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築全國鐵路乃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
修築全國鐵路乃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
演講
001/09/14
1912/09/14
47
修築全國鐵路乃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註一)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北京迎賓館報界招待會演講鄙人今日邀請諸君,仍係為討論鐵路問題。因近見有一二報紙對於鄙人主張修築全國鐵路事,尚有誤會,時發反對之論。此等反對論調,可分為二派:一派係未明此事真理;一派係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因不明白而批評討論,鄙人極為歡迎;若故意反對,立於極端反對地位,以推翻此事為目的,則鄙人期期以為不可。要知此次鄙人主張修築全國鐵路,實關係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若推翻此事,即無異推翻民國立國之根本,故鄙人不得不再將此事為諸君分析詳言之。
屬於第一派之報紙,謂鄙人主張民辦鐵路,而由政府委任,且大總統命令中有「全權」二字,在法理上事實上俱有不合。在法律上,對於國內之職官,無此委任。在政治上,則不免侵越各國務員行政官廳之權限。此說大謬,且最為無聊。蓋國家委任命令,有職務之委任,有事務之委任。職務委任者,即委任各職官之謂;事務委任者,即以一事一物,特別委任之謂。今鄙人所受委任,乃事務委任也。國民既承認國家應修築鐵路,即不能反對大總統發此命令,更不能反對鄙人接受此命令。
且鄙人包辦此事,不過一工頭資格,並非職官。今試設小譬以喻諸君,例如此迎賓館,乃美國工頭堅利遜所包工修造,然堅利遜在我國土地上,本無建造房屋之權,所以得建造此迎賓館者,以有前清政府之委任耳。鄙人今日受此全權委任,計畫鐵路,以迎賓館之堅利遜例之,直可謂中國之鐵路工頭,不得謂之官職。鐵道與迎賓館事業之大小雖不同,而法理上事實上初無差異,則於行政官廳有何妨礙乎?若謂政府委任一包工之人,仍須得議院同意,然則前清委任堅利遜,亦曾交資政院通過耶?以此為反對理由,抑何可笑!即以一報館論,欲建房屋,即可由經理覓一包工之人,而以全權委之,不能謂建屋覓工,仍須得股東同意也。
至於必用「全權」二字,亦有理由。鄙人計畫,擬修築二十萬里鐵路,需款六十萬萬元。以中國現在財力,必不能舉此,勢必要利用外資,此人人所知也。然欲招外債而無政府特別之委任,則我全國四萬萬人,皆可以鐵路名義招集外債矣。其誰信之者?故此項委任,又稍與尋常委任工頭包辦工程不同。因既委任包工,必先有資本放出,包工者始能着手。但今委任鄙人辦理鐵路,並無一文交來,其資本仍須由鄙人設法籌借。既欲鄙人擔任籌借資本,則必須交給鄙人以一種特別證據,鄙人始能持此與外人交涉。外人見我有政府全權委任,始不疑我,而資本始能募集也。
且鄙人現所受任之全權,亦有範圍,須按照參議院將來議決之借債辦法;並非一名全權,即可不守國家法律。蓋現在我政府實無款修築鐵路,不得已而借外債。然若以政府之名義借債,動輒牽起國際交涉。如開平煤礦之事,前清以政府資格,派人至英國與英商起訴,其喪失國家體面莫此為甚!今鄙人既受全權委任,即可以私人資格,組織公司,而以公司營業性質,與外國資本家直接交涉借債。此則脫離政治上國際上種種之關係,一切交涉,皆以私人資格,與外國資本家磋商;惟對我政府負責任,對外國資本家負責任,不對外國政府負責任,我政府亦不對外國政府負責任。此種辦法,自信最為穩當,即有轇葛,亦不致惹起國際交涉,諸君其知之乎?
又或有不明批給外人包修鐵路之真相,以為國家吃虧太甚,或至喪失主權,此亦屬過慮。鄙人擬於十年內修築全國二十萬里鐵路,若得國民全體贊成,深信不待十年,可以完全告竣。若國民處處反對,不但十年,即五十年,亦不能修成。鄙人曾與外人商量組織公司,批修鐵路事,外人亦多贊成,將來可望有成。鄙人批修之計畫,原定修成二十萬里鐵路,俟四十年後,由國家收回。或謂四十年後,國家若無此六十萬萬之巨款,不能收贖,則將奈何?殊不知此路收回,並不要錢,四十年後,國家不用一文,即得二十萬里鐵路。四十年內,不論賺錢賠錢,概與國家無干;四十年後,國家不出一文,即得價值六十萬萬之鐵路。以四十年平均計之,國家每年已得一萬五千萬,不但不用錢贖,且已獲利。
若謂鐵路事業,獲利甚大,即如京張鐵路,五年即可歸本。若全國鐵路,皆批給外人辦理,則四十年內應得之利,皆為外人所賺,不吃虧太大乎?此又不然者。我等若不先行存此貪心,儘可由他賺去。因倘使此路不能修成,即千萬年我亦無利可賺。今讓他先賺四十年,以後完全歸我所有,合計尚是便宜。況鄙人另有一條件,各路初修之時,或即與外人先訂合同,俟二十年後,可由我備價收贖,故凡可以獲大利者,我即可以贖回,不獲利者,即由他們辦去,在我亦不吃虧。即如將來,由上海修至伊犂八千里一條鐵路,必能獲利,俟二十年後,我即可按照該路股票之市價收回。如原價一萬萬,我即出到二萬萬亦不吃虧。
總之批修辦法,較之借債修路,利益甚大。如滬寗鐵路,乃借債所修,然第一年賠二百八十萬,第二年仍賠二百五十萬。凡賠錢在我,賺錢在人,即收回之時,仍須照出原價五千萬,其吃虧為如何!至於喪失主權,更可無慮。現今政府提交參議院三項條件:(一)借款修路:如京漢、京奉、滬寗等路辦法與外人訂立借款合同。(二)招股修路:按照華洋合辦公司辦理,其主權仍屬中國。(三)批給外人承辦:凡有資本者,皆准包修一路,四十年後,收歸國有。關於(一)(二)兩項,自辦有危險之擔負。但若實在不獲利之鐵路──如西藏鐵路──在我不為不緊要;然若批給外人,外人亦必不肯包辦。故此項鐵路,惟有借債自修,或招股合辦。惟批辦一項,今人多不明此中道理,以為路權一亡,主權隨之,此殆不知外國之成例。外國修路,以批辦為最妥。批辦之合同,不牽及主權,與我何害?現在法國,其資本總較我國充足萬倍;然法國之鐵路,尚多批給英人承辦,意大利亦然。至若西班牙、秘魯等國,皆將全國鐵路,一律批給外人包辦,亦未聞喪失主權。蓋此事純以私人資格辦理交涉,與國際上初無絲毫關係也。
此就資本與利益言之也。又以人材論,亦不能不批給外人包辦。中國此時所最可慮者,厥為人材缺乏。合計全國現有之鐵路人材,其實在可用者,不過百餘人;而經理之材,尤為難得,即外國亦不多有。如美國之鐵路公司,僱一主任總經理人,其歲俸往往在百萬元以上,高出於大總統十倍。在中國今日欲求此人材,顧可得乎?若無此人,則又必至有折閱之患。借債修路,我雖折閱,仍必歲還利息,其虧損不更多乎?故不若批給外人承辦,既無還利折閱之患,又得借用其人材。訂立合同,約定四十年後,不論贏虧,仍歸中國所有。則我不費一文,不負危險,其利益蓋至大也。
以上所述,係不明此事真理,而加以反對者。至於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之報紙,其持論更為可笑。鄙人今日限於時間,不能詳辯,請撮其最有力之三要點而批駁之。
第一、該報謂比來臨時政府大小借款,均未成立,鄙人在上海擬辦銀行,借款不過一千萬,尚須將官產抵押,今欲借款修路,恐目的難達。不知此事之原因,乃因六國銀行團要挾太甚,條件太苛,故借款久不成立。鄙人是時在上海與外國各資本家商議,擬圖抵制,皆謂此事非辦一中西合股之銀行不可,由華洋各出資本一千萬。如此銀行組成,即可將此項債票寄往各國發賣,擔任六萬萬之借款。因該行有華股在內,鄙人當時即電商政府,問是否可以籌畫一千萬現款以辦理此事。當時政府不名一錢,安能籌此鉅款。後又與外國資本家商議,由我國先出二百五十萬。因上海有一項官產,可以抵充此數,故有此議。此純為抵制六國銀行團(註二),使見我有此抵制,或能改善其條件,以促成大借款也。現大借款已有轉圜之望,鄙人亦未再議此事。鄙人以為今日之借款問題,亦猶之二十年前之革命。當鄙人主張革命之時,國人皆謂為無理取鬧,萬無成功之望,然今日已達到目的。此事總比革命較易,將來自有美滿結果之一日也。
第二、該報因鄙人主張民辦國有,乃以美人億黎博士所著之經濟學為根據,以相詰難。不知億氏乃主張資本家壟斷,而鄙人則主張民生主義者;以億氏與鄙人相提並論,未免冤人太甚。且億氏著書,乃在二十年前,彼謂美國之鐵路已太多,應從此停止修築。但何以當億氏時,美國尚只有四十萬英里鐵路,而今乃反增至八十萬英里乎?是該博士之言,久已不適用矣。考求外國之政治者,不可徒讀外國之古書,尤不可徒震於外國博士之名,遂謂其說無以難之也。
第三、該報更有一種最離奇之議論,謂中國版圖東西三千里,南北二千里,何能築二十萬里之鐵路等語。不知法國之領土,長僅三百英里,寬僅二百英里;而鐵路之長,乃至七十萬里,此又何說?蓋土地縱橫之里數,純以直線計算之;而鐵路之在國內,則回環屈曲,各隨其勢,其道里豈能與國境方里相合。
由此觀之,該報反對之說,毫無價值,諸君當可瞭然矣。且鄙人所主張鐵路民辦國有,確有最好之辦法與先例。日本之東京鐵路,即是民辦二十年後,乃由國家收回。若由國家自辦鐵路,試問究竟能賺錢否?此無論中國之京漢、滬杭已有成例,即如法如英如美亦莫不皆然。蓋凡百事業,公辦不如私辦之省時省費。私人之經營,往往並日兼程,暑之不足,繼之以夜。官之經營,則往往刻時計日:六時辦事,至七時則以為勞;一日可完,分作兩日,而猶不足。吾敢斷定,借款六十萬萬(註三),必先消耗三十萬萬(註四)。故往往一種事業,有官辦之十年不成,私辦之五年可就者。若批給外人承辦,彼必不肯遷延時日,任意消耗,此可斷言者。故鄙人主張借款修路,更主張批給外人包辦。惟私人經營之事業,每易流於壟斷之弊,是以鄙人又主張民生主義,四十年後,收歸國有。
(註一) 據「中宣新編」。
(註二) 原文為「銀團」,今據「會本」增「行」字。
(註三) 據「會本」增一「萬」字。
(註四) 據「會本」增一「萬」字。
國父全集
第三冊
078-082
日,猶處於專制政體之下,以四萬萬人受制於一人,以四大族屈服於一族。較之今日共和政體,人人自由,五族平等,其尊貴卑賤相去何如!蓋專制國以君主為主體,人民皆其奴隸,共和國以人民為主體,政府為之公僕,無貴族平民之階級,無主國藩屬之制度。此五族共和之所以可貴,而孟子「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之言為不誣也。但共和國家,既以人民為主體,則國家為人人共有之國家;既為人人共有之國家,則國家之權利,人人當共享,而國家之義務,人人亦當共擔。界無分乎軍學農工商,族無分乎漢滿蒙回藏,皆得享共和之權利,亦當盡共和之義務。
(註一) 據「中華民報」(民國元年九月十七日)。原文無標題,摘自「中山之關外遊――張家口之盛會」。
聯絡全國回教發其愛國思想(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中旬在北京回教俱樂部歡迎會演講大意今日之中華民國,乃五族同胞合力造成。國家政體既經改良,不惟五族平等,即宗教亦均平等。當初地球上最有力量者為回教,崇信回教之國亦不少。現宜以宗教感情,聯絡全國回教中人,發其愛國思想,擴充回教勢力,恢復回教狀態。
(註一) 據「中華民報」(民國元年九月十八日)。原文無標題,摘自「回教俱樂部開會歡迎孫黃陳諸君」。
修築全國鐵路乃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北京迎賓館報界招待會演講鄙人今日邀請諸君,仍係為討論鐵路問題。因近見有一二報紙對於鄙人主張修築全國鐵路事,尚有誤會,時發反對之論。此等反對論調,可分為二派:一派係未明此事真理;一派係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因不明白而批評討論,鄙人極為歡迎;若故意反對,立於極端反對地位,以推翻此事為目的,則鄙人期期以為不可。要知此次鄙人主張修築全國鐵路,實關係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若推翻此事,即無異推翻民國立國之根本,故鄙人不得不再將此事為諸君分析詳言之。
屬於第一派之報紙,謂鄙人主張民辦鐵路,而由政府委任,且大總統命令中有「全權」二字,在法理上事實上俱有
國父全集七八
不合。在法律上,對於國內之職官,無此委任。在政治上,則不免侵越各國務員行政官廳之權限。此說大謬,且最為無聊。蓋國家委任命令,有職務之委任,有事務之委任。職務委任者,即委任各職官之謂;事務委任者,即以一事一物,特別委任之謂。今鄙人所受委任,乃事務委任也。國民既承認國家應修築鐵路,即不能反對大總統發此命令,更不能反對鄙人接受此命令。
且鄙人包辦此事,不過一工頭資格,並非職官。今試設小譬以喻諸君,例如此迎賓館,乃美國工頭堅利遜所包工修造,然堅利遜在我國土地上,本無建造房屋之權,所以得建造此迎賓館者,以有前清政府之委任耳。鄙人今日受此全權委任,計畫鐵路,以迎賓館之堅利遜例之,直可謂中國之鐵路工頭,不得謂之官職。鐵道與迎賓館事業之大小雖不同,而法理上事實上初無差異,則於行政官廳有何妨礙乎?若謂政府委任一包工之人,仍須得議院同意,然則前清委任堅利遜,亦曾交資政院通過耶?以此為反對理由,抑何可笑!即以一報館論,欲建房屋,即可由經理覓一包工之人,而以全權委之,不能謂建屋覓工,仍須得股東同意也。
至於必用「全權」二字,亦有理由。鄙人計畫,擬修築二十萬里鐵路,需款六十萬萬元。以中國現在財力,必不能舉此,勢必要利用外資,此人人所知也。然欲招外債而無政府特別之委任,則我全國四萬萬人,皆可以鐵路名義招集外債矣。其誰信之者?故此項委任,又稍與尋常委任工頭包辦工程不同。因既委任包工,必先有資本放出,包工者始能着手。但今委任鄙人辦理鐵路,並無一文交來,其資本仍須由鄙人設法籌借。既欲鄙人擔任籌借資本,則必須交給鄙人以一種特別證據,鄙人始能持此與外人交涉。外人見我有政府全權委任,始不疑我,而資本始能募集也。
且鄙人現所受任之全權,亦有範圍,須按照參議院將來議決之借債辦法;並非一名全權,即可不守國家法律。蓋現在我政府實無款修築鐵路,不得已而借外債。然若以政府之名義借債,動輒牽起國際交涉。如開平煤礦之事,前清以政府資格,派人至英國與英商起訴,其喪失國家體面莫此為甚!今鄙人既受全權委任,即可以私人資格,組織公司,而以公司營業性質,與外國資本家直接交涉借債。此則脫離政治上國際上種種之關係,一切交涉,皆以私人資格,與外國資本家磋商;惟對我政府負責任,對外國資本家負責任,不對外國政府負責任,我政府亦不對外國政府負責任。此種辦法
演講民國元年九月七九
,自信最為穩當,即有轇葛,亦不致惹起國際交涉,諸君其知之乎?
又或有不明批給外人包修鐵路之真相,以為國家吃虧太甚,或至喪失主權,此亦屬過慮。鄙人擬於十年內修築全國二十萬里鐵路,若得國民全體贊成,深信不待十年,可以完全告竣。若國民處處反對,不但十年,即五十年,亦不能修成。鄙人曾與外人商量組織公司,批修鐵路事,外人亦多贊成,將來可望有成。鄙人批修之計畫,原定修成二十萬里鐵路,俟四十年後,由國家收回。或謂四十年後,國家若無此六十萬萬之巨款,不能收贖,則將奈何?殊不知此路收回,並不要錢,四十年後,國家不用一文,即得二十萬里鐵路。四十年內,不論賺錢賠錢,概與國家無干;四十年後,國家不出一文,即得價值六十萬萬之鐵路。以四十年平均計之,國家每年已得一萬五千萬,不但不用錢贖,且已獲利。
若謂鐵路事業,獲利甚大,即如京張鐵路,五年即可歸本。若全國鐵路,皆批給外人辦理,則四十年內應得之利,皆為外人所賺,不吃虧太大乎?此又不然者。我等若不先行存此貪心,儘可由他賺去。因倘使此路不能修成,即千萬年我亦無利可賺。今讓他先賺四十年,以後完全歸我所有,合計尚是便宜。況鄙人另有一條件,各路初修之時,或即與外人先訂合同,俟二十年後,可由我備價收贖,故凡可以獲大利者,我即可以贖回,不獲利者,即由他們辦去,在我亦不吃虧。即如將來,由上海修至伊犂八千里一條鐵路,必能獲利,俟二十年後,我即可按照該路股票之市價收回。如原價一萬萬,我即出到二萬萬亦不吃虧。
總之批修辦法,較之借債修路,利益甚大。如滬寗鐵路,乃借債所修,然第一年賠二百八十萬,第二年仍賠二百五十萬。凡賠錢在我,賺錢在人,即收回之時,仍須照出原價五千萬,其吃虧為如何!
至於喪失主權,更可無慮。現今政府提交參議院三項條件:(一)借款修路:如京漢、京奉、滬寗等路辦法與外人訂立借款合同。(二)招股修路:按照華洋合辦公司辦理,其主權仍屬中國。(三)批給外人承辦:凡有資本者,皆准包修一路,四十年後,收歸國有。關於(一)(二)兩項,自辦有危險之擔負。但若實在不獲利之鐵路──如西藏鐵路──在我不為不緊要;然若批給外人,外人亦必不肯包辦。故此項鐵路,惟有借債自修,或招股合辦。惟批辦一項,今人多不明此中道理,以為路權一亡,主權隨之,此殆不知外國之成例。外國修路,以批辦為最妥。批辦之合同,不牽及
國父全集八○
主權,與我何害?現在法國,其資本總較我國充足萬倍;然法國之鐵路,尚多批給英人承辦,意大利亦然。至若西班牙、秘魯等國,皆將全國鐵路,一律批給外人包辦,亦未聞喪失主權。蓋此事純以私人資格辦理交涉,與國際上初無絲毫關係也。
此就資本與利益言之也。又以人材論,亦不能不批給外人包辦。中國此時所最可慮者,厥為人材缺乏。合計全國現有之鐵路人材,其實在可用者,不過百餘人;而經理之材,尤為難得,即外國亦不多有。如美國之鐵路公司,僱一主任總經理人,其歲俸往往在百萬元以上,高出於大總統十倍。在中國今日欲求此人材,顧可得乎?若無此人,則又必至有折閱之患。借債修路,我雖折閱,仍必歲還利息,其虧損不更多乎?故不若批給外人承辦,既無還利折閱之患,又得借用其人材。訂立合同,約定四十年後,不論贏虧,仍歸中國所有。則我不費一文,不負危險,其利益蓋至大也。
以上所述,係不明此事真理,而加以反對者。至於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之報紙,其持論更為可笑。鄙人今日限於時間,不能詳辯,請撮其最有力之三要點而批駁之。
第一、該報謂比來臨時政府大小借款,均未成立,鄙人在上海擬辦銀行,借款不過一千萬,尚須將官產抵押,今欲借款修路,恐目的難達。不知此事之原因,乃因六國銀行團要挾太甚,條件太苛,故借款久不成立。鄙人是時在上海與外國各資本家商議,擬圖抵制,皆謂此事非辦一中西合股之銀行不可,由華洋各出資本一千萬。如此銀行組成,即可將此項債票寄往各國發賣,擔任六萬萬之借款。因該行有華股在內,鄙人當時即電商政府,問是否可以籌畫一千萬現款以辦理此事。當時政府不名一錢,安能籌此鉅款。後又與外國資本家商議,由我國先出二百五十萬。因上海有一項官產,可以抵充此數,故有此議。此純為抵制六國銀行團(註二),使見我有此抵制,或能改善其條件,以促成大借款也。現大借款已有轉圜之望,鄙人亦未再議此事。鄙人以為今日之借款問題,亦猶之二十年前之革命。當鄙人主張革命之時,國人皆謂為無理取鬧,萬無成功之望,然今日已達到目的。此事總比革命較易,將來自有美滿結果之一日也。
第二、該報因鄙人主張民辦國有,乃以美人億黎博士所著之經濟學為根據,以相詰難。不知億氏乃主張資本家壟斷,而鄙人則主張民生主義者;以億氏與鄙人相提並論,未免冤人太甚。且億氏著書,乃在二十年前,彼謂美國之鐵路已
演講民國元年九月八一
太多,應從此停止修築。但何以當億氏時,美國尚只有四十萬英里鐵路,而今乃反增至八十萬英里乎?是該博士之言,久已不適用矣。考求外國之政治者,不可徒讀外國之古書,尤不可徒震於外國博士之名,遂謂其說無以難之也。
第三、該報更有一種最離奇之議論,謂中國版圖東西三千里,南北二千里,何能築二十萬里之鐵路等語。不知法國之領土,長僅三百英里,寬僅二百英里;而鐵路之長,乃至七十萬里,此又何說?蓋土地縱橫之里數,純以直線計算之;而鐵路之在國內,則回環屈曲,各隨其勢,其道里豈能與國境方里相合。
由此觀之,該報反對之說,毫無價值,諸君當可瞭然矣。且鄙人所主張鐵路民辦國有,確有最好之辦法與先例。日本之東京鐵路,即是民辦二十年後,乃由國家收回。若由國家自辦鐵路,試問究竟能賺錢否?此無論中國之京漢、滬杭已有成例,即如法如英如美亦莫不皆然。蓋凡百事業,公辦不如私辦之省時省費。私人之經營,往往並日兼程,暑之不足,繼之以夜。官之經營,則往往刻時計日:六時辦事,至七時則以為勞;一日可完,分作兩日,而猶不足。吾敢斷定,借款六十萬萬(註三),必先消耗三十萬萬(註四)。故往往一種事業,有官辦之十年不成,私辦之五年可就者。若批給外人承辦,彼必不肯遷延時日,任意消耗,此可斷言者。故鄙人主張借款修路,更主張批給外人包辦。惟私人經營之事業,每易流於壟斷之弊,是以鄙人又主張民生主義,四十年後,收歸國有。
(註一) 據「中宣新編」。
(註二) 原文為「銀團」,今據「會本」增「行」字。
(註三) 據「會本」增一「萬」字。
(註四) 據「會本」增一「萬」字。
附錄:鐵路為我國存亡大問題(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北京迎賓館報界招待會演講之另一記錄今日約請諸君,仍係為討論鐵路問題。因近日見有一二種報紙,對於鄙人主持修築全國鐵路,多有誤會,發生反對之議。其派別有兩種:一派實係未明白此事之真理;一派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若因不明白而批評討論,鄙人極
國父全集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