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規約
國民黨規約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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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規約(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八月第一章 總綱第 一 條 本黨以鞏固共和、實行平民政治為宗旨。第 二 條 本黨黨綱如左:
一、保持政治統一。
二、發展地方自治。
三、勵行種族同化。
四、採用民生政策。
五、維持國際和平。第 三 條 本黨於必要時期,審察國中政治狀態,發表政見,以謀黨綱之實行。第二章 黨員第 四 條 凡中華國民具有公民資格,與本黨宗旨相同者,得為本黨黨員。第 五 條 凡欲入黨者,須具入黨願書,由本黨黨員二人介紹。第 六 條 凡黨員須遵守本黨宗旨及一切規則。第 七 條 黨員入黨時,須納入黨金一元。第 八 條 黨員得被選任為本黨職員。第 九 條 黨員得依本黨各項規則所定,享有特別權利。第 十 條 黨員(註二)不得兼入他黨,欲脫黨時,須提出理由書於本黨,並交還黨員證書。第十一 條 黨員如有改變宗旨、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調查確實公決後,由本黨宣告除名。第三章機關第十二條本黨設本部於國都,綜理全黨事務,統轄本黨各交通部、支部及分部。第十三條交通部設於省會外之各商埠,直隸本部,管理本黨交通事宜;其應設地點,由本部定之。凡設交通部之地不設分部,以交通部兼掌其事;關於分部事項,仍受支部之監督。第十四條支部設於各省會,綜理全省黨務,監督各分部。第十五條分部設於各府廳州縣,隸屬該省支部,管轄各該地黨務。第十六條各分部為籌備選舉事宜,應聯合數部設分部聯合會於覆選舉投票地。第十七條凡外國要地寄居華人滿千人以上者設支部,綜理該地黨務,並監督分部;其寄居不滿千人之地方設分部,隸於附近之支部,管理各該地黨務。第四章職員第十八條本黨本部職員如左:
理 事 九人;
參 議 三十人;
基金監 三人;
審計員 七人;
幹 事 無定員。第十九 條 理事:代表本黨,綜攬黨務。第二十 條 參議:參議本黨重要事件。第二十一條 基金監:管理本黨基本財產。第二十二條 審計員:審查本黨會計。第二十三條 幹事:分部治事,其事務分配如左:
一、總務部 掌理本黨機要及不屬於他部事項。
二、交際部 掌理關於聯絡黨員及對外交際事項。
三、政事部 掌理關於政治運動事項。
四、文事部 掌理關於編輯出版及其他政治教育事項。
五、會計部 掌理關於本黨收支及財產經理事項。第二十四條 各部設主任幹事一人,綜理各該部事務。第二十五條 各部設副主任幹事一人,輔助主任幹事處理各該部事務;主任幹事有事故時,代理其職。第二十六條 各部設幹事若干人,管理各該部事務。第二十七條 本部設政務研究會,掌研究各項政務,決定政見,籌畫政略。第二十八條 政務研究會設主任幹事一人,綜理該會事務;副主任幹事一人,主任幹事有事故時,代理其職;幹事若干人,分科掌理調查及討論事宜。第二十九條本黨交通部、支部、分部之職員,另以通則定之。第五章職員之選任及任期第三十條理事由大會用記名連記投票法選舉,任期二年;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第三十一條參議由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選舉,任期二年。第三十二條基金監、審計員,由幹事會用單記投票法選舉,任期一年。第三十三條各部及政務研究會幹事,由理事推定,任期二年。第三十四條各主任幹事及副主任幹事,由各該幹事中互選。第三十五條各職員均得連舉連任。第六章會議第三十六條本黨每年於國會開會前,開大會於本部所在地,討論本黨一切進行事宜,並選舉應選之職員;大會以本部所在地之黨員及各支部選派之代表員組織之。第三十七條本黨臨時有特別重大事件時,應由理事徵集臨時大會決之。第三十八條本黨有重要事件或緊急重大事件不及徵集臨時大會,得由理事徵集全體職員會決之。第三十九條本部為保持事務統一,得由總務部主任幹事隨時徵集各部幹事會、或各部主任幹事會。第七章黨費第四十條本黨黨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黨員所得捐;
五、借債。第四十一條 黨員入會金作為本黨基本金,非得大會議決,不得支用。第四十二條 黨員常年捐二元。第四十三條 本黨遇有特別應辦事件,由全體職員會議決,得向各黨員募集特別捐;但不願應募者聽之。第四十四條 凡黨員任官吏或議員者,除納常年捐外,應按月繳納所得捐。
所得捐規則另定。第四十五條 本黨如急需鉅款,或黨費不敷時,經全體職員會議決,得以本黨所有財產作抵,或由黨員作保,借款充用。第四十六條 本部會計,應按月造具清冊,移交審計員審查後,彙齊報告於大會。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本部與交通部、支部、分部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第四十八條 本規約經職員二十人以上,或黨員四十人以上之提議,大會半數以上之可決,得修改之。第四十九條 本規約自議決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國民黨規約」鉛印原件(375/134)。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民國十八年三民公司版,以下簡稱「吳本續集」
)標題作「民國元年國民黨黨綱」。「黃本」標題作「國民黨總章」。
(註二) 原文為「員黨」,今據「吳本續集」及「黃本」改。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94-298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五號(民國元年四月二日)。
(註二) 原「公報」第五十五號公布日期為「三月二日」。今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六號(民國元年四月三日)「正誤」欄更正為四月一日。
(註三) 原文為「九十六條」,疑為「九十二條」之誤。
國民黨規約(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八月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本黨以鞏固共和、實行平民政治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黨黨綱如左:
一、保持政治統一。
二、發展地方自治。
三、勵行種族同化。
四、採用民生政策。
五、維持國際和平。
第 三 條 本黨於必要時期,審察國中政治狀態,發表政見,以謀黨綱之實行。
第二章 黨員
第 四 條 凡中華國民具有公民資格,與本黨宗旨相同者,得為本黨黨員。
第 五 條 凡欲入黨者,須具入黨願書,由本黨黨員二人介紹。
國父全集 二九四
第 六 條 凡黨員須遵守本黨宗旨及一切規則。
第 七 條 黨員入黨時,須納入黨金一元。
第 八 條 黨員得被選任為本黨職員。
第 九 條 黨員得依本黨各項規則所定,享有特別權利。
第 十 條 黨員(註二)不得兼入他黨,欲脫黨時,須提出理由書於本黨,並交還黨員證書。
第十一 條 黨員如有改變宗旨、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調查確實公決後,由本黨宣告除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二 條 本黨設本部於國都,綜理全黨事務,統轄本黨各交通部、支部及分部。
第十三 條 交通部設於省會外之各商埠,直隸本部,管理本黨交通事宜;其應設地點,由本部定之。凡設交通部之地不設分部,以交通部兼掌其事;關於分部事項,仍受支部之監督。
第十四 條 支部設於各省會,綜理全省黨務,監督各分部。
第十五 條 分部設於各府廳州縣,隸屬該省支部,管轄各該地黨務。
第十六 條 各分部為籌備選舉事宜,應聯合數部設分部聯合會於覆選舉投票地。
第十七 條 凡外國要地寄居華人滿千人以上者設支部,綜理該地黨務,並監督分部;其寄居不滿千人之地方設分部,隸於附近之支部,管理各該地黨務。
第四章 職員
第十八 條 本黨本部職員如左:
規章 民國元年八月 二九五
理 事 九人;
參 議 三十人;
基金監 三人;
審計員 七人;
幹 事 無定員。
第十九 條 理事:代表本黨,綜攬黨務。
第二十 條 參議:參議本黨重要事件。
第二十一條 基金監:管理本黨基本財產。
第二十二條 審計員:審查本黨會計。
第二十三條 幹事:分部治事,其事務分配如左:
一、總務部 掌理本黨機要及不屬於他部事項。
二、交際部 掌理關於聯絡黨員及對外交際事項。
三、政事部 掌理關於政治運動事項。
四、文事部 掌理關於編輯出版及其他政治教育事項。
五、會計部 掌理關於本黨收支及財產經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部設主任幹事一人,綜理各該部事務。
第二十五條 各部設副主任幹事一人,輔助主任幹事處理各該部事務;主任幹事有事故時,代理其職。
第二十六條 各部設幹事若干人,管理各該部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部設政務研究會,掌研究各項政務,決定政見,籌畫政略。
第二十八條 政務研究會設主任幹事一人,綜理該會事務;副主任幹事一人,主任幹事有事故時,代理其職;幹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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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科掌理調查及討論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黨交通部、支部、分部之職員,另以通則定之。
第五章 職員之選任及任期
第三十 條 理事由大會用記名連記投票法選舉,任期二年;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三十一條 參議由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選舉,任期二年。
第三十二條 基金監、審計員,由幹事會用單記投票法選舉,任期一年。
第三十三條 各部及政務研究會幹事,由理事推定,任期二年。
第三十四條 各主任幹事及副主任幹事,由各該幹事中互選。
第三十五條 各職員均得連舉連任。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黨每年於國會開會前,開大會於本部所在地,討論本黨一切進行事宜,並選舉應選之職員;大會以本部所在地之黨員及各支部選派之代表員組織之。
第三十七條 本黨臨時有特別重大事件時,應由理事徵集臨時大會決之。
第三十八條 本黨有重要事件或緊急重大事件不及徵集臨時大會,得由理事徵集全體職員會決之。
第三十九條 本部為保持事務統一,得由總務部主任幹事隨時徵集各部幹事會、或各部主任幹事會。
第七章 黨費
第四十 條 本黨黨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規章 民國元年八月 二九七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黨員所得捐;
五、借債。
第四十一條 黨員入會金作為本黨基本金,非得大會議決,不得支用。
第四十二條 黨員常年捐二元。
第四十三條 本黨遇有特別應辦事件,由全體職員會議決,得向各黨員募集特別捐;但不願應募者聽之。
第四十四條 凡黨員任官吏或議員者,除納常年捐外,應按月繳納所得捐。
所得捐規則另定。
第四十五條 本黨如急需鉅款,或黨費不敷時,經全體職員會議決,得以本黨所有財產作抵,或由黨員作保,借款充用。
第四十六條 本部會計,應按月造具清冊,移交審計員審查後,彙齊報告於大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部與交通部、支部、分部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
第四十八條 本規約經職員二十人以上,或黨員四十人以上之提議,大會半數以上之可決,得修改之。
第四十九條 本規約自議決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國民黨規約」鉛印原件(375/134)。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民國十八年三民公司版,以下簡稱「吳本續集」
)標題作「民國元年國民黨黨綱」。「黃本」標題作「國民黨總章」。
(註二) 原文為「員黨」,今據「吳本續集」及「黃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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