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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蔣中正校長着發給航空局槍彈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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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蔣中正校長着發給航空局槍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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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蔣中正校長着發給航空局槍彈電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0/15

西元日期

1924/10/15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致蔣中正校長着發給航空局槍彈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火急。黃埔蔣校長鑒:□密。着發給航空局駁variant-characters-w058.gif槍五拾枝,子彈各貳百發。此令。孫文、刪午。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66)。

相關人名
蔣中正
相關地名
黃埔
相關專有名詞
航空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4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無限火急。提前交轉廣州胡留守鑒:總密。并譯轉楊、許、劉、范、李、廖諸兄(註二)。今日情況如何?收繳商團槍枝刻不容緩,務於二十四點鐘內辦理完竣,以免後患,否則東江逆敵反攻,必至前後受敵,望諸兄負責速行,不可一誤再誤。盼復。孫文、鹽酉、印。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四號下午九時前到。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
(註二) 指楊希閔、許崇智、劉震寰、范石生、李福林、廖行超。

致蔣中正校長着發給航空局槍彈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火急。黃埔蔣校長鑒:□密。着發給航空局駁variant-characters-w058.gif槍五拾枝,子彈各貳百發。此令。孫文、刪午。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66)。

致葉恭綽請徐樹錚來韶襄助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葉譽虎:□密。浙局既完,又錚無事,即請來韶襄助。孫文、刪。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67)。

致胡漢民告商團事件善後處理事宜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萬急。廣州胡留守鑒:總密。商團繳械想已辦妥也。未入商團之商店,應嚴令即日開市,其已入商團者,應分別處罰,為首者沒收財產,附從者處以罰金,論情罪輕重,由數百至萬元,作北伐軍費,宜及此時,迅速辦理,免致日久生怠。孫文、咸戌、印。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午后七時三刻到。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五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