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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分兵攻取贛南手諭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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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分兵攻取贛南手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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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分兵攻取贛南手諭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

西元日期

1925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着分兵攻取贛南手諭(註一)
着即分兵攻取贛南,以固韶防,而聯湘粵之交通,至要。文。

注釋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一輯。

相關地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18-519

檢索詞出現頁次

等因。本所及各分所定於三月四日開辦,派隊乘船沿河巡查,如有奸匪滋擾、冒軍封船及存貯違禁物品等事,立即報知本所或巡查隊嚴行拿究,此後爾等船戶,儘可安居樂業,誠恐未及週知,特字通佈等因。查其抽收辦法,區分入口、灣泊兩種,如入口者甲等十元、乙等五元、丙等三元、丁等二元,船之類別曰鹽船、柴船、木船、省港貨船、輪渡、戲船、生菓船、煤船、鄉渡、魚船;其灣泊者甲等十元、乙等五元、丙等三元、丁等二元、戊等一元,船之類別曰合昌大船、紫洞艇、駁載、貨艇、煤艇、躉鋪艇、沙艇,此外孖冷艇、大廳艇、橫水渡三項暫從緩辦。閱悉之餘,驚駭萬狀,竊以航業一途,年來遭時多故,地方俶擾不寧,生意已極冷淡,益以生活程度日高,救死惟恐不贍,安有此餘力顧及捐款。即如日前辦理之船舶稅契,莫不疾首蹙額,咸相告語,無力遵辦,懇請轉求豁免;今此事尚未解決,又增此重大捐款,不啻驅之而就死地。按其抽法,不以年月計,而以入口計,實無此境,不知各渡船艇由省近各埠而來者日常數次,雖盡將所得貨客水腳繳納,亦不足供此巡查經費,是其所抽多於上年擬抽之航運費及附加二成軍費十倍,且細小如沙艇,亦須勒抽,不能倖免,何異掠乞兒籃而攫飯食,實於政體有妨。查上年曾奉大元帥明令禁止各軍隊於各江渡船巧立名目,抽收各捐,違則以軍法從事通行遵照有案;乃閱時未久,該水上區巡查所又舉辦各渡船艇巡查費,實則巧立名目,暴斂橫徵,有違帥令。迭據各渡商船戶人民以前情環求,請與船舶稅契一併邀恩豁免,以蘇民困前來,會長等查核所稱,尚屬實在情形,事關商民疾苦,何敢安於緘默,用敢聯同具詞呈請帥座察核,伏乞俯念船民生計艱難,不堪再事抽剝,迅賜令行聯軍軍警督察處楊督辦,將水上區巡查經費及船舶稅契一律撤銷,俾留一線生機,無任屏營待命之至」等情。
據此,查軍隊巧立名目,抽收雜捐,迭經嚴令禁止在案,據呈前情,合行令仰該督辦遵照,立將暫收水上區巡查經費取銷,免滋擾累,勿稍違延。仍將遵辦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三號。

着分兵攻取贛南手諭(註一)
  着即分兵攻取贛南,以固韶防,而聯湘粵之交通,至要。文。

國父全集 五一八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一輯。

批答審慎進剿勿貽累良民(註一)
  代答:如右有匪在當可進剿,否則當要審慎,切勿貽累良民。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三輯。

批大本營兵站總監部函(註一)
  答已陸續設法,務望稍為堅持。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三輯。

批宋淵源函(註一)
  代答:此事礙難辦到,當俟軍事結束,另有任用。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三輯。

批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司令部函(註一)
  已先由行營金庫發給貳千餘,當在省指定機關由九月十一日起籌撥。文批。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一輯。

批洪承德名片(註一)
  此人可對滇軍宣傳主義,着中央執行委員會委以名義,以利進行。文。

公牘(下) 五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