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知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暫緩實行令
飭知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暫緩實行令
公牘
013/10/14
19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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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暫緩實行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令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為令知事:據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稱:「呈為呈請事:案奉鈞府第四八五號訓令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援案在省河鹽稅項下,每鹽一包,即二百觔,帶收大洋四角,撥充該校經費一案。除原文有案應免複贅外,後開除指令呈及章程均悉,所請著即照准,候令行兩廣鹽運使遵照辦理可也。章程存。此令。印發外,合將原章程抄發,仰該運使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計抄發原章程一件等因。奉此,遵查此項省河鹽稅,正在中央銀行包繳期內,如果實行帶收大學經費,究竟與該銀行包繳鹽稅有無窒礙,自應先行會商妥辦,以利推行,當經運使錄令轉函該銀行宋行長子文核明見復,藉資考證在案。茲准宋行長復稱:查廣東大學經費支絀,自係實在情形,惟查鹽稅附加一節,關係重大,現在辦理實多困難之點,不得不為貴署縷晰陳之。查敝行包繳鹽稅每日一萬二千元,現在每日所收稅項,實祇三四千元,考其短絀原因,實因西江一帶土匪搶劫,北江一帶加抽軍費,均在停運之中,且近日北江大軍雲集,每有封船拉夫之事;連州一帶又因加抽軍費,發生商會罷業之事;加之運商請求軍隊保護,伙食有費,辦公有費,甚之賞恤有費,故運商之損失愈多,擔負日重。種種困難,實難備述。而推銷方面,北江有淮鹽侵入,西江又私販競爭,而運商成本加重,勢將裹足不前,其結果必至商運失敗,私銷暢行,不特敝行包繳方面來日大難,即公家稅收,恐亦大受影響,揆諸情勢,實有不宜再加何種名目,以免發生阻力。子文竊以為,現在大軍出發之際,餉需浩繁,若以加抽經費而影響稅收,必至貽誤大局,殊非緩急相需之道,在該校加抽經費固為教育方面切要之圖,究係經常經費性質,若於此時着手進行,恐不特於事無補,且於軍事進行有礙,稅收前途,徒滋紛擾。擬請轉呈大元帥從緩實行,容俟西北兩江運銷暢旺,屆時再行揆情度勢徐圖施行,是否有當,相應函達貴署,請煩查照辦理,實紉公誼等由。准此,所有省河鹽稅帶收大學經費一節,應否從緩實行,理合錄函轉呈鈞府鑒核,指令祇遵。如蒙核准緩行,並請令行鄒校長一體查照,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目前辦理既多窒礙,自應暫緩實行,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校長即便知照。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一三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402-403
束。乃查七月分薪餉,已由職處軍事參議周東屏經手領過半數,而處中職員尚多未領,向其索取,該員藉口延宕,因而嘖有煩言。職不得已,將其經手賬目,切實稽核,得悉賬目含糊,弊端百出,正擬扣留,以明真相而維公款,詎該員畏罪情虛,竟於七日捲款遠颺,不知去向,比即四處偵察,亦無蹤跡,非嚴行偵緝,不足以肅官常而儆效尤。除將經過情形一面呈報李參謀長外,理合備文呈請睿座鑒核,令行各軍隊機關遵照,一體查拿歸案究辦」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軍政部轉行各軍及廣東省長嚴令通緝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一二號。
核覆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目前辦理頗多窒礙請
示應否暫緩實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呈悉。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目前辦理頗多窒礙,應准暫緩實行。仰候令行國立大學校長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四號。
飭知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暫緩實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令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為令知事:據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稱:「呈為呈請事:案奉鈞府第四八五號訓令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援案在省河鹽稅項下,每鹽一包,即二百觔,帶收大洋四角,撥充該校經費一案。除原文有案應免複贅外,後開除指令呈及章程均悉,所請著即照准,候令行兩廣鹽運使遵照辦理可也。章程存。此令。印發外,合將原章程抄發,仰該運使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計抄發原章程一件等因。奉此,遵查此項省河鹽稅,正在中央銀
國父全集四○二
行包繳期內,如果實行帶收大學經費,究竟與該銀行包繳鹽稅有無窒礙,自應先行會商妥辦,以利推行,當經運使錄令轉函該銀行宋行長子文核明見復,藉資考證在案。茲准宋行長復稱:查廣東大學經費支絀,自係實在情形,惟查鹽稅附加一節,關係重大,現在辦理實多困難之點,不得不為貴署縷晰陳之。查敝行包繳鹽稅每日一萬二千元,現在每日所收稅項,實祇三四千元,考其短絀原因,實因西江一帶土匪搶劫,北江一帶加抽軍費,均在停運之中,且近日北江大軍雲集,每有封船拉夫之事;連州一帶又因加抽軍費,發生商會罷業之事;加之運商請求軍隊保護,伙食有費,辦公有費,甚之賞恤有費,故運商之損失愈多,擔負日重。種種困難,實難備述。而推銷方面,北江有淮鹽侵入,西江又私販競爭,而運商成本加重,勢將裹足不前,其結果必至商運失敗,私銷暢行,不特敝行包繳方面來日大難,即公家稅收,恐亦大受影響,揆諸情勢,實有不宜再加何種名目,以免發生阻力。子文竊以為,現在大軍出發之際,餉需浩繁,若以加抽經費而影響稅收,必至貽誤大局,殊非緩急相需之道,在該校加抽經費固為教育方面切要之圖,究係經常經費性質,若於此時着手進行,恐不特於事無補,且於軍事進行有礙,稅收前途,徒滋紛擾。擬請轉呈大元帥從緩實行,容俟西北兩江運銷暢旺,屆時再行揆情度勢徐圖施行,是否有當,相應函達貴署,請煩查照辦理,實紉公誼等由。准此,所有省河鹽稅帶收大學經費一節,應否從緩實行,理合錄函轉呈鈞府鑒核,指令祇遵。如蒙核准緩行,並請令行鄒校長一體查照,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省河鹽稅附加大學經費,目前辦理既多窒礙,自應暫緩實行,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校長即便知照。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一三號。
事變未平靖前所有各軍統歸蔣中正指揮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茲為應付廣州臨時事變,在未平靖期內,所有黃埔陸軍軍官學校、飛機隊、甲車隊、工團軍、農民自衛軍、陸軍講武學校、滇軍幹部學校、兵工廠衛隊、警衛軍統歸蔣中正指揮,以廖仲愷為監察,譚平山副之。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