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革命黨總章
中華革命黨總章
規章
003/07/08
19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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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革命黨總章(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第 一 條 本黨名曰中華革命黨。第 二 條 本黨以實行民權、民生兩主義為宗旨。第 三 條 本黨以掃除專制政治、建設完全民國為目的。第 四 條 本黨進行秩序(註二)分作三時期。
一、軍政時期
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而奠定民國基礎。
二、訓政時期
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
三、憲政時期
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備之後,乃由國民選舉代表,組織憲法委員會,創制憲法;憲法頒布之日,即為革
命成功之時。第 五 條 自革命軍起義之日至憲法頒布之時,名曰革命時期;在此時期之內,一切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力為其難,為同胞造無窮之幸福。第六條凡中國同胞皆有進本黨之權利義務。第七條凡進本黨者必須以犧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權利而圖革命之成功為條件,立約宣誓,永久遵守。第八條凡黨員須納入黨費十元,每年捐一元於本部;惟前時曾致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奔走者悉免。其有額外義捐鉅資者,照事前籌餉章程辦理。第九條每黨員至少須介紹新進一人,方完義務。其有於革命軍起義之前介紹新進百人者,記功一次;千人者記大功一次,照酬勳章程辦理。第十條凡黨員有背黨行為,除處罰本人之外,介紹人應負過失之責。第十一條凡於革命軍未起義之前進黨者,名為首義黨員;凡於革命軍起義之後、革命政府成立以前進黨者,名為協助黨員;凡於革命政府成立之後進黨者,名曰普通黨員。第十二條革命成功之日,首義黨員悉隸為元勳公民,得一切參政、執政之優先權利;協助黨員得隸為有功公民,能得選舉及被選權利;普通黨員得隸為先進公民,享有選舉權利。第十三條凡非黨員在革命時期之內,不得有公民資格。必待憲法頒布之後,始能從憲法而獲得之;憲法頒布以後,國民一律平等。第十四條凡有功於本黨或曾在本黨人員之麾下服務一年者。雖未照第七條之手續進黨,若得黨員十人之保證,可補立誓約,請本部追認為首義黨員,得享元勳公民之權利。第十五條本黨公舉總理一人,協理一人。第十六條總理有全權組織本部為革命軍之策源;協理輔助之或代理之。第十七條本部各部長、職員悉由總理委任。第十八條各地支部長由各地黨員推薦,總理委任。第十九條本部之組織如左:
一、總務部;
四、軍事部;
二、黨務部;
五、政治部。
三、財政部;第二十 條 每部任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職務長若干人,職務員若干人。第二十一條 總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總務部庶務;
四、製管公文符印;
二、接洽內地支部;
五、交涉黨外事宜;
三、接洽海外支部;
六、辦理不屬他部之事。第二十二條 黨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主盟新進;
四、招待外賓;
二、存管誓章冊籍(註三); 五、傳布宗旨。
三、調查黨員履歷;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之職務如左;
一、管理黨中度支:
四、規定因糧方法;
二、接收支部黨費義捐;
五、計畫事後財政。
三、籌集事前款項;第二十四條 軍事部之職務如左:
一、物色並培育將才;
四、運動敵軍;
二、調查各省敵情;
五、調查並購製武器;
三、計畫作戰;
六、籌備軍政。第二十五條 政冶部之職務如左:
一、物色並培育政才;
三、規畫地方自治;
二、籌備中央政府;
四、審定建設規模。第二十六條 凡屬黨員,皆有贊助總理及所在地支部長進行黨事之責,故統名之曰協贊會,分為四院,與本部並立為五;使人人得以資其經驗,備為五權憲法之張本。共組織如左:
一、立法院;
三、監督院;
二、司法院;
四、考試院。第二十七條 協贊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總理委任;各院院長,由黨員選舉,但對於會長負責任。(說明)所以由總理委任會長、副會長者,為統一黨務起見;若成立政府時,當取消正副會長。則四院各成獨立之機關
,與行政部平行,成為五權並立。是之謂五權憲法也。第二十八條 立法院之職務如左:
一、創制各部規則;
三、批准支部章程;
二、提議修改總章;
四、籌備國會組織。第二十九條 司法院之職務如左:
一、裁判各部或職員之衝突;
三、裁判各支部、分部之衝突;
二、裁判黨員之爭執及處罰事宜;
四、籌備司法院之組織。第三十 條 監督院之職務如左:
一、監察黨務進行;
四、稽查黨中賬目;
二、責備黨員服務;
五、籌備監督院之組織。
三、察視黨員行為;第三十一條 考試院之職務如左:
一、考驗黨員才幹而定其任事資格;
三、籌備考試院之組織。
二、調查職員事功而定其勳績;第三十二條 支部為各地之自治團體,得自行議立章程,請本部批准,並推薦支部長,請本部總理委任。第三十三條 支部長得便宜行事,派委人員在其附近地力設立分部,而直接統轄之。第三十四條 分部發達至萬人以者,能自立為支部,直接受本部統轄。第三十五條 凡國內及海外各種政治組合及愛國團體,人數過萬有欲歸屬本黨者,須照章寫立誓約,繳入黨捐,便得為本黨支部。第三十六條國內支部,專事實行;海外支部,專事籌款,所事雖異而成效無別,故於革命成功之日,國內、海外各支部同一享參政之權利。第三十七條革命政府成立之後,每支部得舉代表之人以參預政事,組織國會,並各種補助機關,以助政府之進行。第三十八條各支部皆有權推薦人才,政府當量才從優器使。第三十九條本黨總章之修改,須由立法院之提議,得本部職員及協贊會職員三分二之決可,乃得修改之。組織表(圖表:組織表)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總章」鉛印原件(041/11)。
(註二) 原文為「帙序」,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冊藉」,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00-306
運載兵警災民通郵及轉運糧餉軍需之用。除郵政特別免收費外,其餘事只給付半價。
第 八 條 鐵路總公司得自行規定本公司各項章程,但應報明政府立案,並不得與本條例抵觸。
第 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華革命黨誓約(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
立誓人孫文,為救中國危亡,拯生民困苦,願犧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權利,統率同志,再舉革命;務達民權、民生兩主義,並創制五權憲法,使政治修明,民生樂利,措國基於鞏固,維世界之和平,特誠謹矢誓如左:
一、實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盡忠職務;四、嚴守秘密;五、誓共生死。
從茲永守此約,至死不渝,如有貳心,甘受極刑。
中華民國廣東省香山縣孫文。民國三年七月八日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國父親筆原件(030/52)。
中華革命黨總章(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
第 一 條 本黨名曰中華革命黨。
第 二 條 本黨以實行民權、民生兩主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黨以掃除專制政治、建設完全民國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黨進行秩序(註二)分作三時期。
一、軍政時期
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而奠定民國基礎。
國父全集 三○○
二、訓政時期
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
三、憲政時期
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備之後,乃由國民選舉代表,組織憲法委員會,創制憲法;憲法頒布之日,即為革命成功之時。
第 五 條 自革命軍起義之日至憲法頒布之時,名曰革命時期;在此時期之內,一切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力為其難,為同胞造無窮之幸福。
第 六 條 凡中國同胞皆有進本黨之權利義務。
第 七 條 凡進本黨者必須以犧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權利而圖革命之成功為條件,立約宣誓,永久遵守。
第 八 條 凡黨員須納入黨費十元,每年捐一元於本部;惟前時曾致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奔走者悉免。其有額外義捐鉅資者,照事前籌餉章程辦理。
第 九 條 每黨員至少須介紹新進一人,方完義務。其有於革命軍起義之前介紹新進百人者,記功一次;千人者記大功一次,照酬勳章程辦理。
第 十 條 凡黨員有背黨行為,除處罰本人之外,介紹人應負過失之責。
第十一 條 凡於革命軍未起義之前進黨者,名為首義黨員;凡於革命軍起義之後、革命政府成立以前進黨者,名為協助黨員;凡於革命政府成立之後進黨者,名曰普通黨員。
第十二 條 革命成功之日,首義黨員悉隸為元勳公民,得一切參政、執政之優先權利;協助黨員得隸為有功公民,能得選舉及被選權利;普通黨員得隸為先進公民,享有選舉權利。
第十三 條 凡非黨員在革命時期之內,不得有公民資格。必待憲法頒布之後,始能從憲法而獲得之;憲法頒布以後,國民一律平等。
規章 民國三年七月 三○一
第十四條凡有功於本黨或曾在本黨人員之麾下服務一年者。雖未照第七條之手續進黨,若得黨員十人之保證,可補立誓約,請本部追認為首義黨員,得享元勳公民之權利。
第十五 條 本黨公舉總理一人,協理一人。
第十六 條 總理有全權組織本部為革命軍之策源;協理輔助之或代理之。
第十七 條 本部各部長、職員悉由總理委任。
第十八 條 各地支部長由各地黨員推薦,總理委任。
第十九 條 本部之組織如左:
一、總務部; 四、軍事部;
二、黨務部; 五、政治部。
三、財政部;
第二十 條 每部任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職務長若干人,職務員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總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總務部庶務; 四、製管公文符印;
二、接洽內地支部; 五、交涉黨外事宜;
三、接洽海外支部; 六、辦理不屬他部之事。
第二十二條 黨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主盟新進; 四、招待外賓;
二、存管誓章冊籍(註三); 五、傳布宗旨。
三、調查黨員履歷;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之職務如左;
國父全集 三○二
一、管理黨中度支: 四、規定因糧方法;
二、接收支部黨費義捐; 五、計畫事後財政。
三、籌集事前款項;
第二十四條 軍事部之職務如左:
一、物色並培育將才; 四、運動敵軍;
二、調查各省敵情; 五、調查並購製武器;
三、計畫作戰; 六、籌備軍政。
第二十五條 政冶部之職務如左:
一、物色並培育政才; 三、規畫地方自治;
二、籌備中央政府; 四、審定建設規模。
第二十六條 凡屬黨員,皆有贊助總理及所在地支部長進行黨事之責,故統名之曰協贊會,分為四院,與本部並立為五;使人人得以資其經驗,備為五權憲法之張本。共組織如左:
一、立法院; 三、監督院;
二、司法院; 四、考試院。
第二十七條 協贊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總理委任;各院院長,由黨員選舉,但對於會長負責任。(說明)所以由總理委任會長、副會長者,為統一黨務起見;若成立政府時,當取消正副會長。則四院各成獨立之機關,與行政部平行,成為五權並立。是之謂五權憲法也。
第二十八條 立法院之職務如左:
一、創制各部規則; 三、批准支部章程;
二、提議修改總章; 四、籌備國會組織。
規章 民國三年七月 三○三
第二十九條 司法院之職務如左:
一、裁判各部或職員之衝突; 三、裁判各支部、分部之衝突;
二、裁判黨員之爭執及處罰事宜; 四、籌備司法院之組織。
第三十 條 監督院之職務如左:
一、監察黨務進行; 四、稽查黨中賬目;
二、責備黨員服務; 五、籌備監督院之組織。
三、察視黨員行為;
第三十一條 考試院之職務如左:
一、考驗黨員才幹而定其任事資格; 三、籌備考試院之組織。
二、調查職員事功而定其勳績;
第三十二條 支部為各地之自治團體,得自行議立章程,請本部批准,並推薦支部長,請本部總理委任。
第三十三條 支部長得便宜行事,派委人員在其附近地力設立分部,而直接統轄之。
第三十四條 分部發達至萬人以者,能自立為支部,直接受本部統轄。
第三十五條 凡國內及海外各種政治組合及愛國團體,人數過萬有欲歸屬本黨者,須照章寫立誓約,繳入黨捐,便得為本黨支部。
第三十六條 國內支部,專事實行;海外支部,專事籌款,所事雖異而成效無別,故於革命成功之日,國內、海外各支部同一享參政之權利。
第三十七條 革命政府成立之後,每支部得舉代表之人以參預政事,組織國會,並各種補助機關,以助政府之進行。
第三十八條 各支部皆有權推薦人才,政府當量才從優器使。
第三十九條 本黨總章之修改,須由立法院之提議,得本部職員及協贊會職員三分二之決可,乃得修改之。
國父全集 三○四
組織表
(圖表:組織表)
規章 民國三年七月 三○五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總章」鉛印原件(041/11)。
(註二) 原文為「帙序」,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冊藉」,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黨員自由儲蓄救國金簡章(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一、每黨員以六個月為限,準備叁拾圓美金,存儲所居留之地方外國銀行,備為救國之用。
一、每月量力存放銀行,如能一次付足叁拾圓者更妙,否則每次以五圓為額,六個月內必蓄至叁拾圓。但無論每月能付若干,總以六個月內為限,限滿之時,務要能及叁拾圓美金為度。
一、所存金由本人自向銀行存放,寫明本人姓名,他人無取金之權。
一、由銀行領出存金,存摺仍由本人執存,他人無權支領。唯所存之金既專備為救國之用,則無論如何拮据不可取用,以符儲金救國之宗旨。
一、如各黨員散處各地,不能每月親來聚會者,可恃所執銀行存摺,付託可信之同志帶交書記登錄,錄畢仍將原摺交還原所信託之人帶回,如中途遺失,應由帶者負責。
一、如黨員所居之地,與支分部及通訊處相隔過遠,亦無可信託之人,則俟儲蓄至叁拾圓額時,將存摺直寄總支部,登記之後仍將原摺寄還本人收存。
一、各黨員有鼓勵同志催促其儲金救國之義務。
一、各黨員所儲之金,將來如遇救國需用之時,當以本黨總理有切實辦法,說明用途,通電總支部轉告各地支分部及(註二)通訊處,召集儲金黨員布告一切,定期由各黨員自向銀行取出所存之金叁拾圓,全數交與部長或幹事,登錄姓名,隨即給發臨時收據交還本人,復由部長或幹事立將所彙收之金額匯由總支部轉匯本部,先由總支部部長、會計簽發正式收條,寄還各地支分部及通訊處,轉發本人收執為據,隨將臨時收據繳消。
國父全集 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