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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請鑒核施行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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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請鑒核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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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請鑒核施行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19

西元日期

1925/02/19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請鑒核施行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呈悉。准如所議施行。已令派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一號。

相關人名
古應芬胡漢胡漢民黃子聰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04

檢索詞出現頁次

發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八號。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
數目請鑒核施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准如所議施行。已令派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一號。

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
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令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廣州商號黃祥華店東黃伯臣呈稱:「竊民父黃奕楠被滇軍獨立旅部楊旅長拘留,旋奉滇軍總部令行提釋。該旅長奉令後,知計不得逞,復繕備字據洋洋千言,迫令民父簽名據內。民父驚惶過度,年老心忙,急圖脫身,所簽字據內幕若何至今懵然。該旅部架禍有心,仍恃得有迫簽字據,猶復派兵駐店,未允罷休。幸蒙楊總司令洞察隱衷,立飭撤退駐兵,復回營業。仰見愛護人民,保全商務,五中感激,莫可言宣。無如是非已白,疑案未消,究竟當日旅部勒簽字據用意奚若,至今思之不寒而慄。若不迅予吊消,後患堪虞。況民店黃祥華在市開業數十餘年,商場貿易早著信用,疑案所關,影響極大。用特具呈,呈請帥座令行滇軍總司令准予銷案,並出示發貼民店,以安商業而定人心,無任感激待命之至」等情。據此,查此案該總司令辦理本甚得宜。惟該商以字據未銷,慮成後患
國父全集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