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見之表示
政見之表示
演講
001/10/12
19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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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之表示(註一)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在上海報界公會歡迎會演講(一)悲觀之心理為民國最危險之事革命成功,全仗報界鼓吹之力。今民國成立,尤賴報界有言責諸君,示政府以建設之方針,促國民一致之進行,而建設始可收美滿之效果。故當革命時代,報界鼓吹不可少,當建設時代,報界鼓吹更不可少,是以今日有言責諸君所荷之責任甚重。惟以僕觀察社會之心理,多不免抱一種悲觀,於報界尤甚。此悲觀之由來,則因恐怖而起,以為民國今日外患之日逼,財政之艱困,各省秩序之不恢復,在在陷民國於極危險地位,覺大禍之將至,瓜分之不免。此悲觀心理,遂釀成全國悲慘之氣象。簡單言之,即病在一怕字。余以為人人心理中,這一怕字,當先除去,然後才可有為。蓋事事存一怕字觀念,則無事能行,而建設之業,必永無進步。故吾以為外患之日逼,財政之艱困,皆不足危險,惟此人心中之悲觀,最為危險。若人心中之悲觀不去,則即無外患等等之危險,而民國亦必不免於滅亡。然欲全國人人心中無極端悲觀之心理,首望我報界諸君先袪此足以致亡之悲觀,然後始足及於全國之人心。今余有一不足存悲觀心理之論據,即以革命發難,民國成立一事,即足為最強之佐證。
革命起義之時,人人心中有勇猛進取之精神,而無一絲怕念存於其間,故成功得若是之迅且速也。當革命未起之時,人人心中俱抱一極大之悲觀,以為一革命,則外人必起而干涉,乘機瓜分,故雖明知滿洲政府之腐敗,不革命必不足鞏固國基,而謀自存,然以怕故,而不敢為也。幸有少數不怕者倡始,而多數怕者始恍然知不足懼,大功遂得於數日之間告成,而民國亦縱安然成立。設當時無一人能打破其心中怕之一念,則謂今日仍受制於滿清專制政府之下,亦可也。故可知怕字最不足成事,欲謀進行,非去怕不可。蓋最危險時期,無過於革命軍起義、南京政府未成立之時。今民國已完全成立,危險之量,已較曩昔銳減。吾人當革命時,有一副勇猛進取之精神,不畏不懼之氣概,何至於革命底成,民國草創之後,反致銷滅此種精神氣慨之理?故可必其不然。余深望報界諸君,將悲觀之心理打除,生出一極大之希望,造成一進取之樂觀,喚起國民勇猛真誠之志氣,則于民國建設前途,實有莫大之利。而使全國俱煥發一種新氣象,厥惟報界諸君是賴!(二)建設大業以交通為重要夫人人心既無無謂之恐慌,則建設各事,庶可依次進行。而建設之大計,當遠測於十百年後,始能立國基於永久。建設最要之一件,則為交通。以今日之國勢,交通最要者,則為鐵路。無交通,則國家無靈活運動之機械,則建設之事,千端萬緒,皆不克舉。故國家之有交通,如人之有手足四肢,人有手足始可以行動,始可以作事;國家有交通,始可以收政治運用敏活之效。否則國家有廣大之土地,豐富之物產,高尚思想之人民,而無交通以貫輸之,聯絡之,則亦有等於無。譬之人而無手足,不能行動,不能發揮,即有聰明才力,亦歸無用。是以人而無手足,是為廢人;國而無交通,是為廢國。余現以全力籌畫鐵道,即為國家謀自存之策,然一言借款築路,則反對羣起,蓋非自今日始矣。
人之反對借款築路者,未必全有理由。而占反對地位者,四萬萬人中幾有三萬萬五千萬人。而大原因,則以未能明瞭其中利害關係之故。大率以築鐵路,則有礙於風水,或不利於小工。然其所憑據不堅,苟與之詳言鐵路種種之利益,即可(註二)恍然飲悟,而三萬萬五千萬人之反對者,不難盡為贊成。惟於明白事理,知鐵路於國有益之人,而亦反對,則其反對為有理由,於此欲使之曉然於利害之真際,頗不易能。然須知國家以交通便利而強者,隨在可證。世界最小之國家,其幅圓祇及中國一府之大,而強盛愈於吾者,蓋以彼有交通機關,而吾無交通機關。故吾人今日亦知鐵路之有益矣。知其益而不敢行者,則中於恐慌之心理。以為中國今日果興築鐵路,必借外國資本,外國必乘以侵略中國,瓜分中國,此實大誤。余謂民國苟不興築鐵路,便利交通,雖有五百萬之強兵,數百噸(註三)鬥艦,亦不能立國於此三四十年之內。蓋有鐵路,則尚足以圖存。而其關於國之危亡者,則純繫於兵力強弱問題,初不能與興築鐵路並為一談,而謂鐵路之不宜築也。外人果欲瓜分中國,則雖無鐵路亦可為;外人果欲保全中國,則雖有鐵路亦何害。且使中國于今後不興築鐵路,而第擴張武備,民智不啟,實業不興,政治不能收敏活之效用,國家精神不備,亦決難以長久而不敝,一有不幸,亦終歸於覆亡之運耳。如中國昔日,亦曾有海軍,且有強有力之大戰鬥艦,過於日本,而甲午日本海一役,乃致敗挫,自此而後,益復不振。則可知國家祇有強兵利艦,亦不足恃。
余主張築二十萬里鐵路,為民國立國永久之計畫。而築鐵路以利用外貲為宜。蓋瓜分之說,列國倡之有年,而未遽實行者,則以各國在中國利益,不忍破棄於一旦之故。今使彼輸入中國有六萬萬之大貲本,於興築鐵路之上,彼欲保此資本之安全,則有投鼠忌器之思,而不甘破壞平和,是乃斷然之事。反之,若全用本國資本築路,則一年籌一千萬,亦須六十年,始達六萬萬之數,而已精疲力盡。一切流通資本,悉歸之鐵路建築之上,金融機關必全停止;則鐵路告成之日,即為國家滅亡之時。且不待是,而各國羨吾以巨大之母財將築鐵路,必起而為攘奪之謀,分割之禍,必於此起,是即所謂慢藏誨盜也。蓋吾國若有武力,即外貲所築之路,遇緊急時,亦可據為己有。若無兵力,本國資本所築之路,遇緊急時,外人仍得佔據。此關於武力問題,不問其屬於本國資本及外國資本也。明乎此,則恐慌之念,亦可以釋然矣。(三)開放門戶政策利於保障主權利用外資,可以得外資之益,故余主張開放門戶,吸收外國資本,以築鐵路,開礦山。吾國今日,若以外資築鐵路,反對者尚少;若以外資開礦山,則舉國無一不持反對之議者,以為利權為外人所奪。細思之,尚不盡然。譬如外人以一千萬資本開掘一礦,則必以五百萬購買機器及其他器具,其體五百萬,必盡分配於工人,則是採礦之成敗未可知,而已散其半於中國之工人也。使其開掘虧本,彼必棄其機械而去。蓋運費甚巨,彼不願為,或只出於競賣。則吾人於斯時,或以數十萬金錢而得其值五百萬之機器。如是,則吾人承其後,成本既輕,收效自較易。若外人開礦,竟至獲利,然經種種消費,已復不資,而資本家所淨得之贏餘,為數未必過鉅。若每礦以一千萬資本為標準,則十礦即有一萬萬,而中國工人得占其五千萬之巨額。社會上有此五千萬之流動資本,金融機關必形活潑,直接有利於民,間接有利於國,此蓋較之借款為善者也。今人猶持昔日之閉關主義,實於時勢不合。
現世界各國通商,吾人正宜迎此潮流,行開放門戶政策,以振興工商業,如日本即採門戶開放主義者。或以為吾國貧弱,不能與日本同日語,則請以弱小於吾國者為例。如暹羅介於英、法兩大之間,而能保其獨立國之資格,即以行開放門戶政策故。而外人以得商業之經營,亦不過事侵略,此可見開放門戶,足以保障主權。前清以閉關為事,而上海租界及青島,我無主權,是皆外人強我開放,故有此結果。若濟南商場,由我自行開放,即有完全主權,此亦自行開放門戶無損主權之一證。亞洲有二完全獨立國,強於中國者為日本,弱於中國者為暹羅,而中國則為半獨立國,尚不得與完全獨立國之列也。蓋以中國現在尚未收回領事裁判權也。中國欲收回領事裁判權,若以實行開放門戶為交換條件,則庶幾得進于完全獨立國耳。(四)借款築路與批給外人築路利害之比較今欲築路,必用外貲。用外貲非全無害也。兩害相權,當取其輕。故吾人欲用外貲,當擇一利多害少之方法實行。以愚見則批給外人包辦,較之抵押借款為有利。然自余主張批給外人,而報紙反對者,以為此事喪權失利,而以抵押借款築路辦法為然。其實未明於茲二者利害之分量若何耳。余為外人言及批給辦法,外人多持反對之說,而無不樂從借款抵押之辦法,可見借款抵押之方法,外人所得之利多;批給包辦之方法,外人所得之利少也。不利於外人,必利於吾,何以吾人亦如外人之反對乎?今請就借外款自辦,與批給外人包辦二法,一比較其利害,以供諸君之研究。
中國昔日鐵路,多為借外款自辦者,如滬寧等路是也。借款自辦害處,在受種種虧損,如當借款交付時之回扣,包購種種材料,亦有回扣。而此借款,每年出五釐息。次則如鐵路虧耗,則全由政府擔任,至期滿,其借款全額,尚須清還,故外人視此為絕良之營業。而經手此事者,多為商業性質之洋行。彼於鐵路學一無所知,祇求得經手回扣及購料回扣及政府擔保為已足,而將來鐵路之盛衰,皆非所問也。鐵路修築事宜,委之於工程師,工程師之聘定,大率五年期限,或八年期限不等,彼第於職務期中,日作其所應為之事,而不負完全之責任。則欲工事之精良,消費之節省,蓋不可能之事也。如滬寧一路,其受害為最著矣。使余鐵路政策,而用借款自修方法,則二十萬里,須款六十萬萬,以最輕九五扣計算,當扣為五十七萬萬(註四);常年以五厘息計算,則每年三萬萬,十年則三十萬萬,四十年則一百二十萬萬,至期尚須償還原本六十萬萬。材料回扣,其數必鉅,歷年虧折,又不復資;則興築鐵路,不待十年,而中國已有破產之禍矣。故熟思審慮,惟有批給外人承辦一法,為害少而利多。較之借款自辦,可免五害:一無交款回扣之害,二無購料回扣之害,三無按年出息之害,四無虧耗津貼之害,五無至期償還原本之害。既免五害,且有二利焉:即工程堅固,築建合法是也。
鐵路批給外人包辦,大約四十年可以收回,時或逾之,然終未有出六十年外者。按中國富庶狀況,則四十年期限,即足抵外國六十年期限。此四十年之內,贏虧皆非我責,一俟期滿,吾人可不名一錢,得二十萬里鐵路。蓋鐵路於十年之內,大概不能獲利,且不免有虧賠焉,惟極遲至三十年後,亦必可以獲利也。至於批給外人合同,擬由鐵路公司出面協定簽字。由公司購定地皮,畫定路線,交外人修築。其合同中,尚須附帶條件:其一條件,此純為商業性質,不稍含政治意味;其二條件,公司有隨時監察之權;其三條件,中國可不俟期滿,得備價贖回。如是,可一一按必要情形,加入條件,則不致過於失利。若路之繁盛,或關於軍事重要者,得視國力之何如,付外人以代價,酌量收回,於吾人亦不算吃虧,此兩善之法也。總之,批辦一法,利多而害少;借款一法,利少而害多。兩兩相較,蓋可擇別矣。此願與諸君一研究而討論之者也。(五)圜法之改良至今日關於國家建設之數事,亦望報界有言責諸君,一致鼓吹,而其一,則為圜法。中國圜法之不善,不待智者而知。中國之幣制,實無可言,金融界之屢屢恐慌,亦多本此原因而起。若銀幣,非價格之不一,即流通之不普遍(註五)。銀幣有市價,因地有變遷,因時而亦有變遷。甚至一地而洋價各有不同,且或此省而不能通用於他省,民間遂受種種之虧蝕,而小民蒙其害矣。其次則無匯兌機關。如以銀一萬,由上海匯至北京,必經外國銀行之手,至北京收取此款,已不能如數。若由京滬間往返將此款匯兌至十數次,則此款即可耗蝕淨盡,此其受害為何如?外國銀行在中國獲大利者,即操我匯兌機關故也。至于金價銀價之高低,外人復操縱自如,任意抑揚,而吸收我之大利,我之因此為彼所侵蝕者,復不知其幾何數矣。有如此次英倫一千萬磅新借款成功,六國銀行團,大肆破壞,將現銀壟斷,使麥加利金磅無從購換現銀,以供中國急需。若至賠款期限,則又抑勒銀價,高檯金價,故中國受金磅虧折,實以圜法不善之所致。則改良圜法,釐定金本位,實為今日不可緩之要圖。設不然,則將來六十萬萬外貲輸入,何堪復受此無窮之虧耗乎?此盼望報界諸君,督促政府進行者也。(六)地價之釐定圜法而外,則有地價。中國地價,尚未有劃一之釐定,而今日最便實行,過此則難。余對於地價之主張,在北方亦嘗發表,而一般多不解其意義,致生疑慮。其實依余主張實行,於有地者絕不受損。平均地價,即釐定地價之高下,為一定準則,地主本之納稅,而國家(註六)得隨時照其原價收買(註七)。今民國成立,前清土地契約,當然作廢,可由政府下令各省及各府州縣,令民間更易新契;並令其於易契時,報明該地現時值價若干,一一登記,收什一之稅。至地價之高低,則一任民間之所報,若多報於原值,則是先負重稅,且不知國家何時收買;若少報於原值,則固可減省稅量,然一俟國家收買,則必受虧折。如是,以此兩種心理自衡,則必能報一如原值公平之價額。國家既得地價之真數,則收買(註八)時不患民間有故意高抬價額之事。可因將來交通之便利,於其集中繁盛之區,一一收土地為國有。則將來市場發達,地租漲高,皆國家共有之利,可免為少數地棍所把持。如紐約一埠,其地租皆為美政府所有,每年收入有八萬萬元;例之中國,全國歲入不過僅有三萬萬之數。若將來交通便利,以中國之大,苟能造成如紐約者三四處之繁盛市場,則政府收入,即地租一項,已足供支撥而有餘。則民間他項稅則,皆可蠲免矣。此非利國福民之大者乎?鄙意所見如是,深望諸君竭力鼓吹,俾底於成,則非第兄弟一人之幸也。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月十三──二十日)。原標題為「孫先生政見之表示(血兒筆述)」。
(註二) 原文為「即不可」,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刪「不」字。
(註三) 原文為「數百噸」,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增「萬」字。
(註四) 原文為「當扣去六十七萬萬」,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改。
(註五) 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增「遍」字。
(註六) 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增「家」字。
(註七) 原文為「收賣」,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改。
(註八) 原文為「收賣」,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三冊
112-118
(註十) 原文及「胡本」為「工」,今據「會本」增「人」字。
(註十一) 原文為「即知」,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二) 原文為「之組」,今據「胡本」及「會本」增「織」字。
(註十三) 原文為「皆泰」,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四) 原文「歐滿」,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五) 原文為「袞老」,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六) 「胡本」同「會本」為「天造」。
政見之表示(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在上海報界公會歡迎會演講
(一)悲觀之心理為民國最危險之事
革命成功,全仗報界鼓吹之力。今民國成立,尤賴報界有言責諸君,示政府以建設之方針,促國民一致之進行,而建設始可收美滿之效果。故當革命時代,報界鼓吹不可少,當建設時代,報界鼓吹更不可少,是以今日有言責諸君所荷之責任甚重。惟以僕觀察社會之心理,多不免抱一種悲觀,於報界尤甚。此悲觀之由來,則因恐怖而起,以為民國今日外患之日逼,財政之艱困,各省秩序之不恢復,在在陷民國於極危險地位,覺大禍之將至,瓜分之不免。此悲觀心理,遂釀成全國悲慘之氣象。簡單言之,即病在一怕字。余以為人人心理中,這一怕字,當先除去,然後才可有為。蓋事事存一怕字觀念,則無事能行,而建設之業,必永無進步。故吾以為外患之日逼,財政之艱困,皆不足危險,惟此人心中之悲觀,最為危險。若人心中之悲觀不去,則即無外患等等之危險,而民國亦必不免於滅亡。然欲全國人人心中無極端悲觀之心理,首望我報界諸君先袪此足以致亡之悲觀,然後始足及於全國之人心。今余有一不足存悲觀心理之論據,即以革命發難,民國成立一事,即足為最強之佐證。
革命起義之時,人人心中有勇猛進取之精神,而無一絲怕念存於其間,故成功得若是之迅且速也。當革命未起之時,人人心中俱抱一極大之悲觀,以為一革命,則外人必起而干涉,乘機瓜分,故雖明知滿洲政府之腐敗,不革命必不足
國父全集一一二
鞏固國基,而謀自存,然以怕故,而不敢為也。幸有少數不怕者倡始,而多數怕者始恍然知不足懼,大功遂得於數日之間告成,而民國亦縱安然成立。設當時無一人能打破其心中怕之一念,則謂今日仍受制於滿清專制政府之下,亦可也。
故可知怕字最不足成事,欲謀進行,非去怕不可。蓋最危險時期,無過於革命軍起義、南京政府未成立之時。今民國已完全成立,危險之量,已較曩昔銳減。吾人當革命時,有一副勇猛進取之精神,不畏不懼之氣概,何至於革命底成,民國草創之後,反致銷滅此種精神氣慨之理?故可必其不然。余深望報界諸君,將悲觀之心理打除,生出一極大之希望,造成一進取之樂觀,喚起國民勇猛真誠之志氣,則于民國建設前途,實有莫大之利。而使全國俱煥發一種新氣象,厥惟報界諸君是賴!
(二)建設大業以交通為重要
夫人人心既無無謂之恐慌,則建設各事,庶可依次進行。而建設之大計,當遠測於十百年後,始能立國基於永久。
建設最要之一件,則為交通。以今日之國勢,交通最要者,則為鐵路。無交通,則國家無靈活運動之機械,則建設之事,千端萬緒,皆不克舉。故國家之有交通,如人之有手足四肢,人有手足始可以行動,始可以作事;國家有交通,始可以收政治運用敏活之效。否則國家有廣大之土地,豐富之物產,高尚思想之人民,而無交通以貫輸之,聯絡之,則亦有等於無。譬之人而無手足,不能行動,不能發揮,即有聰明才力,亦歸無用。是以人而無手足,是為廢人;國而無交通,是為廢國。余現以全力籌畫鐵道,即為國家謀自存之策,然一言借款築路,則反對羣起,蓋非自今日始矣。
人之反對借款築路者,未必全有理由。而占反對地位者,四萬萬人中幾有三萬萬五千萬人。而大原因,則以未能明瞭其中利害關係之故。大率以築鐵路,則有礙於風水,或不利於小工。然其所憑據不堅,苟與之詳言鐵路種種之利益,即可(註二)恍然飲悟,而三萬萬五千萬人之反對者,不難盡為贊成。惟於明白事理,知鐵路於國有益之人,而亦反對,則其反對為有理由,於此欲使之曉然於利害之真際,頗不易能。然須知國家以交通便利而強者,隨在可證。世界最小之國家,其幅圓祇及中國一府之大,而強盛愈於吾者,蓋以彼有交通機關,而吾無交通機關。故吾人今日亦知鐵路之有益矣。
知其益而不敢行者,則中於恐慌之心理。以為中國今日果興築鐵路,必借外國資本,外國必乘以侵略中國,瓜分中國,
演講民國元年十月一一三
此實大誤。余謂民國苟不興築鐵路,便利交通,雖有五百萬之強兵,數百噸(註三)鬥艦,亦不能立國於此三四十年之內。蓋有鐵路,則尚足以圖存。而其關於國之危亡者,則純繫於兵力強弱問題,初不能與興築鐵路並為一談,而謂鐵路之不宜築也。外人果欲瓜分中國,則雖無鐵路亦可為;外人果欲保全中國,則雖有鐵路亦何害。且使中國于今後不興築鐵路,而第擴張武備,民智不啟,實業不興,政治不能收敏活之效用,國家精神不備,亦決難以長久而不敝,一有不幸,亦終歸於覆亡之運耳。如中國昔日,亦曾有海軍,且有強有力之大戰鬥艦,過於日本,而甲午日本海一役,乃致敗挫,自此而後,益復不振。則可知國家祇有強兵利艦,亦不足恃。
余主張築二十萬里鐵路,為民國立國永久之計畫。而築鐵路以利用外貲為宜。蓋瓜分之說,列國倡之有年,而未遽實行者,則以各國在中國利益,不忍破棄於一旦之故。今使彼輸入中國有六萬萬之大貲本,於興築鐵路之上,彼欲保此資本之安全,則有投鼠忌器之思,而不甘破壞平和,是乃斷然之事。反之,若全用本國資本築路,則一年籌一千萬,亦須六十年,始達六萬萬之數,而已精疲力盡。一切流通資本,悉歸之鐵路建築之上,金融機關必全停止;則鐵路告成之日,即為國家滅亡之時。且不待是,而各國羨吾以巨大之母財將築鐵路,必起而為攘奪之謀,分割之禍,必於此起,是即所謂慢藏誨盜也。蓋吾國若有武力,即外貲所築之路,遇緊急時,亦可據為己有。若無兵力,本國資本所築之路,遇緊急時,外人仍得佔據。此關於武力問題,不問其屬於本國資本及外國資本也。明乎此,則恐慌之念,亦可以釋然矣。
(三)開放門戶政策利於保障主權
利用外資,可以得外資之益,故余主張開放門戶,吸收外國資本,以築鐵路,開礦山。吾國今日,若以外資築鐵路,反對者尚少;若以外資開礦山,則舉國無一不持反對之議者,以為利權為外人所奪。細思之,尚不盡然。譬如外人以一千萬資本開掘一礦,則必以五百萬購買機器及其他器具,其體五百萬,必盡分配於工人,則是採礦之成敗未可知,而已散其半於中國之工人也。使其開掘虧本,彼必棄其機械而去。蓋運費甚巨,彼不願為,或只出於競賣。則吾人於斯時,或以數十萬金錢而得其值五百萬之機器。如是,則吾人承其後,成本既輕,收效自較易。若外人開礦,竟至獲利,然經種種消費,已復不資,而資本家所淨得之贏餘,為數未必過鉅。若每礦以一千萬資本為標準,則十礦即有一萬萬,而
國父全集一一四
中國工人得占其五千萬之巨額。社會上有此五千萬之流動資本,金融機關必形活潑,直接有利於民,間接有利於國,此蓋較之借款為善者也。今人猶持昔日之閉關主義,實於時勢不合。
現世界各國通商,吾人正宜迎此潮流,行開放門戶政策,以振興工商業,如日本即採門戶開放主義者。或以為吾國貧弱,不能與日本同日語,則請以弱小於吾國者為例。如暹羅介於英、法兩大之間,而能保其獨立國之資格,即以行開放門戶政策故。而外人以得商業之經營,亦不過事侵略,此可見開放門戶,足以保障主權。前清以閉關為事,而上海租界及青島,我無主權,是皆外人強我開放,故有此結果。若濟南商場,由我自行開放,即有完全主權,此亦自行開放門戶無損主權之一證。亞洲有二完全獨立國,強於中國者為日本,弱於中國者為暹羅,而中國則為半獨立國,尚不得與完全獨立國之列也。蓋以中國現在尚未收回領事裁判權也。中國欲收回領事裁判權,若以實行開放門戶為交換條件,則庶幾得進于完全獨立國耳。
(四)借款築路與批給外人築路利害之比較
今欲築路,必用外貲。用外貲非全無害也。兩害相權,當取其輕。故吾人欲用外貲,當擇一利多害少之方法實行。
以愚見則批給外人包辦,較之抵押借款為有利。然自余主張批給外人,而報紙反對者,以為此事喪權失利,而以抵押借款築路辦法為然。其實未明於茲二者利害之分量若何耳。余為外人言及批給辦法,外人多持反對之說,而無不樂從借款抵押之辦法,可見借款抵押之方法,外人所得之利多;批給包辦之方法,外人所得之利少也。不利於外人,必利於吾,何以吾人亦如外人之反對乎?今請就借外款自辦,與批給外人包辦二法,一比較其利害,以供諸君之研究。
中國昔日鐵路,多為借外款自辦者,如滬寧等路是也。借款自辦害處,在受種種虧損,如當借款交付時之回扣,包購種種材料,亦有回扣。而此借款,每年出五釐息。次則如鐵路虧耗,則全由政府擔任,至期滿,其借款全額,尚須清還,故外人視此為絕良之營業。而經手此事者,多為商業性質之洋行。彼於鐵路學一無所知,祇求得經手回扣及購料回扣及政府擔保為已足,而將來鐵路之盛衰,皆非所問也。鐵路修築事宜,委之於工程師,工程師之聘定,大率五年期限,或八年期限不等,彼第於職務期中,日作其所應為之事,而不負完全之責任。則欲工事之精良,消費之節省,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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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事也。如滬寧一路,其受害為最著矣。使余鐵路政策,而用借款自修方法,則二十萬里,須款六十萬萬,以最輕九五扣計算,當扣為五十七萬萬(註四);常年以五厘息計算,則每年三萬萬,十年則三十萬萬,四十年則一百二十萬萬,至期尚須償還原本六十萬萬。材料回扣,其數必鉅,歷年虧折,又不復資;則興築鐵路,不待十年,而中國已有破產之禍矣。故熟思審慮,惟有批給外人承辦一法,為害少而利多。較之借款自辦,可免五害:一無交款回扣之害,二無購料回扣之害,三無按年出息之害,四無虧耗津貼之害,五無至期償還原本之害。既免五害,且有二利焉:即工程堅固,築建合法是也。
鐵路批給外人包辦,大約四十年可以收回,時或逾之,然終未有出六十年外者。按中國富庶狀況,則四十年期限,即足抵外國六十年期限。此四十年之內,贏虧皆非我責,一俟期滿,吾人可不名一錢,得二十萬里鐵路。蓋鐵路於十年之內,大概不能獲利,且不免有虧賠焉,惟極遲至三十年後,亦必可以獲利也。至於批給外人合同,擬由鐵路公司出面協定簽字。由公司購定地皮,畫定路線,交外人修築。其合同中,尚須附帶條件:其一條件,此純為商業性質,不稍含政治意味;其二條件,公司有隨時監察之權;其三條件,中國可不俟期滿,得備價贖回。如是,可一一按必要情形,加入條件,則不致過於失利。若路之繁盛,或關於軍事重要者,得視國力之何如,付外人以代價,酌量收回,於吾人亦不算吃虧,此兩善之法也。總之,批辦一法,利多而害少;借款一法,利少而害多。兩兩相較,蓋可擇別矣。此願與諸君一研究而討論之者也。
(五)圜法之改良
至今日關於國家建設之數事,亦望報界有言責諸君,一致鼓吹,而其一,則為圜法。中國圜法之不善,不待智者而知。中國之幣制,實無可言,金融界之屢屢恐慌,亦多本此原因而起。若銀幣,非價格之不一,即流通之不普遍(註五)。銀幣有市價,因地有變遷,因時而亦有變遷。甚至一地而洋價各有不同,且或此省而不能通用於他省,民間遂受種種之虧蝕,而小民蒙其害矣。其次則無匯兌機關。如以銀一萬,由上海匯至北京,必經外國銀行之手,至北京收取此款,已不能如數。若由京滬間往返將此款匯兌至十數次,則此款即可耗蝕淨盡,此其受害為何如?外國銀行在中國獲大利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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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我匯兌機關故也。至于金價銀價之高低,外人復操縱自如,任意抑揚,而吸收我之大利,我之因此為彼所侵蝕者,復不知其幾何數矣。有如此次英倫一千萬磅新借款成功,六國銀行團,大肆破壞,將現銀壟斷,使麥加利金磅無從購換現銀,以供中國急需。若至賠款期限,則又抑勒銀價,高檯金價,故中國受金磅虧折,實以圜法不善之所致。則改良圜法,釐定金本位,實為今日不可緩之要圖。設不然,則將來六十萬萬外貲輸入,何堪復受此無窮之虧耗乎?此盼望報界諸君,督促政府進行者也。
(六)地價之釐定
圜法而外,則有地價。中國地價,尚未有劃一之釐定,而今日最便實行,過此則難。余對於地價之主張,在北方亦嘗發表,而一般多不解其意義,致生疑慮。其實依余主張實行,於有地者絕不受損。平均地價,即釐定地價之高下,為一定準則,地主本之納稅,而國家(註六)得隨時照其原價收買(註七)。今民國成立,前清土地契約,當然作廢,可由政府下令各省及各府州縣,令民間更易新契;並令其於易契時,報明該地現時值價若干,一一登記,收什一之稅。至地價之高低,則一任民間之所報,若多報於原值,則是先負重稅,且不知國家何時收買;若少報於原值,則固可減省稅量,然一俟國家收買,則必受虧折。如是,以此兩種心理自衡,則必能報一如原值公平之價額。國家既得地價之真數,則收買(註八)時不患民間有故意高抬價額之事。可因將來交通之便利,於其集中繁盛之區,一一收土地為國有。則將來市場發達,地租漲高,皆國家共有之利,可免為少數地棍所把持。如紐約一埠,其地租皆為美政府所有,每年收入有八萬萬元;例之中國,全國歲入不過僅有三萬萬之數。若將來交通便利,以中國之大,苟能造成如紐約者三四處之繁盛市場,則政府收入,即地租一項,已足供支撥而有餘。則民間他項稅則,皆可蠲免矣。此非利國福民之大者乎?鄙意所見如是,深望諸君竭力鼓吹,俾底於成,則非第兄弟一人之幸也。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月十三──二十日)。原標題為「孫先生政見之表示(血兒筆述)」。
(註二) 原文為「即不可」,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刪「不」字。
(註三) 原文為「數百噸」,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增「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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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四) 原文為「當扣去六十七萬萬」,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改。
(註五) 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增「遍」字。
(註六) 據「中宣新編」及「會本」增「家」字。
(註七) 原文為「收賣」,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改。
(註八) 原文為「收賣」,今據「中宣新編」及「會本」改。
修築馬路是便利交通的好方法(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在江陰演講
兄弟今天經過江陰地方,查閱砲臺,蒙江陰父老兄弟開會歡迎,兄弟非常感激!又承國民黨社會黨進我以詞,實不敢當!現在我中華民國成立,諸君多知道是全國同胞同心協力,費了許多血汗,所以有這個結果。今天承諸君盛意,招兄弟到此,兄弟有幾句話,要同諸君一談。
今年是民國成立的第一年。我們推翻了專制政府,改建了共和民國,大家就應知道,專制與共和,到底有什麼分別?從前的專制國是皇帝的國家,現在的共和國是人民公有的國家。諸君要曉得今日到這個地位,自開國以來所沒有的。
從前是皇帝在上,人民在下,現在我中華民國人民,已從奴隸的地位變做主人的地位。我們既然到了主人的地位,就應該以主人自居。但是我們做主人翁的,要曉得做主人有主人的資格,有主人的學問,有主人的度量。一國的人民都有一定要盡的義務,大家盡了義務,方能算是主人。
什麼是應盡的義務呢?很明白的就是全國人民都應當兵,都應納稅。從淺顯的說起來,就是國家所有一切大費用,都要大家擔任。現在一國的人民,須有擔任國家費用的能力,方能成個國度,方能立國於地球之上。全國人民的身家性命,不能不受國家的保護。國家所以要有兵,全是為保護國民起見,一國的兵沒有保護的能力,那就不能算個國了。從前專制國的人民,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共和國人民,權利義務,二者是相當的。兄弟有個譬方(註二):譬如做買賣,國家是個公司。從前的專制國,是一人的國家,皇帝是老斑,我們人民都是夥計,只能賺一吃飯的工錢,沒有權利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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