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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均田之法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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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均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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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論均田之法

生平歷程
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

談話

民國日期

-010

西元日期

1902

國父年歲

37

全文內容

論均田之法(註一) 民前十年(一九○二年)春 在日本與章炳麟談話
兼并不塞而言定賦,則治其末已。夫業主與傭耕者之利分,以分利給全賦,不任也。故取於傭耕者,率參而二。古者有言,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夫貧富斗絕者,革命之媒。雖然工商貧富之不可均,材也。杇人為人黝堊,善畫者圖其幅帛,其為龍蛇象馬草樹雲氣山林海潮爟火星辰人物舟車,變眩異態,于以緣飾牆壁,一也;然或一日所成而直百錢,或一日所成而直贏於萬金。輓步輦者,與主海船者,其為人將行一也;一以為牛馬,一以為宗主,是豈可同哉。彼工商廢居有巧拙,而欲均貧富者,此天下之大愚也。方土者,自然者也,自然者,非材力,席六幕之餘壤,而富斗絕於類醜,故法以均人。後王之法,不躬耕者,無得有露田場圃池沼。得與斯養比而從事,人十畝而止。露田者人二十畝而止矣,以一人擅者,甽壟溝洫,非有其壤地也。場圃之所有,杝落樹也。池之所有,隄與其所浚水容也。宮室之所有,垣墉棟宇也。以力成者其所有,以天作者其所無,故買鬻者庚償其勞力而已,非能買其壤地也。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貢徹不設,不勞收受而田自均。

注釋

(註一) 據章炳麟著「訄書」,定版籍第四十二(一九○五年東京改訂本)。

相關人名
章炳麟
相關地名
日本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407

檢索詞出現頁次

者鐵蹄蹂躪的時候,變革的時機就在成熟了。)
(註一) 譯自「展望」第六七卷第一二期(一九○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紐約出版)林奇「兩個西化的東方人」(Two Westernized Orientals)。
(註二) 林奇(G. Lynch)是美國「展望」雜誌(The Outlook)記者。孫先生復函答應他訪問的請求,在橫濱寓所接見他。談話內容為林奇所報導,對孫先生採用第三人稱。
(註三) 指民前十二年(一九○○年)的惠州起義。

論均田之法(註一) 民前十年(一九○二年)春 在日本與章炳麟談話
  兼并不塞而言定賦,則治其末已。夫業主與傭耕者之利分,以分利給全賦,不任也。故取於傭耕者,率參而二。古者有言,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夫貧富斗絕者,革命之媒。雖然工商貧富之不可均,材也。杇人為人黝堊,善畫者圖其幅帛,其為龍蛇象馬草樹雲氣山林海潮爟火星辰人物舟車,變眩異態,于以緣飾牆壁,一也;然或一日所成而直百錢,或一日所成而直贏於萬金。輓步輦者,與主海船者,其為人將行一也;一以為牛馬,一以為宗主,是豈可同哉。彼工商廢居有巧拙,而欲均貧富者,此天下之大愚也。方土者,自然者也,自然者,非材力,席六幕之餘壤,而富斗絕於類醜,故法以均人。後王之法,不躬耕者,無得有露田場圃池沼。得與斯養比而從事,人十畝而止。露田者人二十畝而止矣,以一人擅者,甽壟溝洫,非有其壤地也。場圃之所有,杝落樹也。池之所有,隄與其所浚水容也。
宮室之所有,垣墉棟宇也。以力成者其所有,以天作者其所無,故買鬻者庚償其勞力而已,非能買其壤地也。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貢徹不設,不勞收受而田自均。
(註一) 據章炳麟著「訄書」,定版籍第四十二(一九○五年東京改訂本)。

論定都(註一) 民前十年(一九○二年)春 在日本與章炳麟談話
  異撰,夫定鼎者相地而宅,發難者乘利而處。後王所起,今縱不豫知所在,大氐不越駱粤湘蜀。不駱粤湘蜀者,近互市之區,異國之賓旅奸之,中道而亡,故發憤為戎首。於今奧區在西南,異於洪氏,所克則以為行在,不為中都。中
談話民前十年春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