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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張永福陳楚楠囑為許雪秋籌款再圖大舉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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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張永福陳楚楠囑為許雪秋籌款再圖大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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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張永福陳楚楠囑為許雪秋籌款再圖大舉函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5/07/15

西元日期

1907/08/23

國父年歲

42

全文內容

復張永福陳楚楠囑為許雪秋籌款再圖大舉函(註一) 民前五年七月十五日(一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永福、楚楠仁兄大人閣下:頃接來書,敬悉一切,復言如左:
(一)黃君燕南,弟所素識,庚子年有人介紹見弟於臺灣,紹介人盛稱其才,而黃亦厚自期許,以為海陸豐一帶,渠力大可發起,當時弟給以三千元,使往辦事。黃去後,杳無信息,事固未起,而運動之情形,開銷之數目,亦並未報告。自茲以來,其人之踪跡久不聞矣,今接來信,乃始知在星坡也,如兄以為可用,望與商榷,囑其盡力以謀力所能為之事。弟行止未定,不必來見也。
(二)許雪秋兄再辦潮事,深望各同志竭力扶助。前次雪兄辦潮事,子瑜兄辦惠事,皆能發起。弟謀運動軍火以為接濟,惜潮惠皆一起即蹶,其散太驟,故不能應手。今者運動得手,可得大宗軍火,已與雪兄定議,如潮事發起,當撥新式快槍數千,彈百數十萬以應之,則此次軍力充實,必非前比,惟雪兄尚缺運動費,前在星坡得各同志捐助三千元,其數實不敷用,弟已籌備軍火,則運動之費,不能不望之於他同志。以星坡會員之眾,風氣之開,而又氣雄力厚,誠能奮發義俠,所得必不止三千元之數。前月廣西邊界有會黨七八十人,謀潛行入邊,經清朝官吏知覺,密告法國官吏,稱為刼盜,法國官吏捕獲之,訊供皆稱實欲回廣西舉義,並非行刼,法國官吏以其係犯國事,一概開釋,不允交回清朝。旋又以諸人皆無身稅,不能逗留境內,欲逼令離境,河內分會大動俠義,立聚會員醵資,前後得二千金,代諸人繳齊身稅,並贍以盤費,使各尋樂地以安其身。當時法國官吏見其俠義,多所優容,法蘭西人義會亦為之助。以百餘人之分會,而救七八十人於危難之中,不獨此七八十人感激涕零,即會外人亦感動,多有因此紛紛入會者。夫河內之地風氣未開,商務未振,會員皆業小生意,財力不宏,而能於數日之間,集款二千,為善後用;星坡魄力,偉於河內,何止十倍,而僅獲此區區之數,非所望也,事在人為,望有志者極力提倡之。潮事祇欠運動費,若能得數千元之數,專為潮用,更得數千元交子瑜兄,再舉於惠州,以謀牽掣,則東路之師必大盛。此萬餘元之運動費,不能不望之星坡同志也。至於西路之師,豫備厚實,旦夕可舉,勿勞諸君憂矣。
(三)中興報旦夕開張,賀甚之,此後星坡又多一文明導線,企予望之。
(四)林幹廷前來河內時,行跡可疑,河內會員有建議欲使其長留於此地者,弟以其時特疑林之為人,未有確實之證據,故禁止之,令勿輕動。今則林之反側,已有確據,而河內有志之士,地方隔閡,情形不熟,故未果也。專此,敬請義安。並候各同志均此不另。弟高野謹啟。第七十九號。八月二十三日。

注釋

(註一) 據「南洋與創立民國」原件影印。

相關人名
林幹林幹廷高野張永張永福許雪秋陳楚楠
相關地名
永福河內法國法蘭西陸豐惠州臺灣廣西
相關專有名詞
中興報交子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046-04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用Longsang(龍山)名收,同時以電通告Chantung(註二)。若助械,可托三上船運來,得回電,當再定授受之地。孫文啟。六月七日。河內。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50/190)。
(註二) 先生之匿名也。

致平山周訂購械彈電(註一) 民前五年五月五日(一九○七年六月十四日)
  訂購一萬。先送銃二千,彈二百萬。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0/191)。

致星洲同志詢中興報開辦情形函(註一) 民前五年六、七月間(一九○七年七、八月間)
  中興報已開辦否?天聲報能否合併?分會改章後,同人熱力定增,所舉新職員幾人?均望示知,又及。
(註一) 據「南洋與創立民國」原件影印。本件無時間,當在民前五年六、七月間。

復張永福陳楚楠囑為許雪秋籌款再圖大舉函(註一) 民前五年七月十五日(一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永福、楚楠仁兄大人閣下:頃接來書,敬悉一切,復言如左:
  (一)黃君燕南,弟所素識,庚子年有人介紹見弟於臺灣,紹介人盛稱其才,而黃亦厚自期許,以為海陸豐一帶,渠力大可發起,當時弟給以三千元,使往辦事。黃去後,杳無信息,事固未起,而運動之情形,開銷之數目,亦並未報告。自茲以來,其人之踪跡久不聞矣,今接來信,乃始知在星坡也,如兄以為可用,望與商榷,囑其盡力以謀力所能為之事。弟行止未定,不必來見也。
  (二)許雪秋兄再辦潮事,深望各同志竭力扶助。前次雪兄辦潮事,子瑜兄辦惠事,皆能發起。弟謀運動軍火以為接
國父全集四六

濟,惜潮惠皆一起即蹶,其散太驟,故不能應手。今者運動得手,可得大宗軍火,已與雪兄定議,如潮事發起,當撥新式快槍數千,彈百數十萬以應之,則此次軍力充實,必非前比,惟雪兄尚缺運動費,前在星坡得各同志捐助三千元,其數實不敷用,弟已籌備軍火,則運動之費,不能不望之於他同志。以星坡會員之眾,風氣之開,而又氣雄力厚,誠能奮發義俠,所得必不止三千元之數。前月廣西邊界有會黨七八十人,謀潛行入邊,經清朝官吏知覺,密告法國官吏,稱為刼盜,法國官吏捕獲之,訊供皆稱實欲回廣西舉義,並非行刼,法國官吏以其係犯國事,一概開釋,不允交回清朝。旋又以諸人皆無身稅,不能逗留境內,欲逼令離境,河內分會大動俠義,立聚會員醵資,前後得二千金,代諸人繳齊身稅,並贍以盤費,使各尋樂地以安其身。當時法國官吏見其俠義,多所優容,法蘭西人義會亦為之助。以百餘人之分會,而救七八十人於危難之中,不獨此七八十人感激涕零,即會外人亦感動,多有因此紛紛入會者。夫河內之地風氣未開,商務未振,會員皆業小生意,財力不宏,而能於數日之間,集款二千,為善後用;星坡魄力,偉於河內,何止十倍,而僅獲此區區之數,非所望也,事在人為,望有志者極力提倡之。潮事祇欠運動費,若能得數千元之數,專為潮用,更得數千元交子瑜兄,再舉於惠州,以謀牽掣,則東路之師必大盛。此萬餘元之運動費,不能不望之星坡同志也。至於西路之師,豫備厚實,旦夕可舉,勿勞諸君憂矣。
  (三)中興報旦夕開張,賀甚之,此後星坡又多一文明導線,企予望之。
  (四)林幹廷前來河內時,行跡可疑,河內會員有建議欲使其長留於此地者,弟以其時特疑林之為人,未有確實之證據,故禁止之,令勿輕動。今則林之反側,已有確據,而河內有志之士,地方隔閡,情形不熟,故未果也。專此,敬請義安。並候各同志均此不另。弟高野謹啟。第七十九號。八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南洋與創立民國」原件影印。

致何佩瓊為派汪兆銘等赴西貢堤岸籌款囑予協助函(註一) 民前五年七月十六日(一九○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佩瓊同志仁兄大人鑒:握別後以所事方在進行中,未得揭曉,故久闕音問。今者革命軍已起,自七月廿六日(中曆
函電(上)民前五年七月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