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審計處處長林翔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令
着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審計處處長林翔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令
公牘
014/02/19
19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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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審計處處長林翔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為令遵事:據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稱:「竊於本月十日第七十六次常會時承准大本營財政部長提議: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以便公布一案。當議決由會呈請大元帥派員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後,再由財政部委員會同清查大本營、廣東省長公署及廣州市政廳所轄征收機關,並大本營及廣東省長公署所轄各司法機關收支數目,列表公布,以示財政公開之意等因在案。除彙錄議案呈報察核備案外,理合專案呈請鈞座鑒核施行,並乞指令祇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如所議施行並分令外,合並令派該秘書即便協同大本營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該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註二),仰該處長即便遵照,協同清查,隨將辦理情形分別具報查核,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六號。
(註二) 此句似屬衍詞。
國父全集
第七冊
501-502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三號。
(註二) 南、番、東、順、香即廣東南海、番禺、東莞、順德、香山五縣。
(註三) 究「給」應為究「辦」。
(註四) 在「詞」應為在「案」。
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請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薪津及該局
經費飭會計司分別發給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所有暫留前方參軍參謀兩處人員應領薪津及該局經費,已令飭會計司分別照案發給。現在軍事未終,軍需重要,自應賡續辦理。所請將該局裁併各節,着勿庸議。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三七號。
着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審計處處長林翔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為令遵事:據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稱:「竊於本月十日第七十六次常會時承准大本營財政部長提議: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數目,以便公布一案。當議決由會呈請大元帥派員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後,再由財政部委員會同清查大本營、廣東省長公署及廣州市政廳所轄征收機關,並大本營及廣東省長公署所轄各司法機關收支數目,列表公布,以示財政公開之意等因在案。除彙錄議案呈報察核備案外,理合專案呈請鈞座鑒核施行,並乞指令祇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如所議施行並分令外,合並令派該秘書即便協同大本營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該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註二),仰該處長即便遵照,協同清查,隨將辦理情形分別具報查核,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二月 五○一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六號。
(註二) 此句似屬衍詞。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擬具軍人乘車辦法呈請通令各軍一體
遵照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所擬辦法尚屬可行。仰候通令各軍一體遵照。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號。
飭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等飭屬一體遵照軍人乘車辦法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建國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建國桂軍總司令劉震寰、建國第一軍軍長朱培德、建國北伐第三軍軍長胡謙、建國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建國贛軍司令李明揚、廣東警衛軍司令吳鐵城、建國豫軍留省後方辦事處。為令遵事: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稱:「案據職路車務總管呈稱:頃接滇軍第一師司令部參謀處函開:『查軍人乘車,現奉總部頒發免票,所有公差事故自應通行無阻。乃近查尚有無知士兵乘搭火車不用車票,竟將軍人證章希圖搪塞,致車利損失甚多,間接影響政府亦屬不少。經敝師長通令:「本師全體官兵無論公差事故,不得再用證章搭車,函請查照」等語。查近日軍人持證章搭車不少,實屬真偽難分,且其中尚有藉此包客或偷運貨物,弊端不一而足,影響收入甚鉅。似非由各軍部嚴令制止,不足以挽頹風。但本路為交通要衝,平時軍士往來非僅滇軍一部,可否請分咨各軍部仿此令行,理合呈請察核』等情前來。伏查開用專車及軍人乘車,原有規定,前經呈請分令遵照在案。乃日久玩生,邇來竟有軍人僅憑尋常信函或咭片任意乘車來往。登車之後,不特包攬
國父全集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