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大總統告北軍將士文
臨時大總統告北軍將士文
宣言及文告
001/01/05
1911/01/05
47
臨時大總統告北軍將士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五日
民國光復十有七省,義旗雖舉,政體未立。凡對內對外諸問題,舉非有統一之機關,無以達革新之目的。此臨時政府所以不得不亟為組織者也。文以薄德,謬承公選,效忠服務,義不容辭,用是不揣綿薄,暫就臨時之任(註二),藉以維秩序而圖進行。一俟民國會議舉行之後,政體解決,大局略定,敬當遜位,以待賢明。區區此心,天日共鑒;凡我同胞,備聞此言。惟是和平雖有可望,戰局尚未終結,凡我籍隸北軍諸同胞,同是漢族,同為軍人,舉足重輕,動關大局。竊以為有不可不注意者數事,敢就鄙意(註三)為我諸同胞正告之。此次戰事遷延,亦既數月,塗炭之慘,延亘各地;以滿人竊位之私心,開漢族仇殺之慘禍,操戈同室,貽笑外人,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一。古語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是知民心之所趨,即國體之所由定也;今禹域三分,光復逾二,雖有孫吳之智,賁育之勇,亦詎能為滿廷挽此既倒之狂瀾乎?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二。民國新成,時方多事,執干戈以衛社稷,正有志者建功樹業之時;我諸同胞如不明燭幾先,即時反正,他日若大功既定,效用無門,豈不可惜!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三。要之,義師之起,應天順人,掃專制之餘威,登國民於袵席,此功此責,乃文與諸同胞共之者也。如其洞觀大勢,消釋嫌疑,同舉義旗,言歸於好,行見南北無衝突之憂,國民蒙共和之福。國基一定,選賢任能,一秉至公。南北軍人同為民國干城,決無歧視。我諸同胞當審斯義,早定方針,無再觀望,以貽後日之悔。敢布腹心,唯圖利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一號(民國元年元月二十九日出版)。原標題為「勸告北軍將士宣言書」,今據「會本」。
(註二) 「會本」為「暫就臨時總統之任」,今據原文及「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十日)同宣言書。
(註三) 原文為「鄙吝」,今據「民立報」同宣言書改。
國父全集
第二冊
028-029
(八)吾人當更張法律,改訂民刑商法及採礦規則;改良財政,蠲除工商各業種種之限制;並許國人以信教之自由。
抑吾人更有進者,民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人民之交際,此後必益求輯睦。深望各國既表同意於先,更篤友誼於後,提攜親愛,視前有加。當民國改建、一切未備之時,務守鎮靜之態,以俟其成。且協助吾人,俾種種大計,終得底定。蓋此改建之大業,固諸友邦當日所勸告吾民,而滿政府未之能用者也。
吾中華民國全體,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書於世界,更深望吾國得列入公法所認國家團體之內,不徒享有種種之利益與特權,亦且與各國交相提挈,勉進世界文明於無窮無窮。蓋當世最高最大之任務,實無過於此也。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簽名。
(註一) 據「天鐸報」(民國元年一月六日,上海)。原標題為「孫大總統對外宣言書」,今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至竣之障」,今據「民立報」(民元年一月七日)同宣言改。
(註三) 原文為「竣制」,今據「民立報」改。
(註四) 原文為「倘垂鑒之」,今據「民立報」改。
(註五) 原文為「前涇」,今據「民立報」改。
(註六) 原文為「軍與」,今據「民立報」改。
臨時大總統告北軍將士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五日
民國光復十有七省,義旗雖舉,政體未立。凡對內對外諸問題,舉非有統一之機關,無以達革新之目的。此臨時政府所以不得不亟為組織者也。文以薄德,謬承公選,效忠服務,義不容辭,用是不揣綿薄,暫就臨時之任(註二),藉以維秩序而圖進行。一俟民國會議舉行之後,政體解決,大局略定,敬當遜位,以待賢明。區區此心,天日共鑒;凡我同胞,備聞此言。惟是和平雖有可望,戰局尚未終結,凡我籍隸北軍諸同胞,同是漢族,同為軍人,舉足重輕,動關大局。竊以為有不可不注意者數事,敢就鄙意(註三)為我諸同胞正告之。此次戰事遷延,亦既數月,塗炭之慘,延亘各地;以滿人竊位之私心,開漢族仇殺之慘禍,操戈同室,貽笑外人,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一。古語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是知民心之所趨,即國體之所由定也;今禹域三分,光復逾二,雖有孫吳之智,賁育之勇,亦詎能為滿廷挽此既
國父全集二八
倒之狂瀾乎?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二。民國新成,時方多事,執干戈以衛社稷,正有志者建功樹業之時;我諸同胞如不明燭幾先,即時反正,他日若大功既定,效用無門,豈不可惜!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三。要之,義師之起,應天順人,掃專制之餘威,登國民於袵席,此功此責,乃文與諸同胞共之者也。如其洞觀大勢,消釋嫌疑,同舉義旗,言歸於好,行見南北無衝突之憂,國民蒙共和之福。國基一定,選賢任能,一秉至公。南北軍人同為民國干城,決無歧視。我諸同胞當審斯義,早定方針,無再觀望,以貽後日之悔。敢布腹心,唯圖利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一號(民國元年元月二十九日出版)。原標題為「勸告北軍將士宣言書」,今據「會本」。
(註二) 「會本」為「暫就臨時總統之任」,今據原文及「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十日)同宣言書。
(註三) 原文為「鄙吝」,今據「民立報」同宣言書改。
臨時大總統禁止株連通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各省都督、各軍政分府均鑒:近因各地每有曾仕清廷之人,罪狀未著,遽以嫌疑被逮。如其人果係漢奸,敢於破壞我國前途,則誠自速愆尤。若以為曾受清命,則魏奕曾仕隋室,劉基曾仕元朝,專制鼎革之秋,猶且不間,若今日改革政治為共和,則國猶是國,人猶是人,蓄眾容我,併無畛域。當此百務方新,革命英奇難敷全國建設之用,寗可以狹義示人,動輒捕逮狙擊,使四海之內屏息而聽,重足而立?嗣後各地如遇此等嫌疑告密之事,應先令查根憑實,再交審判廳確實查核,庶刑當其罪,法允於平,不致以「嫌疑」二字,濫用拘繫,為民國革新名譽之累。特此普告。總統孫文、塩。
(註一) 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一冊。原標題為「禁止濫行捕逮令」。另見「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十八日)。
臨時大總統布告國民消融意見蠲除畛域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註二)
各省都督、將軍、巡撫、報館:大總統孫文布告:今中華民國已完全統一矣。中華民國之建設,專為擁護億兆國民之自由權利,合漢、滿、蒙、回、藏為一家,相與和衷共濟,丕興實業,促進教育,推廣東球之商務,維持世界之和平
宣言及文告民國元年一月──二月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