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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妥為辦理維瑞商船鎗擊滇軍士兵事件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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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妥為辦理維瑞商船鎗擊滇軍士兵事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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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妥為辦理維瑞商船鎗擊滇軍士兵事件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21

西元日期

1925/02/21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飭妥為辦理維瑞商船鎗擊滇軍士兵事件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令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為令飭事:據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呈稱:「案據職軍兵站部長張鑑藻呈稱:『本月十五日午後八時呈准令派警衛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長楊烈,率武裝士兵解運軍需物品運赴前方,詎料船到河邊,有維瑞商船見本部兵士攜帶武器,誤認為來封彼船,突開鎗轟擊,擊斃我軍士張漢賢、陳太平、余漢卿等三名,除張漢賢外,餘二名屍身均沉入水中。又傷兵士魏正家、李雄、黃雲、田中和等四名,勢極沉重,恐亦不起;並搶去快槍四支,排長李家寶危迫跳入水中,賴電船救護未死。據跑回兵士來報,當即派隊援救,並請公安局隊伍協緝.詎隊伍未到,而該商船自知理屈,畏罪遠颺,擬請通令嚴緝,並賞卹傷亡兵士,以懲兇暴而雪冤抑』等情前來。復據警衛大隊長李柱呈同前情。當即一面派隊繞道截緝,一面派職部副官長龔義方到肇事地點切實調查,據覆無異,並稱該船暗藏武器甚多,居心叵測,怙有洋人護符,以為人莫予毒,藐國法如弁髦,視人命如草芥,實屬兇頑樂禍,膽大妄為,亟應嚴行懲究,以伸國法等情。據此,除通令暨咨行協緝外,理合呈請鈞座俯賜令行各軍,將該維瑞船主通緝究辦,以張國法而伸冤抑,並飭外交部向沙面領事團交涉,禁止洋商不得庇護我國此等逞兇奸商,以免軍民互鬥,滋生事端,深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候令外交部妥為辦理外,合行令仰該部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一號。

相關人名
田中田中和伍朝樞余漢卿李柱李家寶李雄張漢張漢賢張鑑藻陳太平黃雲楊希閔楊烈魏正家龔義方
相關地名
公安太平沙面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外交部建國滇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06-507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呈覆奉令查核大理院長呂志伊呈請劃撥大
市街旗產抵充院費一案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呈悉。候令行大理院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三號。

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報槍決擄犯高秩可白雲鵬請
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呈悉。准予備案。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五號。

核覆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呈請通緝維瑞船主並飭外交部向領事團交
涉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呈悉。候令外交部妥為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九號。

飭妥為辦理維瑞商船鎗擊滇軍士兵事件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國父全集 五○六

令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為令飭事:據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呈稱:「案據職軍兵站部長張鑑藻呈稱:『本月十五日午後八時呈准令派警衛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長楊烈,率武裝士兵解運軍需物品運赴前方,詎料船到河邊,有維瑞商船見本部兵士攜帶武器,誤認為來封彼船,突開鎗轟擊,擊斃我軍士張漢賢、陳太平、余漢卿等三名,除張漢賢外,餘二名屍身均沉入水中。又傷兵士魏正家、李雄、黃雲、田中和等四名,勢極沉重,恐亦不起;並搶去快槍四支,排長李家寶危迫跳入水中,賴電船救護未死。據跑回兵士來報,當即派隊援救,並請公安局隊伍協緝.詎隊伍未到,而該商船自知理屈,畏罪遠颺,擬請通令嚴緝,並賞卹傷亡兵士,以懲兇暴而雪冤抑』等情前來。復據警衛大隊長李柱呈同前情。
當即一面派隊繞道截緝,一面派職部副官長龔義方到肇事地點切實調查,據覆無異,並稱該船暗藏武器甚多,居心叵測,怙有洋人護符,以為人莫予毒,藐國法如弁髦,視人命如草芥,實屬兇頑樂禍,膽大妄為,亟應嚴行懲究,以伸國法等情。據此,除通令暨咨行協緝外,理合呈請鈞座俯賜令行各軍,將該維瑞船主通緝究辦,以張國法而伸冤抑,並飭外交部向沙面領事團交涉,禁止洋商不得庇護我國此等逞兇奸商,以免軍民互鬥,滋生事端,深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候令外交部妥為辦理外,合行令仰該部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一號。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迅令湘軍總司令轉飭湘軍講武堂遵照
先將番禺學宮西邊鄉賢祠等處讓還該校修整以維教育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呈悉。候令行湘軍總司令轉飭尅日遷讓,以備該校修整宿舍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六二號。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二月 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