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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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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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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題名

公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三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四年

新曆(西曆)月日

四月十二日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先生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手書印布。自國民黨改組後,不再以護法相號召,另設革命政府。惟此時綱紀蕩然,禍亂相尋,故決定以黨建國,待黨建好,再行治理國事。因以前之革命,不經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反革命之勢力,無由掃蕩;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羣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而大多數之人民,墨守舊規,雖陷於反革命而不自覺。其病在於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不可踰越之程序。此建國大綱之所由成也。計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共二十五條。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建設之首要在民生,其次為民權,其三為民族。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第五條指明建設之程序分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勢力,宣傳革命主義。第八條至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託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礙為開始,以完成建國為歸宿者也。(註一○五)

注釋

(註一○五) 原件影印件(中央黨史會藏)。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民黨地方自治建國大綱革命主義國民政府國民黨護法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472-1473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設立法制委員會,先生派定戴傳賢、古應芬、曹受坤、楊宗烱、陳國榘、何啟澧、陸鉅恩等為該會委員,並指定戴傳賢為委員長。二十一日復加派廖仲愷、呂志伊、陳融、林雲陔為委員。(註一○四)
  
 四月十二日 公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先生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手書印布。自國民黨改組後,不再以護法相號召,另設革命政府。惟此時綱紀蕩然,禍亂相尋,故決定以黨建國,待黨建好,再行治理國事。因以前之革命,不經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反革命之勢力,無由掃蕩;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羣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而大多數之人民,墨守舊規,雖陷於反革命而不自覺。其病在於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不可踰越之程序。此建國大綱之所由成也。計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共二十五條。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建設之首要在民生,其次為民權,其三為民族。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第五條指明建設之程序分為軍政、訓政、憲政
(註一○四)「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十一、二號;「國父墨蹟」,二二九頁,中央黨史會編印,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出版,臺北。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四七二

三時期。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勢力,宣傳革命主義。第八條至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託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礙為開始,以完成建國為歸宿者也。(註一○五)
 特任葉恭綽兼鹽務督辦,任命鄭洪年兼鹽務署長。(註一○六)
  
 四月十三日 函范石生,望其率先倡導,將軍隊遷出廣州市,俾人民安居樂業。
   自討陳(炯明)以來,軍閥橫行,先生痛心之餘,主張軍隊撤離城市之內,是日函范石生率先作則,為他人模範,函謂:「為人民安居樂業計,為軍隊改良進步計,城市之內,無論何軍,皆應該遷出,方為根本之圖。此事務望兄率先提倡,為他人模範,則前途乃有希望。自討陳以來,人民苦矣,而政局則更為一落千丈。教育、行政、司法,皆以無經費而日就腐敗,此誠目擊心傷之事。若軍人能日就範圍,漸上軌道,則此等一時之痛苦,當可忍受。若在此根本
(註一○五)原件影印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一○六)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四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