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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等飭屬一體遵照軍人乘車辦法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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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等飭屬一體遵照軍人乘車辦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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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等飭屬一體遵照軍人乘車辦法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19

西元日期

1925/02/19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飭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等飭屬一體遵照軍人乘車辦法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建國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建國桂軍總司令劉震寰、建國第一軍軍長朱培德、建國北伐第三軍軍長胡謙、建國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建國贛軍司令李明揚、廣東警衛軍司令吳鐵城、建國豫軍留省後方辦事處。為令遵事: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稱:「案據職路車務總管呈稱:頃接滇軍第一師司令部參謀處函開:『查軍人乘車,現奉總部頒發免票,所有公差事故自應通行無阻。乃近查尚有無知士兵乘搭火車不用車票,竟將軍人證章希圖搪塞,致車利損失甚多,間接影響政府亦屬不少。經敝師長通令:「本師全體官兵無論公差事故,不得再用證章搭車,函請查照」等語。查近日軍人持證章搭車不少,實屬真偽難分,且其中尚有藉此包客或偷運貨物,弊端不一而足,影響收入甚鉅。似非由各軍部嚴令制止,不足以挽頹風。但本路為交通要衝,平時軍士往來非僅滇軍一部,可否請分咨各軍部仿此令行,理合呈請察核』等情前來。伏查開用專車及軍人乘車,原有規定,前經呈請分令遵照在案。乃日久玩生,邇來竟有軍人僅憑尋常信函或咭片任意乘車來往。登車之後,不特包攬搭客,即女眷乘車亦復包庇,甚至強取柴物,驅逐搭客,索卡運貨,希圖漁利。種種弊端,不勝枚舉。現值軍事時期,餉糈孔急。職路每日收入車利提撥四成軍費,負擔已重,所獲僅餘六成,為數無多。即使將來軍費或可核減,而公司逐日必需之煤油雜項,萬不能不予清給。惟清給又時形不足,東挪西湊,應付術窮。似此竭澤而漁,必有停車之日。若再任令包攬強橫,而不設法制止,則直接損失車利收入,即間接影響各軍軍需,而于公司現狀尤難維持。茲據呈滇軍總部頒發軍人乘車免票,係為防範流弊而設,本屬妥善。但未審其他各軍能否一律照辦,且僅持免費票,仍似未盡完備。茲特妥定『軍人乘車辦法』三條,並擬由湘、滇、桂各軍總司令部每部各按月輪派得力專員二人常駐公司,逐日登車,協同車隊驗票,認真稽查,庶收入日見增加,積弊可期禁革。至每員月致伕馬費五十元,以資辦公,務使軍行、路政兩無妨礙。除函各軍總司令部查照辦理外,理合連同辦法,具文呈請帥座察核,俯賜通令各軍總司令轉飭所部一體遵照」等情。據此,查所擬辦法尚屬可行,除指令照准並通令外,合行鈔錄原件令仰該總司令、軍長、司令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計抄發「軍人乘車辦法」一紙。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七號。

相關人名
朱培德吳鐵城李明李明揚林直勉胡謙許崇智楊希閔劉玉劉玉山劉震寰譚延闓
相關地名
玉山粤漢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建國桂軍建國粤軍建國滇軍建國豫軍湘軍粤漢鐵路警衛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02-503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六號。
(註二) 此句似屬衍詞。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擬具軍人乘車辦法呈請通令各軍一體
遵照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所擬辦法尚屬可行。仰候通令各軍一體遵照。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號。

飭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等飭屬一體遵照軍人乘車辦法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建國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建國桂軍總司令劉震寰、建國第一軍軍長朱培德、建國北伐第三軍軍長胡謙、建國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建國贛軍司令李明揚、廣東警衛軍司令吳鐵城、建國豫軍留省後方辦事處。為令遵事: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稱:「案據職路車務總管呈稱:頃接滇軍第一師司令部參謀處函開:『查軍人乘車,現奉總部頒發免票,所有公差事故自應通行無阻。乃近查尚有無知士兵乘搭火車不用車票,竟將軍人證章希圖搪塞,致車利損失甚多,間接影響政府亦屬不少。經敝師長通令:「本師全體官兵無論公差事故,不得再用證章搭車,函請查照」等語。查近日軍人持證章搭車不少,實屬真偽難分,且其中尚有藉此包客或偷運貨物,弊端不一而足,影響收入甚鉅。似非由各軍部嚴令制止,不足以挽頹風。但本路為交通要衝,平時軍士往來非僅滇軍一部,可否請分咨各軍部仿此令行,理合呈請察核』等情前來。伏查開用專車及軍人乘車,原有規定,前經呈請分令遵照在案。乃日久玩生,邇來竟有軍人僅憑尋常信函或咭片任意乘車來往。登車之後,不特包攬
國父全集五○二

搭客,即女眷乘車亦復包庇,甚至強取柴物,驅逐搭客,索卡運貨,希圖漁利。種種弊端,不勝枚舉。現值軍事時期,餉糈孔急。職路每日收入車利提撥四成軍費,負擔已重,所獲僅餘六成,為數無多。即使將來軍費或可核減,而公司逐日必需之煤油雜項,萬不能不予清給。惟清給又時形不足,東挪西湊,應付術窮。似此竭澤而漁,必有停車之日。若再任令包攬強橫,而不設法制止,則直接損失車利收入,即間接影響各軍軍需,而于公司現狀尤難維持。茲據呈滇軍總部頒發軍人乘車免票,係為防範流弊而設,本屬妥善。但未審其他各軍能否一律照辦,且僅持免費票,仍似未盡完備。茲特妥定『軍人乘車辦法』三條,並擬由湘、滇、桂各軍總司令部每部各按月輪派得力專員二人常駐公司,逐日登車,協同車隊驗票,認真稽查,庶收入日見增加,積弊可期禁革。至每員月致伕馬費五十元,以資辦公,務使軍行、路政兩無妨礙。除函各軍總司令部查照辦理外,理合連同辦法,具文呈請帥座察核,俯賜通令各軍總司令轉飭所部一體遵照」等情。據此,查所擬辦法尚屬可行,除指令照准並通令外,合行鈔錄原件令仰該總司令、軍長、司令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計抄發「軍人乘車辦法」一紙。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七號。

飭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從二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
處人員每月薪津暨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為令遵事:案據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群呈:「以現韶州大本營雖告結束,惟前方參軍、參謀兩處每月薪津及職局經費,每日由鹽運使署撥付之一百六十元,現經奉令改解大本營會計司核收。應請由本月十一日起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每月薪津及職局之經費,令飭該司分別給領,照案辦理」等情。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司長遵照,從本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大本營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
公牘(下)民國十四年二月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