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外交部關於余和鴻案函
批外交部關於余和鴻案函
公牘
011/12/21
19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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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外交部關於余和鴻案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作答: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已與現在承認法統政府相背馳。
如王公使不肯取消其壓迫余和鴻之手段,是違北京政府之命,北京政府明知之,而仍由其公使以任性妄為,是佯認法統而暗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當以余案為證也。
此信當查明余案詳細申言之,並發表海外各黨報。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218)。日期據來函。
國父全集
第六冊
237-238
代答函悉,滇軍各事,請與鄧和卿接洽。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72)。日期據來函。
批福建總司令王永泉來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作答詳言大勢,並討賊軍不日回粤討陳,北京不可靠,閩人將有不容外之思潮,問彼將何以善其後。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92)。日期據來函。
批林少梅來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答:戒勿招民軍,徒擾地方,無益大局。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57)。來函無年代,據「國父墨蹟」。
批川軍旅長劉文輝覆謝慰勉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作答,並以近最近情形告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57)。
批外交部關於余和鴻案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作答: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
公牘(上)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二三七
已與現在承認法統政府相背馳。
如王公使不肯取消其壓迫余和鴻之手段,是違北京政府之命,北京政府明知之,而仍由其公使以任性妄為,是佯認法統而暗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當以余案為證也。
此信當查明余案詳細申言之,並發表海外各黨報。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218)。日期據來函。
批焦易堂來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作答:溥泉因家稍延,但必來。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460)。
批張金釗等為招兵損失請彌補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答:並未允彌補,只允證明用去此款為公用去而已。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48)。
批羅翼羣來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作答慰勞,並着鼓動各將士火速回粤,以赴時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751)。日期據來函。
批東路討賊軍步兵第四旅旅長龔師曾來函(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國父全集 二三八