷後,各沙保護事宜,自應由職處派隊接辦,將原日護沙游擊隊改名沙田保安營,借撥粤軍若干營,連同護沙游擊兩大隊編為沙田保安營,租賃輪船,裝配砲械,置設統轄主任一員,管轄體察各沙情形,於耕穫時派赴各沙駐紮保護,總期雈苻歛迹,沙所乂安。復將各沙現有自衛團甄別收編,免被奸人利用,為患沙所。至於扼要處所酌設行營,俾便調遣,收獲之後,輪調歸營訓練,使漸成勁旅,仍由各軍官將三民主義隨時宣傳,使兵士灌輸知識,並籌辦農民義學,以期擴張黨義,使一般農民,咸知立國大本。至應徵護沙費,照章由職處設局徵收。每畝仍照徵毫銀六毫,此款備充保安營餉需暨撥給農民協會經費,在業佃祇完原有護沙費,並不增加負擔,且實受官廳保護之益,自無不樂從,農民既安居樂業,則各項徵收亦將因而起色,如此辦理,於農民自治精神固不至相背,於政府收入得以切實整理,期收實效,用副鈞座統籌兼顧之至意。所有遵擬撤銷自衛、扶掖農民編練保安營、興辦農民義學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呈請大元帥察核,伏乞批示祇遵,如蒙俯准,並懇分令廣東省長轉飭廣屬有沙田各縣縣長,將各沙田自衛局撤銷,歸回職處辦理,以一事權。至協會選舉法,保安營編制,及駐紮地點,收入預算,容候分別詳列表冊呈核,合併陳明」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省長查照轉飭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二九號。

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擬所有軍電官電本省每字
收費大洋一分外省每字二分以資彌補請通令各軍政機關遵照辦理等
情乞核示祇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呈悉。准如所擬辦理。候分行各軍政機關長官飭屬一體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四三號。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