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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央督察軍組織條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中央督察軍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中央督察軍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本軍定名為中央督察軍,以鞏固中央威信為主旨。
第 二 條 本軍由滇、湘、粤、桂、豫五軍各派兵一團(每團計槍一千桿)編成之。
第 三 條 本軍直隸于軍事委員會。
第 四 條 大元帥所有命令,本軍負監督各機關及各軍隊嚴切奉行之責。
第 五 條 本軍擇定廣州市附近為駐紮地點。
第 六 條 本軍給養即就各軍指派各團之原有給養費給與之。
第 七 條 本軍識別,除各軍指派各團原有識別外,加一識別證(用藍色布製成四生的徑長之圓形青天白日章,于白日上綴一紅色字,佩於右臂。)
第 八 條 各軍所指派之團,其管理、教育、勤務各事,仍由各該團各級官長負責。
第 九 條 各軍所派出之團,各級官長應絕對服從軍事委員會之節制調遣。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
公布考試院組織條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考試院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規章 民國十三年八月 四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