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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通飭所屬保護人民財產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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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通飭所屬保護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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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題名

內務部通飭所屬保護人民財產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元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二年

新曆(西曆)月日

二月三日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是日,內務部遵先生命令,制頒保護人民財產令五條,通飭京內及各省都督轉知所屬一律照辦,規定:「(一)凡在民國勢力範圍之人民,所有一切私產,均應歸人民享有。(二)前為清政府官產,現入民國勢力範圍者,應歸民國政府享有。(三)前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產,現無確實反對民國證據,已在民國保護之下者,應歸該私人享有。(四)現雖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確無反對民國之實據,而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下者,應歸民國政府保護。俟該本人投歸民國時,將其財產交該本人享有。(五)現為清政府官吏,而又為清政府出力,反對民國政府,虐殺民國人民,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內者,應一律查抄,歸民國政府享有。」(註五十四)

注釋

(註五十四) 「臨時政府公報」第六號。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572-0573

檢索詞出現頁次

大倉組取締役門野重九郎、熊谷直道、河野久太郎、宮崎寅藏等。(註五十二)
二月三日接見德領事舒理慈等。
   是日來總統府謁見先生者,有德國領事舒理慈,「革命戰亂地方慰問及開教視察使」福田闡正,日本東京銀座橋本才吉,海軍陸戰隊杜漢生,同盟會會員周羣,社會黨江亢虎,及日人辻本清藏、山田純三郎、宮崎寅藏,均由先生接見。(註五十三)

 令改大清銀行為中國銀行。

 內務部通飭所屬保護人民財產。
   是日,內務部遵先生命令,制頒保護人民財產令五條,通飭京內及各省都督轉知所屬一律照辦,規定:「(一)凡在民國勢力範圍之人民,所有一切私產,均應歸人民享有。(二)前為清政府官產,現入民國勢力範圍者,應歸民國政府享有。(三)前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產,現無確實反對民國證據,已在民國保護之下者,應歸該私人享有。(四)現雖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確無反對民國之實據,而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下者,應歸民國政府保護。俟該本人投歸民國時,將其財產交該本人享有。(五)現為清政府官吏,而又為清政府出力,反對民國政府,虐殺民國人民,其
(註五十二)「臨時政府公報」第七號。
(註五十三) 「臨時政府公報」第八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七二

  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內者,應一律查抄,歸民國政府享有。」(註五十四)

 二月四日 接見柏文蔚等人。
   是日來總統府謁見先生者有北伐聯軍總司令柏文蔚,駐潯軍政分府參謀官吳鐵城,儀徵民政長陳鶴年,及由北京來謁者程家檉、劉辛等人。(註五十五)

 二月六日 咨參議院決議法制局編定之各部官制。

 設立參謀部,委任黃興為參謀總長,鈕永建為參謀副長。

 批准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立案。

 章炳麟(太炎)抵南京就任樞密顧問。
   先生就職後,即聘章炳麟(太炎)為樞密顧問,炳麟於是日抵南京履任。(註五十六)
二月七日臨時參議院據先生咨送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決定另行起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一月三十日,先生以臨時大總統名義,咨參議院云:「查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
(註五十四)「臨時政府公報」第六號。
(註五十五) 「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
(註五十六) 民國元年二月七日上海「民立報」;「臨時政府公報」第十三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