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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黎元洪等反對設置元老院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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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黎元洪等反對設置元老院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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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黎元洪等反對設置元老院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5/11/20

西元日期

1916/11/20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致黎元洪等反對設置元老院電(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大總統鈞鑒,國務院、參議院、眾議院鑒:頃閱報載國老院條例,總統崇賢報功之意,至可感佩。然國老院之設置,根本上不敢贊成,因人設官,必有流弊。查歐美共和國有元老院,實與今之參議院相當,美國上院委員會即可參與行政。我國已有兩院,無取架屋叠床。日本之樞密院,立於上院以外,專備諮詢,而元老又參贊國政,似為此制所本。顧彼為大權之結果,以大權集於天皇,維新之際,未有議會,未有責任內閣,則以此備天皇之諮詢。至立憲以後,天皇猶有大權,因仍需樞密院,而元老亦因襲以有重權。顧今日以元老與內閣、國會交相嫉視,而施政亦大受阻碍,此已可為鑒戒。況民國國體與彼懸殊,已有議會決定大綱,而責任內閣為之執行。諮詢機關本屬長物,流弊所至,則多一機關即多一衝突之原,異日或轉因意見紛歧,大政為之受障。且日本近日已因元老問題,屢起政變,徒以政治已有常軌,不致危及國本。若在今日中國國基未定,民情未固,一有不幸,衝突之結果,有如日本反對元老之風潮,則釀成革命亦不可知。益少損多,竊謂不可。事猶及止,敢布胸臆。伏乞裁鑒。孫文叩。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孫中山先生議罷國老院官制電」。

相關人名
黎元洪
相關地名
中國日本北京
相關專有名詞
元老院參議院眾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459

檢索詞出現頁次

致黎元洪等反對設置元老院電(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大總統鈞鑒,國務院、參議院、眾議院鑒:頃閱報載國老院條例,總統崇賢報功之意,至可感佩。然國老院之設置,根本上不敢贊成,因人設官,必有流弊。查歐美共和國有元老院,實與今之參議院相當,美國上院委員會即可參與行政。我國已有兩院,無取架屋叠床。日本之樞密院,立於上院以外,專備諮詢,而元老又參贊國政,似為此制所本。顧彼為大權之結果,以大權集於天皇,維新之際,未有議會,未有責任內閣,則以此備天皇之諮詢。至立憲以後,天皇猶有大權,因仍需樞密院,而元老亦因襲以有重權。顧今日以元老與內閣、國會交相嫉視,而施政亦大受阻碍,此已可為鑒戒。況民國國體與彼懸殊,已有議會決定大綱,而責任內閣為之執行。諮詢機關本屬長物,流弊所至,則多一機關即多一衝突之原,異日或轉因意見紛歧,大政為之受障。且日本近日已因元老問題,屢起政變,徒以政治已有常軌,不致危及國本。若在今日中國國基未定,民情未固,一有不幸,衝突之結果,有如日本反對元老之風潮,則釀成革命亦不可知。益少損多,竊謂不可。事猶及止,敢布胸臆。伏乞裁鑒。孫文叩。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孫中山先生議罷國老院官制電」。

與唐紹儀致各總長各議員請國葬陳其美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先生執事:自黃君克強云逝,遐邇悼痛,而諸執事又追維前烈,以為崇德報功,必宜優以殊禮,以為國民矜式。於是有主持國葬暨撫恤遺族、廟祀立傳諸議,所以揄揭媺烈、樹之楷模者,義至閎厚。顧文等(註二)猶有私義,欲以奉陳左右者:黃君勳績爛然,固國人所共欽;然亦有平生事功艱苦卓絕、百折不撓、卒以身殉、死義甚烈如陳君英士者,尤冀諸執事有以表章之也。溯陳君之生平,光復以前奔走革命,垂十餘載,其間慷慨持義,聯綴豪俊,秘密勇進,數瀕危殆,凡舊同志類能稱述。辛亥之秋,鄂師既舉,各省尚多遲回觀望,陳君冒諸險難,卒剏義於滬上,爾時大江震動,紛紛反正者,滬軍控制咽喉,有以促之也。其後金陵負固,各省義師雲集環攻,而饟械所資,率取給於滬軍,陳君措應裕如,
函電(上)民國五年十一月四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