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貳
遺囑—貳
遺囑
014/03/11
1925/03/11
60
貳
余因盡瘁國事,不治家產,其所遺之書籍、衣物、住宅等,一切均付吾妻宋慶齡,以為紀念。余之兒女已長成,能自立,望各自愛,以繼余志。此囑。
孫文
三月十一日補簽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筆記者 汪精衛
證明者 宋子文 鄒魯
邵元冲
孔祥熙 吳敬恆 何香凝
孫 科 戴季陶 戴恩賽
國父全集
第九冊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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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余因盡瘁國事,不治家產,其所遺之書籍、衣物、住宅等,一切均付吾妻宋慶齡,以為紀念。余之兒女已長成,能自立,望各自愛,以繼余志。此囑。
孫文 三月十一日補簽
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筆記者 汪精衛
證明者 宋子文 鄒魯 邵元冲
孔祥熙 吳敬恆 何香凝
孫科 戴季陶 戴恩賽
國父全集 六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